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財稅支持

金融是現代經濟核心,產業快速發展離不開金融的助力和支持。實踐證明,金融創新是產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通過金融創新,結合產業鏈延伸拓展,圍繞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積極推動麵向產業鏈整合、運轉和延伸的金融創新,充分發揮金融主體對接、供求對接和市場對接的紐帶功能。為加快推動中國3D打印技術研發和產業化,需要完善3D打印產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分別在金融政策、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等三方麵推動3D打印產業發展。

金融政策

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球3D打印產業總產值約為20億美元,其中,中國隻有10億元人民幣左右的市場,不到全球的9%,我國3D打印裝備銷售僅占全球8.7%,3D打印裝備及銷售收入約為5億元,占比不到全球的4%,一半以上3D打印設備依賴進口。可以看出,目前我國3D打印產業規模化程度低,金融對3D打印產業的支持還不足。為了更好地推動3D打印產業發展,需要不斷完善3D打印產業發展的金融政策。

建設四位一體的科技金融支持體係。新興產業的發展和創新活動已經由過去的一種單一企業化行為,發展成一種政府引導和推動、金融機構扶持的社會化行為。我國3D打印產業要轉向以知識產權為依托的高附加值經濟,必須發揮政府在知識產權係統政策的製定和實施中的主導作用,通過知識產權引導戰略實現知識產權秩序中心,構建“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社會”四位一體的科技金融支持體係。建立支持3D打印發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資機製,引導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向3D打印領域傾斜,鼓勵民營資本進入3D打印領域等。建立與3D打印產業發展主體相匹配的多層次金融機構體係。在政府資金的帶動下,引導社會資本,推動3D打印產業發展。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3D打印產業發展。加快推進3D打印產業服務體係和信用體係建設,支持3D打印產業企業采用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單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政府麵向3D打印產業專門安排一定比例年度采購份額。

起草支持3D打印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方案,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建立支持3D打印產業係統性融資體係和配套投入機製,帶來創新融資模式,開發金融產品,融資支持3D打印產業發展。設立3D打印產業基金,基金的任務是重點進行產業整合及培育,著重布局快速設備研發及生產、快速製造耗材研發及生產、快速製造軟件係統和控製係統的研發、快速製造服務體係四大板塊。整體來說,3D打印產業基金的主投領域為:設備、軟件(數據交換、操作控製軟件、支持類軟件);耗材(光固化樹脂、低熔點金屬粒、陶瓷粉等);服務(培訓服務、應用支持、工藝設計支持、綜合服務方案)。

完善銀行金融政策對3D打印產業的推動。要完善商業銀行金融服務體係,建立合理的項目評級授信體係。在設計內部評級和授信體係時,商業銀行應充分考慮項目的具體特點,引入企業曆史經營數據模型,充分認識企業和項目的成長性。還款有保障的融資項目是信貸融資工具的重點應用,主要傾斜於處於產業化後端或產業成熟期的項目以及依靠綜合收益還款的項目。為此,首先,推動信貸產品和業務創新。要大力拓展各類權利質押、未來收益權質押、動產抵押和科技專利等創新類或知識產權類質押以及產業鏈融資等信貸產品和業務的創新。其次,積極探索非信貸產品創新。要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和集合票據,使得中小企業通過短期融資券試點繼續發展;推廣小企業集合債權信托基金,促進固定收益類產品加快創新;確保證券化技術和產品創新穩妥推進,研究適合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特點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和產品;探索適用於早期發展階段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私募債券和高收益債券,如研究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最後,針對3D打印產業領域細分行業的特點和差異,研究推出具有行業針對性的金融技術和產品。重點推進專門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的科技銀行或政策性銀行以及眾多專業化、區域化和特色化的中小型和新型金融機構的創設,形成金融機構間的合理分工和錯位競爭。

完善證券金融政策對3D打印產業的推動。鼓勵3D打印裝備生產及服務企業與證券金融機構密切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積極扶持3D打印產業運用知識產權融資;重點推進以“新三板”為基礎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建設,完善創業板和中小板市場,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完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全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3D打印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推進場外交易市場的建設,加快籌建和完善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探索多元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債券,加快債券市場建設,健全債券評級製度;健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升級、轉板機製,逐步實現各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過渡和銜接,拓寬3D打印產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3D打印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加強企業兼並重組中的風險監控,完善對重大企業兼並重組交易的管理。要大力推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股權投資的發展,構建完整的股權投資鏈,提高3D打印產業股權融資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要進一步探索天使投資組織化和聯盟化的運行機製,通過健全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構建網絡和信息平台、優化區域市場環境等措施鼓勵天使投資3D打印產業。

