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財政收入是國家繁榮昌盛的證明

財政與國家的產生和存在相聯係,簡單地說,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就是財政,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進行的社會產品的分配。財政的本質是一種分配關係,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在社會範圍內集中配置資源的分配關係。財政收入是指國家財政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它是實現國家職能的財力保證。

我國的財政收入包括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兩部分。1994年分稅製財政體製以後,屬於中央財政的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的75%部分,屬於地方財政的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增值稅25%部分、證券交易稅(印花稅)50%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

另外,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獨享收入;中央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省級電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卷煙廠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作為中央和省級分享收入;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省、市、縣按比例分享。

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高低代表著這個國家繁榮昌盛的程度。《大英百科全書》中記載:"中國封建王朝的頂峰是宋朝而不是唐朝。宋朝是中國曆史上經濟最繁榮、科技最發達、文化最昌盛、藝術最高深、人民生活最富裕的朝代。"

有資料為證:宋朝年間的財政收入最高曾達到16000萬貫文,北宋中後期的財政收入也可達8000萬~9000萬貫文,即使在已經失去了半個河山的南宋時期,財政收入仍高達10000萬貫文。為了更深刻地理解這些數字的意義,我們再來比較一下。明隆慶五年,也就是公元1571年,國家歲入白銀(財政收入)250萬兩;萬曆二十八年也就是公元1600年,國家財政收入是400萬兩;明末時期,國家財政收入是1000萬兩左右。如果說明朝一年的財政總收入大約是1500萬兩白銀的話,銀錢的一般兌換率為一兩白銀兌一貫銅錢,此時明朝的財政收入也僅僅是不到北宋的1/10,不及南宋的1/6。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宋朝確實是我國封建曆史上最繁榮的時期。其原因很明顯,中國古代的四大發明一半以上都是出現在宋朝,這些都為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貢獻。宋代的GDP占到了當時全球的50%,是中國封建王朝的巔峰。

財政收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各項稅收

包括工商稅、農業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關稅、農牧業稅和耕地占用稅等。

2. 專項收入

包括專賣、專款、基金及排汙費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等。

3. 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罰沒收入、國家資源管理收入和雜項收入、捐贈收入等。

我國財政收入的95%來源於稅收,其他各項收入僅占5%。公共財政收入同稅收一樣遵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全部用於公共領域的建設上。

財政收入的增長與否是由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階段決定的,經濟發展是財政收入增長的基礎。在假定稅收製度不變、管理力度不變的條件下,經濟發展水平高,財政收入也會增加,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就增大,這也說明經濟發展與財政收入成正比;反之,經濟發展水平下降,財政收入也會減弱,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就會減弱。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國家的財政收入占國家GDP的比重要高於發展中國家。如美國在長達40年的時間裏,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保持在30%左右。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78年~1996年間下降了20.65%,從1997年~2007年上升了9.85%。這種先降後升的趨勢是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必然結果。

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相互影響和促進,經濟的發展直接促進了財政增收,財政增收又使政府能夠拿出更多的財力支持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