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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走出國門的朋友曾向我介紹他的美國見聞,他說,美國人喜歡小題大作,他們在生活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常常搬出《憲法》當武器,來把事情“擺平”。比如,美國人在大庭廣眾之下給某些官員指謬,若有人出來幹涉,他們會說:“言論自由是《憲法》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讓人住口,門都沒有。”我覺得,美國人喜歡搬“法”,並不是因為美國人個個都是法律專家,而是說他們嚐到了《憲法》給的甜頭,從而成為《憲法》的自覺運用者和維護者。
時下,依法治國已經在全國上上下下達成了共識,法製代表文明和進步,這個道理恐怕連小學生都懂。有道是好事多磨,走向法製化道路並非一帆風順,常有帶有戲劇性的事件發生,我們常常在報刊上看到法與權的激烈較量。在報刊上公開曝光的內容,往往是國法戰勝了某些腐敗分子手中的權力,自然大快人心。但決不能讓勝利衝昏了頭腦。事實上,很多地方的人們已經習慣按上麵說的辦,而不是按照法律辦事。特別是一些人以權枉法,很多人對此習以為常,人們在生活中遇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不是想到法,而是想到人,於是,走後門好像成了人們在困難時刻的最佳選擇。
我私下想,中國經曆的封建社會很長,以至於人們產生了思維慣性,要實行法製,一些人還不太習慣,這並不難理解。不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要想依法治國,誰也不能繞過《憲法》,而《憲法》與每個人都休戚相關,可謂幹係重大,應該說《憲法》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關係自身利益的大法漠不關心,以至知之甚少,許多人認為與自己無關。確實耐人尋味。
我國於1954年製訂了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曾說:“憲法是根本大法,憲法通過後,全國人民每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人員帶頭執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本來這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可令人遺憾的是,由於十分複雜的原因,人們沒有很好地尊重《憲法》,甚至粗暴地踐踏了《憲法》。特別是拋開《憲法》,相繼開展了“反胡風”、“反右”運動,開展了轟轟烈烈的“**”,這些明火執仗的違憲運動,不但不被人們所製止,反而被譽為“革命行動”,成萬上億的人或明白或糊塗或主動或被動加入到這場違憲運動中來。國家的《憲法》成了任人踏來踏去的泥丸,這是《憲法》的悲劇,是一代人的悲劇,是共和國的悲劇。浩劫之後,人們開始反思其根源,曆史的、現實的、主觀的、客觀的、深層的、淺層的,林林總總,見仁見智。竊以為,反胡風也罷,反“右”也罷,搞“文革”也罷,其實質就是無法無天,以破壞法律開始,以生靈塗炭、暴殄天物告終。沒有法製,那是一個多麽可怕的世界,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沒罪也有罪;說你反黨你就反黨,沒反黨也反黨;說你是內奸你就是內奸,不是內奸也是內奸;說你是壞人,不是壞人也是壞人。劉少奇在“文革”中遭到造反派的嚴酷批鬥,他曾試圖用《憲法》保護自己,他對造反派頭目說:“誰罷免了我的國家主席,我是一個公民,為什麽不讓我講話?憲法保護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是要受法律嚴厲製裁的。”後來劉少奇說了一句令人心酸的話:“好在曆史是人民寫的。”
國家主席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百姓就別奢望受到《憲法》保護了,隻能聽天由命,任人擺布。所謂“生死由命,富貴在天”,這大概是許多人內心的一個獨白。至於“文革”中有多少無辜的人死於非命,大概很難統計清楚。最近,筆者看了“文革”期間一些名人的自殺小檔案,的確觸目驚心:田家英、老舍、葉以群、李立三、容國團、傅雷、範長江、吳晗、翦伯讚……
有道是,不能讓同一塊石頭絆倒兩次。當曆史的車輪駛入二十一世紀的時候,我們不能也沒有理由再蔑視《憲法》,除非我們變成了瘋子。竊以為,我們打出各種思想的旗幟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法律這麵旗幟,我們現在大力倡導高舉思想旗幟的同時,應大力倡導高舉《憲法》這個偉大旗幟,高舉《憲法》的旗幟,就是尊重《憲法》,認認真真執行《憲法》,使《憲法》成為政府以及個人行為的根本準則,反對由個人主觀意誌劃定這個框框,那個圈圈,《憲法》就是最權威的圈。此外就是,在《憲法》這個大法之下,製訂若幹小法、子法,這些法律堅持維護公平、公正和正義,人們的任何行為都要依法辦事,從而形成一個講文明、講公正、講秩序、講正義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每個公民都是法律的受益者,同時也是《憲法》的忠心維護者,法律成為每個人的忠實朋友,《憲法》在每個人心中紮下根。
在2000多年前,韓非子就說:“一民之軌,莫如法。”古希臘赫拉克利特說:“人民應該為法律而戰鬥,就像是為了城牆而戰鬥一樣。”高舉《憲法》這個旗幟是建設文明富強國家的基礎和前提,筆者不是法律專家,在此不過拋磚引玉,引發更多人的思考,使更多人關注這個問題。讓更多的人走近《憲法》,這是國家之幸,民族之幸。
(原載2001年第1期《法製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