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與事件(3)(2)

皇史宬正院前,是一個東西過道,東西各一座大門,東大門關閉,出入西大門。正中為皇史宬宬門,三環南向。東西又各有一個小門,左稱:皇書曆左門,右稱:皇書曆右門,其中“皇書”字即“龍”字,由“皇”和“書”字拚合而成,也是嘉靖皇帝改定的。其字意更直白地說明,皇史宬是存放皇帝之書的地方,是皇家的檔案庫。

院內正中為皇史宬正殿。正殿是皇史宬的主體建築,也是我國古典大型無梁建築之一,代表著皇史宬建築的總體水平。

皇史宬

該殿建於142米高的石基之上,四周環以白石欄杆,沿欄杆有出水口12個。殿前為丹陛,繞以漢玉雕欄,南麵陛三出,東西各一出。殿正中券門五座,東西九楹。殿門進深62米,每扇門均用整塊石頭製成,高325米,寬055米,厚022米,重約5噸。殿外中門正上方,懸石質“皇史宬”匾額,漢滿文合書,長138米,寬073米,這顯然已不是明朝原物,而是清朝所題。殿內東西寬405米,南北進深905米,殿內麵積360餘平方米。殿的前後牆牆體均厚達68米,東西牆牆體各厚達34米。東西山牆上,各有一窗,高195米,寬185米。

皇史宬大殿內高809米,無梁無柱,為廡殿式拱形建築。殿外屋頂蓋以黃琉璃瓦,單簷垂脊,吻獸相向。整個建築,其梁柱鬥拱,窗欞榱桷,全為磚石所砌,未用一根木材,未使一點金屬,是名副其實的“石室”。磚石之外表,用油彩繪飾,看起來豪華氣派,金碧輝煌,宛如木結構之宮殿建築。

殿內又築有石台,台上排列著專門存放實錄、聖訓的特製檔案櫃。櫃外用鎏金銅皮包裹,內為雙層樟木櫃匣。櫃高134米,長138米,寬073米,上部01米處開蓋用鎖。東西各安鐵環一個,用以搬抬。各櫃四周和櫃頂鑄有形狀各異的雲龍花紋,整個櫃重達160多公斤。謂之“金匱”。明朝時有金匱19個。清朝隨著檔案增多,金匱也不斷增加,雍正之前,已有金匱31個;到同治時期,已增至141個,到清末,則達到了153個。現在這153個金匱仍基本完好無損地存放在皇史宬大殿中。

明、清兩朝幾百年,對殿內石台做過很大改變,現在的這種布局,隻是清末的樣子。史載,明朝時殿中有石台20個,到了清乾隆十五年(1750),石台被改為前後通體兩座,“前後石台東西各長九丈五尺二寸,各高四尺六寸,南北各寬三尺”。“前石台離南牆一丈三尺三寸,前石台離後石台五尺二寸,後石台離北牆三尺”。再到光緒時期,石台已通為一體,“石台高四尺五寸一分,東西長十二丈八尺二寸,南北寬二丈三尺九寸”。石台距南牆15米,距後牆04米,並且與乾隆時期比,東西長多了三丈,南北寬度多了一丈七尺。這說明乾隆以後,“金匱”越來越多,所以墊在下麵的石台也不得不越改越大。

皇史宬東西兩廡為東西配殿,配殿規模較小,係磚石木混合結構,不具突出特點,僅為皇史宬整個建築格局的襯托。

清朝嘉慶十二年(1807),重修皇史宬,但整個建築格局沒改明朝舊狀,隻在東配殿北邊建了一座禦碑亭。該碑亭重簷二重,四角方形,磚木結構。亭中立有“重修皇史宬記”石碑一座,碑上詳細刻述了重修皇史宬經過的碑文。

皇史宬的建築及檔案裝具,設計精巧,格局別致,特點突出,非常適合保存檔案文獻。第一,主體建築全部用磚石結構,全殿不用一釘一木,其典型的“石室”特點,使該建築既堅固耐用,能經得起風霜雨雪的長久侵剝,更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有利於檔案的安全防火。第二,奇厚的牆壁,可以避免殿內溫濕度發生劇烈變化,能夠使殿內保持冬暖夏涼,溫濕度適當,有利於檔案的長久保存。第三,該殿具有良好的疏水防潮功能。殿外地基是1米多高的石基,殿內又有1米多高的石台,檔案櫃離開地麵實際距離近3米。同時,殿內石台四周,各與牆壁離開了一定的距離,殿外四周又各有疏水漏口,因而有利於檔案防水、防潮、防黴。第四,對開的窗戶,穹式的殿頂,都十分易於通風,便於調節殿內溫濕度。第五,結實、美觀、密閉性能良好的金匱,既有利於防盜,也有利於防火、防水。總之,皇史宬建築和裝具這些顯著的功能和特點,從防火、防水、防黴、防盜等多方麵,為檔案的保管、保護、保存創造了條件,並用“石室”和“金匱”,給檔案加了兩道安全牆。

