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背黑鍋”不能超過限度

某件事情明明是上級耽誤了或處理不當,可在追究責任時,上級卻指責你沒有及時匯報,或匯報不準確。例如,在某機關中就出現過這樣的事。部裏下達了一個關於質量檢查的通知,要求各省、地區的有關部門屆時提供必要的材料,準備匯報,並安排必要的檢查。某市輕工局收到這份通知後,照舊是先經過局辦公室主任的手,再送交有關局長處理。這位局辦公室主任看到這事比較急,當天便把通知送往主管的某局長辦公室。當時,這位局長正在接電話,看見主任進來後,隻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讓他把通知放在桌上就行了。於是,主任照辦了。然而,就在檢查小組即將到來的前一天,部裏來電話告知到達日期,請安排住宿時,這位主管局長才記起此事。他氣衝衝地把辦公室主任叫來,一頓嗬斥,批評他耽誤了事。在這種情況下,這位主任深知自己並沒有耽誤事,真正耽誤事情的正是這位主管局長自己,可他並沒有反駁,而是老老實實地背起了黑鍋。事過之後,他又立即到局長辦公室找出那份通知,連夜加班、打電話、催數字,很快地把需要的材料準備齊全。這樣,局長也愈發看重這位忍辱負重的好主任了。

為什麽主任明明知道這件事不是他的責任,而又悶著頭承擔這個罪名呢?因為這位主任知道,必要的時候為上級“背黑鍋”,盡管眼下自己會受到一點損失,挨幾句批評,但到頭來,自己仍然會有相當大的好處。

那麽,是不是在領導錯怪了自己之後,都不要去申辯呢?當然不能簡單地下這樣的結淪。如果我們仔細地分析上述例子,便可以發現,局長之所以如此責怪主任,主任之所以不能申辯,是因為事關局長自己本身。假如事情不是這樣,那就另當別論了。別人一時有難,伸出你的援助之手拉他一把,確實是應該的。但要把這樣做的後果想清楚,不能什麽事都無條件地承擔,不管他是什麽人。

一家公司出了一樁嚴重的安全事故,上級部門要來追查責任。負責人對下邊的人懇求說: “你們就說那天我有事正好不在,是你們自作主張,隻要我免予處分,我自有辦法保護你們。”

有幾個下屬竟然同意了。他們中間,各有各的想法。有的認為,頭兒對我不錯,關鍵時刻不能出賣他。有的則想,這是大夥的事,也不能叫頭兒一個人承擔,他倒了,我們也沒個好,不如先保下他再說。還有人認為,頭兒要我們保他,不保也不行,保就保吧。

其實,這種替上司“背黑鍋”的行為是十分危險的。

一般而言,有關工作的指示和命令,是由上級發出的,下屬隻是執行而已。照理說,責任是在上級。

希望通過幫助上級逃避責任來解救自己,是十分幼稚的想法。責任是大家共同承擔的,好比多人抬一塊大石頭,一個人扔掉了,另一個肩膀上隻會重點而不可能輕點,這是顯而易見的。隻有大家共同來承擔責任,每個人所得到的才是應該屬於自己的那一份。

事情有大小,責任也有輕重。有的老實人習慣於替上級“背黑鍋”,但黑鍋也有大有小,大的黑鍋你去背會把自己壓垮。

不要以為替上級“背黑鍋”將來總會有些好處。“好處”應該是光明正大爭取來的,用“背黑鍋”的辦法去換,既不光彩,也未必合算。或許,上級能給予你的好處,比起你“背黑鍋”所受的損害來,隻有百分之一。

所以,如果有人來求你,讓你替他分擔責任時,你一定要搞清這種責任的性質,不可隨便答應,以防後患。

當然,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請求、幫忙的事兒像這麽嚴重的畢竟不多,大多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但事情無論大小,都應小心對待。為人處世,老實人首先要懂得自我保護,使自己的利益、名譽等不受損害。以下幾種情況必須積極為自己辯解開脫,千萬不可輕易“背黑鍋”。

第一,一些惡性事故,某種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政治影響的事故,應該據理為自己申辯。這裏已經不存在情麵和技巧的問題。如果你仍然為顧全上級的麵子而把苦果往自己肚子裏吞,其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第二,在涉及到觸犯國家法律的事情時,也應該毫不客氣地、實事求是地進行有力的申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還要為上級或某人掩飾,就隻能是害了自己。而且,在法律麵前,誰都不能徇情保護你,也不要寄希望於那些虛假的承諾。

第三,如果是某些其他人為了推卸責任而往你身上栽贓,或者是有人對你有意見而故意向上級打小報告,陷害你,那麽,你完全可以進行申辯,以有力的事實向上級證明你的能力和忠於職守,並揭露那些心術不正的人的種種詭計。否則,你隻能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