7、孫二娘賣人肉包子,能找她雙倍賠償嗎?

《水滸》裏還有個情節,讓人是記憶猶新,聽著毛骨悚然!這就是孫二娘在十字坡上開黑店。

一聽母夜叉這個名字,很多人都以為孫二娘是一個五大三粗的惡婆娘的形象。其實不然,夜叉是佛經中的一種特殊的生物,男的很醜,女的卻又非常美麗,擁有無窮的力量,是守護佛法的“天龍八部”之一。

所以說,孫二娘生的應該是很漂亮的,要不也不會得了這麽一個外號。

孫二娘在中國民間也算是小有名氣,提起她,就讓人不得不想到她那一手做的香噴噴的人肉包子。孫二娘慣常做人肉包子,也算是另類的“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用武鬆的話來說,“肥的切做饅頭餡,瘦的拿走去填河”,真正做到了羚羊掛角無跡可尋,標準屬於“吃人不吐骨頭”類型!

孫二娘雖屬不法奸商一類人物,但她和別的江湖人物一樣,有著一身的義氣,為了拜把子兄弟武鬆,她能舍棄自己的家業,帶著老公就上山落草。她敢愛敢恨,**大膽的性格,堪稱野蠻女友的典範。

我們這節的話題,就是這個孫二娘賣的肉包子,算不算假冒偽劣商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那比如說要是買到了孫二娘的這個包子,能不能找她賠一倍的購貨價呢?

咱們這就組織一次模擬法庭,看看這法官是怎麽斷這個案子的。

法官:原告請你陳述一下你起訴的訴求和理由?

消費者:法官,是這樣的,我到孫二娘店子裏買包子,不想那個孫二娘買的包子不地道,特來起訴,要求孫二娘退一賠一。根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官:你買孫二娘的包子用了多少錢?

消費者:100文銅錢,他應該再賠我100文銅錢。

法官:孫二娘,原告告你的包子有問題,要你退他100文錢,賠他100文錢,你的答辯意見?

孫:哼,他想得美。他分明是敲詐嘛。

法官:這麽說,你的包子有無問題?

孫:咋個會有問題,明明就是肉包子嘛,有啥子問題?!

消費者:法官,她的包子包的是倒是肉,隻是不知道是啥子肉,味道怪怪的,不像是豬肉。

孫:不是豬肉,難道還是人肉?!你敢誣陷我!

消費者:法官,這是我花了500文錢在鑒定中心對肉包子的肉進行的鑒定分析報告,他們說裏麵的肉是耗子肉。

孫:法官,他拿去鑒定的肉包子不是從我店子裏拿去的。

消費者:我早就料到你會說這個話,你看看,這是我帶上公證員一起到你店子買包子,公證員出具的公正文書。她孫二娘賣耗子肉包子謊稱“價廉物美”,我這裏還有當初的購貨發票,能夠證實肉包子是從孫二娘店子裏賣出的。

法官看發票後:確實是孫二娘你店子裏的發票,本院予以采信吧。孫二娘,你賣耗子肉包子怎麽解釋呢?

孫二娘突然大聲說道:法官,這個人他根本不是消費者,不能退一賠一。

法官:此話怎講?

孫:理由是:1、這個人事前就帶有公證員一起買包子,明顯早有預謀,知道我買的包子有問題,屬於知情購買行為;2、他一次性購買如此多的包子,一個人吃得完嗎?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規定,隻有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的才是消費者。綜合上述3點理由,他“知假買假”,主要目的是牟利,不算消費者。所以,請大人駁回李鬼的訴訟請求,追究他濫訴的法律責任。

法官:現在本官判定,原告不屬於消費者,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得到孫二娘退一賠一的200文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用100文錢由原告承擔。對了,原告,你叫什麽來著?

消費者:我叫王海!

法官:我說呢,那就對了!不過我也警告你孫二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也就是說,王海,你雖然得不到賠償,但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孫二娘的產品質量問題,讓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查處。

消費者:這回有地說理去了,咱騎驢看唱譜走著瞧。

孫二娘:哎哎,別走,咱商量商量!

您看,這孫二娘再厲害也撒氣了吧!

根據《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要承擔下列責任:(1)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銷售;(2)沒收非法所得;(3)沒收生產或者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4)罰款;(5)吊銷營業執照;(6)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提醒各位生產者,您還是把自己的產品質量弄上去,別弄孫二娘的那些歪門邪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