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有了“以石為室,以金為匱”,用以保藏重要典籍的記載,但完全意義上的“石室金匱”,在皇史宬建造之前,我們還沒有見到。皇史宬的建造,將古人的創意真正變成了現實,皇史宬的建築,猶如一首凝固的音樂,凝聚著我國勞動人民的勤勞和智慧,體現著400多年前我國科技和建築技術的水平。

三、石室金匱裏的秘密

在明朝時期,皇史宬主要用於保存皇帝的“實錄”和“聖訓”,也保存過《永樂大典》的副本和玉牒。

所謂實錄,即是記載皇帝一生事跡的編年體官修史籍,因官方美化其“文言直,事實核,不虛美,不隱惡”,故謂之“實錄”。“聖訓”是官修的皇帝的詔令、諭旨匯集。按明製,一個皇帝死後,嗣皇帝一繼位,即開始著手纂修前朝皇帝的“實錄”和“聖訓”,告成後,正本收貯皇史宬。清朝沿用明製,後繼皇帝也要為前位去世的皇帝修“實錄”和“聖訓”,清朝皇帝的“實錄”“聖訓”分為用紅色綾麵做封麵的大紅綾、小紅綾和用黃色綾麵做封麵的小黃綾,另外還有滿文本、漢文本、蒙文本等多種版本。小黃綾一般留宮中供皇帝平時閱看,大、小紅綾則送皇史宬收藏,同時送一份至盛京(今沈陽)貯藏。

“玉牒”則是皇帝的家譜。玉牒的撰修,明朝無規定,清朝則每10年編修一次。從順治十八年(1661)起,到溥儀退位後的1921年,清朝共修玉牒28次。清朝玉牒分宗室和覺羅兩種,宗室用黃色封麵,覺羅用紅色封麵。每種又分滿文、漢文、橫格、豎格等多種版本。因每次撰修都要從第一位皇帝努爾哈赤的父親開始,所以越往後入玉牒的人數越多,清最後一冊玉牒竟厚達14米,1萬餘頁,重上百公斤,記入人數10多萬人。可以稱得上是世界最大的家譜。

在這些明清皇帝的“實錄”“聖訓”和家譜裏,究竟記述了多少事情和秘密,很難一下數清楚。但大凡國家和宮廷中發生的事,皇帝批過的文和說過的話、明清兩朝的規章和製度等,都能夠從中查出淵源。

在皇史宬大殿,明朝的19個金匱中,最早保存的是明開國皇帝朱元璋的實錄。清朝入關後,將皇史宬內明朝皇帝的實錄、聖訓移貯內閣大庫,而以清朝皇家檔案代之。東西配殿專做木質龍櫃,存儲的是皇家玉牒。嘉慶十二年重修皇史宬,將玉牒移存景山壽皇殿。另外,清朝這裏還存放過“大清會典”“朔漠方略”“將軍印信”等,東配殿還曾存放過石刻法帖76塊,西配殿則存放過大臣的題本之副本。

為保管好這些重要檔案,明清兩朝對皇史宬的管理都十分嚴格。明代設官情況記載不詳,清朝則明確規定“皇史宬額設守尉三人,守吏十六人”管理之。對收藏在皇史宬的實錄、聖訓,平時不能打開看,隻有在修國史、一統誌、大臣列傳等特殊情況下,奏請皇帝批準,才能利用。提調這些典籍時,登記歸還手續都十分嚴格。“各衙門及修書各館有恭請實錄者,驗明卷帙及其日期,呈明大學士敬謹收發”。為確保宬內的實錄、聖訓不黴變,明清兩朝都實行了定期翻晾製度。明代規定每年翻晾一次,時間為六月初六日奏請,由“司禮監第一員監官董其事而稽核之,看守則監之也”。清代將翻晾時間定為春季和秋季,“每歲春季、秋季,恭奉大庫尊藏實錄及皇史宬尊藏實錄翻晾一次”,“春秋曬晾實錄,滿本堂司之;送交副本,漢票簽司之,典籍但司啟閉封識而已”。另外,不論在開啟金匱查閱這些典籍時,還是往皇史宬送貯實錄、聖訓時,明清兩朝都要舉行一套煩瑣的儀式。

由於有“石室金匱”的良好保管條件和嚴格的管理製度,皇史宬所存之皇帝實錄、聖訓等珍貴皇家檔案,得以較好地保存下來,直到現在,大部分實錄、聖訓還是光新如初,封麵色澤豔麗,紙張無老化、黴變、折皺。但由於清末以後戰爭的破壞和缺乏管理,也造成少部分實錄、聖訓的殘破與黴變。

