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市場和政府管理間的相互依存

評價市場和政府各自的優點時,必須注意它們之間完全是相互依存的關係。特別是市場機製的運作與成功,深受與其相隨的政府行為性質的影響。這裏麵有種種原因——有些更明顯。

第一,很顯然,如果沒有法律對契約和特定權利的支持,市場幾乎無法運行——雖然有些責任是自動生效的(商業道德在合同式的市場交易的實現中起重要作用),但責任未履行時的訴諸法律,是交換和生產體係順利運行的重要背景條件。早在歐洲工業革命期間,市場機製的發展緊隨著能為商業和經濟活動提供安全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也就不奇怪了。再舉個不同類型的例子,不放在法律和秩序崩壞——那個軍人當政國家“應受的懲罰”——的語境下,就無法理解為什麽市場機製在當時的索馬裏表現出那麽脆弱。1992年索馬裏饑荒在很大程度上確實是市場機製崩潰的結果,但同時也是政府管理衰竭的產物。

第二,政府在發動和促進與市場相關的經濟增長中起主導作用。這在像德國和日本這樣的成功資本主義國家的曆史上被大量研究過。更近一些,在解釋所謂的“東亞奇跡”時——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獲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韓國、中國的台灣和香港地區、新加坡以及最近的中國大陸和泰國)——政府的作用備受關注。根據經濟理論很容易理解政府的作用——尤其涉及經濟啟動時的困難,它與“市場試錯”(交易前關於市場價格的談判,同時導致生產決策)的困難、規模經濟、技術外溢的重要性、整體技術結構性質等因素相聯。一個積極的國家對先期市場機製的培育,不會阻礙之後的市場發揮更獨立的作用。

第三,即使是正式的市場機製成果理論也暗含著對政府行為的極大依賴。以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法則為例。第一條法則顯示,在給定的一些條件下,任何競爭性的平衡都是符合帕雷托效應的,它比第二條法則更少受人注意,因為帕雷托效應下的分配可以是極不平等和徹底令人厭惡的。另一方麵,第二條法則顯示在一些相對更嚴格的假設下(包括缺少重要的大規模經濟),任何帕雷托有效配置對一些價格的確定和資源的初次分配是競爭性均衡的。如果帕雷托效應被視為社會整體最優的必要條件,就必須——在假定的框架內——能通過競爭性均衡保持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倘若資源的初次分配被合理地確定的話。

問題是:誰來確定這樣的資源初次分配?這就再一次需要政府的作用。因此不難看出,所謂的“福利經濟學的基本法則”的意義深深依賴政府行為。在許多社會中,有充分理由懷疑這種分配方式——對資源再分配直到社會最優配置且具有均衡社會福利的功能——的政治動機。不過,公平市場所能達到的平等(根據第二條基本法則)仍取決於適當的政府的積極行為。

實際上,市場與政府間的相互依存還在另一個方向起作用。如果公民被禁止從事出於自願的商品交換或生產產品和服務,也很難想象政府能獲得可以接受的社會協議。這些行為——包括交易和契約——構成市場機製不可分的部分,不管這個機製多麽原始。

經濟理論最新的發展,強調規模經濟和內生增長的重要性,大量闡述市場和貿易的作用。正如亞當·斯密(1776)所論述的,市場為以專業化和勞動分工為基礎的貿易獲利提供了良機,增長理論和貿易理論最近的分離產生了被布坎南(Buchanan)和尹(Yoon,1994)恰當地稱為“回歸利潤的增長”理論。

這一分析思路也顯示,全球勞動分工模式不僅因為天賜和比較優勢因素,也深受過去的實際經曆和專業化影響,因此公共政策在市場中長期發揮作用。“相互依存”,確實比脫離曆史的分析更有意義。根據這種分析,市場是實現經濟潛力的必需工具,而積極的公共政策在啟動工業和提供更廣泛的公共教育基礎(比如在韓國和日本發生的)等方麵的長期影響,也更容易解釋和理解。

這裏討論的更廣泛的相互依存,要求我們更清楚地了解政府政策與市場活動之間的關係。要特別重視排斥市場與輔助市場的政府幹預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