完善保險金融政策對3D打印產業的推動。3D打印產業的培育、發展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呈現出規模小、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特征。商業保險可以有效發揮其資金流通和風險管理的功能和作用,為3D打印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一方麵,商業保險可以為3D打印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另一方麵,還可以為3D打印產業發展提供融資便利。此外,還需完善3D打印產業的融資擔保體係,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3D打印產業融資提供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風險。建議由發改委、工信部、國資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建立針對保險資金投資3D打印產業的溝通協調機製;由保監會出台相應政策和實施細則,鼓勵保險資金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其他適合方式積極參與和促進3D打印新興產業的發展。根據2013年保監會出台的《關於保險業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加大保險業對3D打印產業的保險支持,服務3D打印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完善創新保險資金在3D打印產業方麵的運用方式。

財政政策

1.3D打印技術的政府采購政策建議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行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製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通過3D打印技術打印的貨物或者3D打印機本身就屬於政府采購的範圍。建議在3D打印技術應用與發展較多的教育、醫療衛生、國防、航空航天等方麵,優先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勵其率先發展,為我國在這些領域取得國際優勢創造條件。

根據《中央預算單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打印設備屬於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項目。該《目錄及標準》對“打印設備”的界定為“指噴墨打印機、激光打印機、熱式打印機、針式打印機。”這些都是傳統打印機,無法涵蓋3D打印機,因此,目前3D打印機尚未進入政府采購的範圍。財政資金無法通過政府采購的渠道來支持3D打印技術的發展。

建議在未來的《中央預算單位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將“打印設備”界定為“指噴墨打印機、激光打印機、熱式打印機、針式打印機以及3D打印機。”明確將3D打印機納入政府采購的範圍,這樣財政資金就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的途徑來支持3D打印技術的發展。

《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這裏明確提出了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目標,但沒有明確提出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目標。由此導致政府采購很難向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領域傾斜。建議將《政府采購法》第9條修改為:“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高新技術發展,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2.3D打印技術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建議

財政轉移支付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製度。中央可以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形式支持地方發展3D打印技術。省級政府也可以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形式來支持省以下政府和企業發展3D打印技術。

目前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對地方的財力補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的意圖不明顯。在《2008年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2012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中,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來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真正用於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的資金並不多。

目前專項轉移支付重點用於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支農等公共服務領域。雖然專項轉移支付可以用於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但這並不是專項轉移支付的重點領域,支持的力度也非常有限。

建議在《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中,將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總體目標界定為: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均等化,保障國家出台的主體功能區政策順利實施,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製度。在《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中,將均衡性轉移支付的總體目標規定為: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均等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這樣,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來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建議設立專門用於支持包括3D打印技術在內的高新技術發展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各級政府和企業發展3D打印技術。

3.3D打印技術的財政科研經費政策建議

我國專門設立了支持自然科學發展的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與3D打印技術相關的自然科學研究課題也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支持。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6條規定:“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3D打印技術顯然應當屬於《科學技術進步法》所規定的“科學前沿探索”,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卻將其支持對象限定在“基礎研究”領域,3D打印技術是否屬於基礎研究就存在諸多爭論了。因此,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能否支持3D打印技術的研發,法律規定不明確。目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所支持的項目中並沒有直接涉及3D打印技術的,隻有兩個涉及噴墨打印中的基礎理論的項目(《高分子噴墨打印中的基本物理問題》、《噴墨打印光子晶體膠乳的鋪展行為及可控組裝研究》)。

建議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2條修改為:“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這樣,作為“科學前沿探索”的3D打印技術就可以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支持。政府需加大對3D打印產業的財政資金支持、製定政府采購政策、采取政府擔保貸款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無疑是緩解3D打印產業發展過程中資金壓力的有效途徑。

稅收政策

為支持3D打印技術的迅猛發展,建議國家出台專門針對3D打印技術的稅收支持政策。根據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具體支持政策可以設計如下:

第一,對從事3D打印或者相關技術研發的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第二,將3D打印技術列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及《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5年度)》,其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三,對投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從事3D打印技術研發的企業,如果實際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以享受一至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六至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2.5%)的優惠政策。

第四,銷售使用3D打印技術生產的貨物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第五,轉讓3D打印技術、為使用3D打印技術的企業提供技術維護服務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營改增後,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增值稅。

第六,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非上市的3D打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加大財稅政策引導力度。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渠道,使得3D打印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的支持力度得到加大。研究製定支持3D打印產業發展的財稅支持政策,推動設立3D打印產業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探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結合深化稅收體製改革,進一步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建立支持3D打印產業發展的稅收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