皇史宬原存的實錄、聖訓,1933年遷至南京,1949年南京解放前夕,一部分被國民黨帶往台灣。皇史宬原藏各將軍印信,共有大將軍印40顆,將軍印67顆,光緒二十六年(1900)八國聯軍侵占北京,進駐皇史宬,光緒二十七年洋兵撤退後,發現遺失一箱,“內貯印三十四顆”。其餘各種檔案文獻,現在均保存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印信收貯在北京故宮博物院。

“台灣事件”與“琉球案”

發生在19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琉球案”,無論對琉球、對日本還是對中國,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該案從同治十二年(1873)日本擅自單方麵廢除中國皇帝冊封琉球國王稱號改為“藩王”起,到光緒十三年(1887)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最後一次提出解決琉球問題,被日本拒絕,“琉球案”不了了之為止,前後長達十幾年。其中1874年的“台灣事件”,是“琉球案”的起點事件,這一事件的發生、發展及中日之間圍繞這一事件的交涉和處置,直接關係到琉球的命運,影響極其深遠。本文主要根據清朝總署檔案,對這一事件進行分析和闡述。

福州將軍文煜為琉球遭風難民撫恤情形事奏折(局部)

事件發生——清總署數十件檔案反映一個史實:由於日本的插手,中琉兩國間的事情,變成了中日之間交涉的事情;由於日本出兵中國台灣,琉球難民事件變成了帶有政治性質的“台灣事件”。

清總署即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於鹹豐十一年(1861),一般簡稱“總理衙門”,又簡稱“總署”或“譯署”,1901年改組為外務部。其主要職能是辦理中國對外通商、交涉等有關事宜。該機構所形成的檔案,除1949年一部分被運往台灣外,大部分現收藏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

“台灣事件”期間,清總署各大臣代表清朝政府和日方代表進行了多次交涉,形成了數十件檔案,其中有會晤問答、來往照會、各種信函、奏谘抄底等。筆者曾將這部分檔案同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及日本外務省公布的《處蕃類纂》之“柳原往複”“處分自由”中所載的有關中國台灣事件資料做了初步對照,發現其中往來照會多已公布,會晤問答隻在日本《處蕃類纂》中有,但不完整。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所存清總署中關於台灣事件的檔案雖然也不甚完整,但交涉過程,特別是13次的會晤問答,十分齊全,從中可以清楚了解該事件的發生、發展、交涉和結果。

所謂“台灣事件”,即1874年日本借口琉球飄風難民被台灣“生番”殺害,以“保民伐番”為名,出兵台灣的事件。該事件發端於清同治十年(1871),日本明治四年。是年十月二十九日(1871年12月1日),有琉球國屬太平山島(今宮古島)民66人,在海上遭風,飄到台灣,誤入高山族牡丹社鄉內,發生衝突,54人被殺害,12人逃出,由台灣地方官送到福建,福建省官員按照清朝慣例,給予撫恤,妥善安置,送回琉球,並由福建將軍文煜等聯名具奏朝廷。

文煜奏折寫道:“為琉球國夷人遭風到閩,循例詳訊撫恤,夷伴有被台灣生番殺害,現飭認真查辦,恭折馳奏,仰祈聖鑒事……據難夷島袋供,同船上下六十九人,伊是船主,琉球國太平山島人。伊等座駕小海船一隻,裝載方物,往中山府交納。事竣於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由該處開行。是夜陡遇颶風,漂出大洋,船隻傾覆,淹斃同伴三人,伊等六十六人鳧水登山,十一月初七日,誤入牡丹社生番鄉內。初八日生番將伊等身上衣物剝去,伊等驚避保身,該地方生番探知,率眾圍住上下,被殺五十四人,隻剩伊等十一(十二)人,因躲在土民楊友旺家,始得保全。二十一日,將伊等送到鳳山縣衙門,轉送台灣縣安頓,均蒙給有衣食,由台護送來省,現在館驛等。供由布政使潘蔚造冊,詳請具奏,聲明牡丹社生番圍殺琉夷,由台灣文武前往查辦等情前來。臣等查琉球國世奉外藩,甚為恭順,該夷人等在洋遭風,並有同伴被生番殺害多人,情殊可憫,自應安插館驛之日起,每人日給米一升、鹽茶銀六厘,回國之日,另給行糧一個月,照例加賞物件,折件給領,於存公銀內動支,一並造冊報銷。該夷等船隻傾覆擊碎無存,俟有琉球便船,即令附搭回國。至牡丹社生番,見人嗜殺,殊形仇見。現飭台灣鎮府道認真查辦,以儆強暴而示懷柔。除谘部外,臣等謹合詞恭折馳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1872年4月2日),同治皇帝下旨軍機大臣:“覽奏已悉,著照例辦理。並著督飭該鎮道等認真查辦,以示懷柔。欽此。”

對此事,清總署檔的記載是:“至琉球人在台灣生番界被害多命,其逃出人口經閩省督撫撫資送回,國之王稱謝,並經督撫派員飭緝凶手懲辦,事在同治十年。”

