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收製度對經濟的製約

沙特阿拉伯實行中央一級征稅製度。在沙特阿拉伯,無論是沙特阿拉伯人、外國人或是外人和沙特阿拉伯人合夥擁有的經營機構,每年必須到天課和所得稅總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繳納天課或所得稅。在沙特阿拉伯,隻有不擁有沙特阿拉伯或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國籍的外國人、非沙特阿拉伯(以及海合會國家)公民擁有的公司、合資公司中非沙特阿拉伯(以及海合會)公民所屬份額需繳納所得稅;而沙特阿拉伯(含海合會成員國)公民、沙特阿拉伯(含海合會成員國)公民投資的公司以及合資公司中沙特阿拉伯(含海合會成員國)公民所屬份額則須繳納天課而無須繳納所得稅。

沙特阿拉伯新的所得稅法和相關實施細則於2004年7月30日正式生效。這是沙特阿拉伯政府50年來第一次對本國稅法進行重大修改,也是沙特阿拉伯政府為適應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實現國家收入多樣化,積極吸引外國投資的一項重大舉措。

沙特阿拉伯新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所得稅征收對象。在沙特阿拉伯設立的企業中非沙特阿拉伯籍合夥人的資本收入、在沙特阿拉伯從事商業活動的非沙特阿拉伯籍自然人、在沙特阿拉伯從事商業活動的非常駐人員、在沙特阿拉伯取得其他應繳稅收入的非常駐人員、在石油和天然氣領域工作的人員為所得稅征收對象。

(2)征稅稅率。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征稅稅率(不包括石油、天然氣和碳氫化合物領域)為20%;在天然氣領域投資人的所得稅起征稅率為30%,如內部收益率超過8%,將采取分段征稅辦法。在石油和碳氫化合物領域投資企業的收入稅征稅率為85%。

(3)免征範圍。納稅人在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根據有關法律不計入所得稅征收範圍。非商業活動的財產所得也不計入所得稅征收範圍。

(4)虧損彌補。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繼續彌補。

(5)完稅要求和相關規定時間。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交稅時間為本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0天之內。

(6)資產的修繕和改造。每年所消費的資產改造費用不得超過總消費4%,超出部分不予核銷。

(7)對經營空運和國際船運業務的企業可采用估稅繳納方法。如果在沙特阿拉伯的外國航空公司、船運公司、空運公司和陸路運輸公司的分公司不能提供準確的稅務材料,沙特阿拉伯天課和所得稅總局將根據其提供的分公司會計收入報告確定的總額經評估後征收5%的所得稅。

(8)對納稅年度稅款預繳和分期繳付的新規定。納稅人可以預繳稅款,比例為上一年繳納稅款的25%,剩餘稅款可分3階段,分別在6、9、12月繳納。年終根據會計決算報告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9)稅務檢查。沙特阿拉伯天課和所得稅總局有權對企業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對企業的繳稅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的企業和負責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對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將進行相關處罰。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的,罰款1000~10000裏亞爾或按未繳稅款的5%~20%處以罰款;遲交稅款的,每延遲30天,按未交稅款的1%處以罰款。偷逃稅款的,處以25%的罰款。納稅人到期後,如仍不繳納稅款,沙特阿拉伯天課和所得稅總局有權扣押、沒收、轉賣應納稅人的財產。

(10)糾紛解決方式。納稅企業或納稅人同稅務總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在收到稅務總局填發的納稅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總局申請複議。稅務總局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交由不少於4名專業人士組成的初步裁決委員會作出初步裁決。對初步裁決不服的,在繳納稅款或提交全額銀行保函後,可再向不公正法庭起訴。

沙特阿拉伯實行低關稅政策,2004年,85%的商品條目的稅率低於5%,在進入世貿組織後進口關稅進一步降低。但是,經濟的迅速增長所帶來的稅收收入的增加,以及政府對石油公司征收石油及石油產品生產項目所得稅和天然氣項目所得稅,將抵消低關稅的影響,政府財政收支狀況會繼續保持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