從上述檔案中看出,當時清朝各級政府對琉球難民被害之事還是比較重視的,兩國之間就此事已有了對話,問題的解決應該完全是中琉兩國之間的事情。雖然這是一件十分不幸的事情,但絕不會因此事件而影響彼此的親善關係,更不會釀成政治爭端。但是,這一事件卻給日本明治政府提供了吞琉侵台的借口。

為使琉球難民事件擴大化,並為其吞並琉球、入侵台灣找到合適的理由,明治政府從清同治十一年(1872)、日本明治五年起,采取了一係列行動。

一是改琉球國為“琉球藩”。琉球國從明洪武年間起,就視中國為宗主國,國王世受冊封,朝貢貿易,累朝不輟。但從明萬曆三十四年(1606)起,日本薩摩藩兵侵琉球,以武力迫使琉球開始向其納貢,因有了這層關係,所以當明治初年,日本政府為轉移國內矛盾,急於向外擴張時,琉球成為其首選目標之一。先是在1872年初,日本鹿兒島縣官奈良原繁等就曾前往琉球,向琉球王國宣告日本本土的變革,命令琉球國和日本國內一同進行所謂“政治改革”,“琉球案”隨即拉開了序幕。當年8月,琉球難民事件傳到日本,鹿兒島縣參事大山綱良上“興師伐番請願書”。9月14日,日本即宣布琉球為日本國土,廢除琉球國王稱號,改為“琉球藩”,任命琉球國王尚泰為“藩王”。也就是先將琉球納入日本“屬民”範疇,以便為其名正言順地插手琉球事務找到依據。

其次,以來華換約和覲見清朝皇帝的名義,遣大臣到中國探聽清政府對琉球、台灣等有關問題的口氣和態度,為吞琉侵台製造借口。據日方資料,1873年日本代表團副島種臣一行來華交換1871年所訂《中日修好條規》批準書時,明治天皇曾給該使團下了兩道敕旨,一道為日本插手琉球難民在台灣被害事的總要求:“朕聞台灣島之生番,數次屠殺我人民,若棄而不問,後患何亟,今委爾種臣以全權,爾種臣其往之伸理,以副朕保民之意。”另一道則為四條具體機密方略:“外務大臣副島種臣,辛未(1871)冬,我琉球漂民到台灣島,在該島東部,因遭逢生蕃人而發生五十四人橫死事件,茲命爾種臣前往清國政府談判處置。故宣諭朕之委任要旨如下:一、清國政府若稱台灣全島為其屬地,則此項談判須使其承擔起實施處置之責任……一、清國政府若稱政權不及,並以此說是屬地,則此項談判須使清國承認任聽朕之處置。一、對清國政府若使台灣全島不是它的屬地,則委托左右與其談判,明辨由來,使其承認清國政府沒有行使施政權,且當責難生蕃人無道暴逆之罪,而為使他們服罪,自此以後之處置,則由朕任意決定。一、除上述三條談判方略之外,應答之際應遵守公法,注意慎思,不失公權,臨機應變,乃為談判之要。前項敕旨各條件,宜欽奉勿違。明治六年三月九日。”

事實證明,以後日本代表完全是按照這幾條原則和清朝政府就台灣事件進行談判的。對該使團來華的目的,其隨團成員兼翻譯鄭永寧更是直言不諱:“副島之適清換約名也,謁帝亦名也,故惟策劃伐蕃是為此行之實,天下萬國皆所通知也。”在該使團中,日本政府特別安插了其外交顧問——美國人李仙得,利用此人在西方各國駐北京公使中活動遊說,製造國際輿論,“乘機說明伐蕃之義”;又由柳原前光等專就琉球、朝鮮等問題,前往清總署探詢口氣,“藉此名與清之輔臣交頭接耳,以構論難”。

日本使團這次來華,對推動日本實施吞琉侵台計劃,起了決定性作用。特別在柳原同總署大臣毛昶熙、董恂的交談中,毛、董等未覺察到日本是來故意尋釁的,他們雖強調了琉球是中國屬國,但在按中國傳統政策解釋台灣“生番”時,因有“未服王化的謂之生番”,“是我政教之所不逮”的話,日後就成了日本歪曲台灣“生番”歸屬的理由之一。從清總署檔中看到,日方曾多次以這次談話為依據,強調日本“伐番之事”:“早經告訴過貴國”,“毛、董大人均在座”,生番是中國“政教所不逮”之地等。由此看出,插手琉球難民事件,以此為借口出兵台灣,是日本早已預謀好了的事情。

三是暗中派人往台灣窺探形勢,了解情況,做好入台的軍事準備。其所調查了解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清朝在台灣設官駐兵情況、過去外國船隻進入台灣與中國交涉處理情況、台灣各海口水位深淺情況、台灣民人土地管理、租稅交納情況、日本人曆次在台灣被生番害情況等。

現存清總署檔中,有兩件最能說明日本在中國台灣所進行的這些活動。

一件無年代、無署名,隻注“台灣日人陳略”。內中列舉關於台灣情況九條,其中:“一二百年前,荷蘭國曾占據台灣,有日本人被害,當時經日本特派人員前往查辦”;“一、近來日本人已三四次在台灣地方被害”;“一、日本之期派人前往生番地方,先已打聽應派人若幹,應前往何處,俱經探窺明確執行”;“一、日本於探詢時已得知,前一二年時,曾有美國到生番地界,雖係美國兵船,而生番依然拒阻,美兵少,以不敢敵,未經輕入其地也。”此檔雖未注具體年代,但從內容看,顯係在日本發兵中國台灣之前。

另一件為日意格致沈葆楨書,其中寫道:“此次東洋出兵,事事均備極精,台灣登岸之地,皆已擇定,處處水路淺深,伊國兵船,早經墜線量定,有該國探事,在台灣遊曆畫圖,隻看中國稍有不順其意,即行發兵。”此外,包括和清朝直接交涉的主要人員大久保利通、廈門領事副島等,都親自到台灣做過調查,準備好了在交涉中要用的資料和所謂的“番地土人筆話”等證明。

經過充分的醞釀準備,在琉球難民事件發生兩年多之後,日本以“保護屬民”“懲治生番”為名,於清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明治七年四月發兵台灣。5月,日軍在台灣琅嶠登陸。至此,中琉間的事情,由於日本的插手,變成了中日之間交涉的事情;琉球難民事件,演化成了帶有政治性質的“台灣事件”。1872年已拉開帷幕的“琉球案”進一步發展,中琉兩國均被日本拉入了“琉球案”中。

交涉過程——13次會晤談判節略等檔案,記錄下中日交涉過程:由於日本步步緊逼,歪曲台灣生番歸屬問題,使清朝官員淡化了對琉球歸屬問題重要性的認識。清政府堅持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卻逐步放棄了對琉球歸屬問題的爭辯。

對日本會插手琉球難民事件,並“將借琉球難民被害一案,向總署饒舌”,清政府早有覺察,但又以為僅僅是“饒舌”而已,對日本真的出兵台灣則毫無準備。事發10餘天,清總署才從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處得知消息。隨後清政府才一麵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一麵任沈葆楨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福建布政使潘蔚為幫辦,帶兵弁前往台灣察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日本阻止琉球入貢事奏折(局部)

據統計,從清總署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1874年5月11日)發出給日本外務省第一道抗議性照會,到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五日(1874年10月24日)雙方最後一次會談破裂,半年時間內,中日就“台灣事件”先後正式會晤談判13次,來往照會照複30餘次。根據檔案內容,交涉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開始階段:日本對中國的抗議照會采取回避拖延戰術

清總署大臣恭親王奕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年6月26日)有一份奏折寫道:“臣伏查前次日本兵赴台灣並船舶廈門,曾由臣衙門辦具照會兩次,詰問該國外務省因何興兵,迄未見複。嗣日本國使臣柳原前光來滬,經該關道屢向詰責,雖據柳原前光函致臣等,而意存推諉,無一切實語。”在台灣,福建布政使潘蔚偕台灣道夏獻倫等,持沈葆楨照會去見日本中將西鄉從道,與其辯論交涉,西鄉從道“始則一味推諉,繼遂理屈詞窮,十一日竟托病不見”。所以現存清總署檔中,開始階段,隻有中國給日本的照會,沒有日本給中國的照複。

2.正式談判階段

中日雙方的正式會晤談判,開始於柳原前光到北京以後的同治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74年8月7日)。這時,日軍進入台灣已近三個月。日軍入台,軍事進展並非日本預想的那麽順利,所以明治政府先後指派柳原前光和大久保利通到中國進行交涉談判。除非正式會晤外,中日正式會晤談判共13次,其中前4次日方以柳原前光為主,後9次則以大久保利通為全權代表。中方代表始終是時任總署大臣的文祥、沈桂芬、董恂、毛昶熙、成林、崇倫等官員。從清總署的會晤問答中可以看出,在13次正式談判中,有9次是圍繞台灣生番歸屬和琉球歸屬問題進行的辯論,有4次是就賠款問題展開談判。

同治四年十一月冊封琉球國中山王世子尚泰詔稿

下麵我們先看一下雙方的辯論情況。中日雙方的辯論,主要圍繞兩個問題:1琉球歸屬問題;2台灣生番主權歸屬問題。在整個“台灣事件”交涉過程中,日本極力製造借口,為其插手琉球難民事件及出兵台灣找根據。其中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台灣生番所殺的琉球人是“日本人”;二是殺害“日本人”的生番,不是中國屬民,生番的土地,不是中國的土地。

第一次的會談,中方積極主動,當日方代表遞上國書,彼此寒暄問候之後,總署大臣文祥首先問柳原:“去年副島大臣來北京時,沈、毛、董等大人言及,兩國邦土,不可侵越,副島大臣雲:固所願也。此事柳原大臣應當知道。”柳原答:“是有。”文祥又道:“台灣是中國邦土自一定,若說野蠻,是我們邦土的野蠻,如要辦,亦該我們自己辦,不應別國去伐。”當談及琉球問題時,中方更明確表示:“琉球我們自己屬國,生番之事已經地方官辦理”,“琉球之事,應由該國王清理”。對台灣問題,柳原推脫道:“台灣一事,早已經告訴過貴衙門。”接著舉例:上年時告訴過毛、董大臣,又舉例:在上海與潘蔚見麵時,潘同意過。對琉球歸屬問題,柳原的爭辯是:“琉球是貴國屬國,日本國渠亦是屬國已久。”所以這次會談,無論在台灣“生番”主權上,還是在琉球歸屬上,中國都比較主動。麵對中方的詰問,柳原理不直、氣不壯,隻好將日本出兵台灣歸為中國某些官員同意過;而對琉球問題,則起碼承認了是中、日“兩屬”。所以第一次會談很快結束。“是天大雨,該使臣苦於無說,亟辭冒雨而去”。

第二次會談,距第一次相隔一周時間,這次日方做了充分準備,特別是對琉球歸屬問題,已引起日方高度重視。會談一開始,柳原就先發製人:“日本朝廷以琉球向歸所屬,如同附庸之國,視如日本人一樣,其人被生番傷害,日本是應前來懲辦的。”對台灣生番主權問題,柳原也以“生番”未直接向清政府交稅、兩年前美國兵船到台灣“生番”地界亦未告知中國、生番殺琉球人清政府未及時予以嚴懲等問題為理由,先向中方提出質疑。對這次談判,中方顯然準備不足,特別日方對台灣“生番”有關具體問題的提出,將中方官員的視線一下拉到對台灣“生番”主權問題的爭辯上來,在對日方的質疑一一辯解後,中方官員明確表示:“先有一言奉複,生番是中國地方,必應由中國辦理。”但對琉球歸屬問題,隻有章京周家楣提出:“琉球之事為何在天津議定條約時日方不提及,後來副島及柳原等到北京何以又未明說?”但這種提問含糊無力。所以從這次會晤談判開始,日方不再提琉球“兩屬”問題,隻一味歪曲台灣“生番不是中國屬民”。這一辯論轉移,不僅扭轉了中國官員的視線,而且中方開始由主動轉被動,中方堅持了中國對台灣生番的主權,對琉球歸屬問題卻未再進行強有力的爭辯。

第三次的會晤談判,和第二次沒大不同,但雙方都同意“勿辯論,想一了結辦法,過兩天再相商”。當中方提出“此事不由中國而起,中國應問貴國辦法”時,柳原也表示:“本大臣亦去想法,再給回信何如。”

但實際上,此後日方不僅沒主動想“了結辦法”,反而蠻橫地逼迫清政府盡快拿出能滿足日本要求的“辦法”來,否則就視為中國對日本出兵台灣“並無疑義”。檔案中有一封柳原給清總署的霸氣十足的信,信中說:“昨本大臣特奉本朝來諭雲:‘夫我伐番義舉,非惡其人,非貪其地,務為保恤己民起見,並以惠及他國為利,所以不憚臣費漸次綏服……既誓我民,爰發我師,為天下所共知,事在必行,刻不可忽。著該公使既向該國政府以明本朝心跡,並請確答複文繳回’……隻遵本國功令,不敢耽誤,請貴王大臣仍速查照十五日文決定裁複而已,俯冀函到,期以三日即給照決回文,如過三日裁複,萬不得已,發回差員,應在本國斷為貴國朝廷並無疑義。”

很顯然,柳原態度明顯變化的原因,是接到了明治政府的諭令。這種政治的訛詐和霸道,在第四次的談判中更充分地表現出來。同治十三年七月十九日(1874年8月30日)第四次的“會談問答”載,會談一開始,鄭永寧就直述柳原的話:“曆次文信的意思,日本朝廷以生番為無主野蠻,定要辦得明明白白”,“日本之兵在彼,中國要日本退兵,日本又不肯,如何辦法,今日本要問中國主見”,“要想兩國都下得去的法子,回去想不出”,“日本人雲生番不是中國地方,無二句話”。對此,中方堅持了台灣生番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亦無二句話,生番是中國地方。”但麵對日方的蠻橫霸道,總署大臣們則表現得十分軟弱和無奈:“不但傷和好,亦且傷心”,“我原說的話,是要兩麵下得場,今日柳原的話,是要中國下不了場,柳原不應說,我也不應答”,“我們講辦事,是為和好的意思”,“你們替我們想一想,應如何回答,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清朝官員的軟弱求情,不僅沒解決任何問題,反而開了日本蠻橫霸道之先。由此開始,本來應是中國向日本詰責、抗議的事情,變成了日本責難中國的事情;爭辯的內容,由琉球歸屬、台灣歸屬兩個問題,完全變成了一個台灣生番歸屬問題。這種爭辯不僅沒在大久保利通來華後停止,而且更加激烈起來。

1874年8月底,日本外務右大臣大久保利通以特使身份來到中國。開始時,大久保曾先申明他此次來華的目的:“此番日本兵到生番,因彼此與中國台灣府鳳山縣毗連,恐傷和氣之誼,故派柳原來,及至柳原到京後,聞有許多議論,朝廷不放心,恐鬧出不好的事來,故又特派大久保來京說個明白。把此事辦好了,以後更要和好。”並表示,他對解決台灣問題有個“兩便”的主意,以便彼此熟商。此番開場白,似乎很有解決問題的誠意,但一進入正式談判,大久保不僅沒談自己的主意,而且在台灣生番主權上步步緊逼,提出了更多的質問。他首先提出:“看貴國話,以生番是中國地方,不知中國有多少功夫用在生番地界?”接著,他從中國在台灣設官駐兵、收稅施教、法律管轄等方麵提出了一連串的質疑,“中國有生番地方,有何憑據?”“問貴國可曾設官設兵?”“生番是否向政府納糧?”“他完糧交給何人?”“既以生番之地為中國版圖,何以迄今未開化?”並要求中國官員“詳詳細細將生番事情回答出來”。在中國官員作了解答後,大久保又提出“所說的話要有確實憑據”,要求中國官員就這些問題一一拿出憑證來;當中方拿出台灣府誌、戶部冊籍等證明在台灣實行稅收、管轄等方麵的一些憑證後,大久保利通則認為這些和說的不相符,“有不對處”,因之,“這些不是憑據”,“是以不相信”。繼之,他又搬出了《萬國公法》,用公法中的條款逐條與中國對台灣生番的管轄相對照,迫中國官員“逐一相答”。

這種沒完沒了的提問、解答、爭辯,再提問、再解答、再爭辯,從第五次會晤談判開始,一直進行到第九次。

對這種無理糾纏的會談,中國官員已明顯感到,“如此詰責,幾等問官訊供矣”。於是照會大久保:“本王大臣於國政中條分縷析,一一奉答,不獨筆禿唇焦,更仆難數,且恐有背己國自主之條,若竟置不答,又恐未悟所不答之意……是此次姑按所問答複台灣之事。……嗣後倘再如此,則本衙門不敢領教,以免徒滋辯論,致傷睦誼。”接著又發出了一封反駁性的照會:“本王大臣詳細查閱,因思生番一事,自柳原來京,本王大臣即告以東兵赴台之事,不必再事辯論,應商一妥當了結辦法,以全和好,並麵交所談節略數語,皆係關係兩國唇齒肺腑沉痛之言,而柳原大臣不以為意。及貴大臣初晤時亦雲,前致柳原大臣節略等件均已閱悉,並稱係專為此事保全和好而來。不意貴大臣曆次詢問節略及照會等件,不獨仍事辯論,且令人難堪之詞不一而足。本王大臣不一一相答,不特如貴大臣前此或以為不肯答,或以為答不出,且直如此次來文所謂,有曲徇顏情,糊塗含忍之咎矣。今貴大臣又複一一相詰,試問:中國所說法律不能盡繩……且不獨中國如此類者甚多,即各國所屬版圖,如此類者亦恐不少,貴大臣能概以萬國公法證之與?”“誌書所載各語……若不屬中國,何以列入府誌?”“若不屬中國,何以輸餉?”“若謂台番不遵約束,中國不為保護,何以貴國利八由番目救護而假館授餐,由關道接收資送回國?”

麵對中方的駁斥和反問,大久保終於無話可說。特別這時在台日軍因不服水土,病死者日增,“倭備日增,倭情漸怯”,“其死者剖腹,實以鹽與樟腦,殮以木桶,並病兵百餘,上船陸續駛回,雖巧飾增灶之形,實僅補死亡之額,偽示整暇,勉強支持”。因此,爭辯才告一段落。從第十次談判開始,轉入討論日軍退出台灣、中國賠償費用問題。

日本兵入侵台灣,初始並不打算退卻,但因其國內剛剛進行了明治維新,國家還沒有雄厚的經濟力量和軍事力量,再加上其在台軍事進展不順及西方國家並不支持其入台行動,特別是知道此時中國已做了應戰準備,它也不希望把事態擴大。所以在柳原來華時,就做了“取得賠償,將已占的地方歸還中國”的打算,隻是為了抬高價碼,不先提賠償金問題。所以直到第十次談判,大久保利通才道出了早已想好的“主意”:“日本此舉,非貪土地,非為錢財,總是為人命至重,費多少力量辦法。數月以來,費用多少?傷亡兵勇多少?病歿多少?此數目中,有許多事體?且伐木開路費多少財力?此時須有名目,方可使本國兵回去。所有費用,理應由生番償給,但生番無此力量,目下急欲定局,亦不能多延時日,中國必有應酬我國辦法,可以送本國兵回去,亦非中國做不到之事,此即本大臣所擬兩便辦法也。”其實,這根本不是兩便辦法,這是公開向中國索要賠償和軍費。中方拒絕賠償“軍費”,但願意對在台灣“被害之人”給予撫恤。“古來兩國用兵,但分勝敗而已,無所謂兵費也。賠給兵費,係泰西各國規矩,然亦兩國開仗,勝負即分,負者始給勝者兵費。今我兩國並未失和,並未開仗,如何能講償費?中國不在錢之多寡,而事關體製,有礙於中國,實為不便。”但“案中被害之人或其家屬,查明實情,大皇帝恩典,予以酌量撫恤,撫恤係我中國格外美意。至於費用一層,不應向中國提及。”經過反複交涉,日方同意中方給予“撫恤”,但不能光是撫恤,還要給其他補償,“僅領了撫恤回去,恐怕對不住眾人”。並且,日方提出,要先告訴了數目再撤兵,“不說明不好退”,“所慮本國人不信,在此為貴國的便,回去是本國的不便,不能辦。”中國則反對:“若貴國兵不退,先問中國如何辦,倒像以兵脅中國說如何辦了,如何使得?”“日本肯退兵已說過了,我所爭者是虛的,隻要日本先說退兵,我就說辦法。”由於這時日方急於要拿到賠款,所以先提出了賠償數目。大久保利通提出,中國要給日本補償500萬兩,至少也要200萬兩。而中國官員則認為,“大久保利通所說數目太遠,從前說過,並非兵費,亦不是以撫恤換兵費名目,是我大皇帝格外優待貴國之意,固不能從豐。”

又經過兩次談判,雙方在賠償數目上仍未達成一致。大久保利通和柳原再次以離京回國相威脅。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五日(1874年10月24日),大久保利通委托柳原前光和鄭永寧最後一次到清總署,表示“今既無成,隻得回國”。中方還想和柳原“委屈商量辦法”,但無論總署“大人們如何說,亦不聽了,辭去”。至此,中日直接的談判交涉徹底結束。

結果及影響——以《北京專約》簽訂為標誌,台灣事件結束。中國賠款不多,但開啟了日本的貪欲;承認日兵入台是“保民義舉”,為日本完全吞並琉球埋下了伏筆;總署中的籌款賠款檔,記下了中國的壓力和危機。

中日雙邊談判難以繼續,英國大使威妥瑪擔心中日間發生戰爭會損害英國的商業利益,出麵進行調停。經過一周的磋商,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日(1874年10月31日)中日簽訂了《北京專約》。主要內容為:1)日本出兵台灣,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2)中國給所有在台遇害難民之家撫恤銀十萬兩。3)再補償日本在台所有修造的房屋等費用四十萬兩。付款方式為,先付十萬兩,日本在台軍隊全部撤走,再付其餘四十萬兩。4)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注銷,永為罷論。台灣生番由中國自行設法約束,保證航客不再受凶害。

《北京專約》的簽訂,標誌著台灣事件到此即結束了。但是,這一事件對中國、對日本,特別對琉球產生的影響卻是巨大和深遠的。

首先,這種結局,對中國來說,直接的是籌集賠償費的負擔。“專約”簽訂後,總理衙門將籌撥50萬兩撫恤賠償款的任務分別交給了江海關20萬兩,粵海各關30萬兩。為籌撥該款,江海關隻好截留了準備解部用於買炮建台的海防款項。總署檔中有一件南洋大臣李宗義的奏折,其字裏行間,無不透著壓力。“惟查江海關……本屬入不敷出,此次該關先後撥給日本撫恤等銀二十萬兩,數巨時迫……隻可先其所急,在臣奏留解部二成款內動給,此項二成洋稅,奏明截留一年。”更重要的是,日軍入台,挑起事端,中國遭受侵害,清政府卻同意出錢賠償,這種苟安怕事的做法,大大縱容了各侵略者覬覦中國邊疆的野心,使已經普遍出現的邊疆危機進一步加深。

其次,日軍侵台後,向外擴張的步子加快了,對外侵略的野心更強了。根據《北京專約》日軍全部撤離了台灣,但它向外擴張的方針不僅絲毫未變,反而進一步加快了向外侵略擴張的步伐。1875年起開始公然阻止琉球向中國“入貢”;1876年挑起“江華島事件”,強迫朝鮮與其訂立《江華島條約》,使朝鮮從此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國家;特別在和清朝官員一次次的交涉中,他們直接看到了清政府的腐敗和昏庸,此後其侵略中國的膽子更大了,從東北到東南,中國綿長的海疆,都成為日本侵略的目標。所以這次“台灣事件”,可以說是日軍的一次軍事演習,是其以後滅琉球、侵朝鮮、發動對華的戰爭的嚐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