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新礦產煤礦法出台及其影響

經過3年7個月的激烈爭論,印尼國會終於2008年12月16日正式通過了新的礦業法。2009年1月12日,印尼總統簽發了第4號法規,即《礦產與煤炭資源法》(Mining Bill),新法將取代1967年礦業法,填補2001年實行全麵地方自治後,在新礦業合同簽發方麵留下的法律真空。

第一,新法最本質的改革在於將舊法的礦產及煤炭工作合同製度(Contract of Work System)改為政府頒發準字的礦業許可證製度(Permit Scheme),從而結束了實行41年之久的礦業經營中的工作合同製。新法要求投資商開發礦產資源的每一個步驟,包括地震勘探、開采、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設,都必須得到印尼政府的批準,規定目前的礦產及煤礦開發須要得到幾個許可:開采許可(Mining Permit)、探采許可(Exploration Mining Permit)、生產開采許可(Production Operation Mining Permit)、小規模開采許可(Small-Scale MiningPermit)、特殊開采許可(Special MiningPermit)、勘探性特殊開采許可(Explo-ration Special Mining Permit)、生產性開采許可(Production Operation SpecialMining Permit)等。新法一共界定三種礦業煤炭經營方式:一般礦產經營準字(IUP)、人民礦產準字(IPR)以及特別礦產經營準字(IUPK),政府認為準字製將給予政府更大的監管力度。

第二,要求投資者必須在印尼國內設立冶煉廠對礦產資源進行加工,此項規定將於2014年正式生效。新法的一項重要變化是要求投資者將開采的全部礦物在當地進行加工,建立自己的冶煉廠或者利用其他公司的冶煉廠。新法規定,獲得IUP和PUP的已投產的企業需建設礦產冶煉加工廠。而已生產的原有工作合同的企業則最遲在新法實施5年內要建立上述冶煉廠。

第三,新法對投資商礦區的大小範圍和期限有了新的限製,以保護該國的小型和中型礦業公司。舊的礦業法允許礦產企業擁有10萬公頃以上的礦區,而新法對擁有礦業特別許可證和開采許可證的礦場,將根據開采的礦產品限定采礦麵積:黃金、錫:勘探期間麵積限製為10萬公頃,開采期間麵積限製為2.5萬公頃;鑽石、寶石:勘探期間麵積限製為2.5萬公頃,開采期間麵積限製為5000公頃;煤:勘探期間麵積限製為5萬公頃,開采期間麵積限製為1.5萬公頃。對於持礦業代理委托書的礦業公司,則根據其為個人經營、團體經營還是合作經營,麵積分別限定為1公頃、5公頃和10公頃。生產準字的期限由原來的70年縮短為20年,但可延長兩次,每次10年。這一規定雖有助於防止礦產企業控製大片礦區,同時有助於政府保護環境,但新的限製措施可能損害礦產業外國投資。

第四,在企業繳納正常的所得稅和礦產稅(royalty)之外,新法還增加了一項附加稅,稅率達10%,中央政府得4%,地方政府得6%。這種附加稅的政策並不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將增加在印尼投資礦業的成本,被認為不利於吸引新的投資者的一個重要因素。

新礦產煤礦法雖然已經批準,但新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還未出台,造成許多大型礦業投資者裹足不前,靜待相關法令頒布後,再規劃投資方案,因此短期內通過的投資項目,多為中小型礦業投資,大的項目開發仍被擱置。2001年油氣法通過後,實施細則3年後才公布。主要的問題仍然是:礦產開采與林木保護規定之間有衝突;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礦業管理權限的矛盾;稅收方麵的問題(稅務激勵、增值稅、公司稅率);對外資利益的不公平待遇;非法采礦問題突出;新投資法、新礦產法和實施條例之間缺乏協調性,等等。上述影響投資的負麵因素在元,新礦產煤礦法公布後並沒有實質性的改善。

新礦產煤礦法出台後,印度尼西亞政府先後批準新建6家冶煉廠,總投資額約為49.28億美元。5項礦務工程是:Nusantara公司在東加省的Bon-tang鎳礦與銅礦冶煉廠,投資額10.4億美元;Gresik公司位於東爪哇價值約14億美元的電解銅工廠;多種金屬公司Antam所屬的工程,位在西加省Tayan地區,總值達2.5億美元的鋁冶煉廠;位於南加裏曼的價值為5億美元的氧化鋁冶煉廠;位於南加裏曼的價值為6000萬美元的海綿鐵冶煉廠;另外一家位於民丹的價值約為8.39億美元的氧化鋁冶煉廠。由於新礦業法第110條和第117條載明,在印度尼西亞的礦業投資廠商必須在最多5年內落實其礦務冶煉計劃,這項規定使有關的投資廠商更積極設立冶煉廠對礦產品進行加工冶煉。

隨著印尼投資環境改善,美國逐漸增加對印尼的投資。美國在2009年向印尼投資約20億美元,2010年增加到46億美元,兩年投資共達66億美元,主要用於礦業開發,特別是鎳礦。印尼投資協調局表示,印尼在2009年上半年獲得的外國投資比2008年下半年增加了21.7%,說明投資家看好印尼市場的投資前景。

世界第三大礦業集團——澳大利亞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公司也準備與印尼國營多種金屬公司PT Aneka Tam-bang(Antam)合作,分別在印尼的Halmahera和西巴布亞(WestPapua)設立鎳礦開采廠和冶煉廠,總投資達到25億美元,預計5到7年後投產。此外,近期有幾個大項目如力拓集團的La Samphala鎳礦項目、先驅資源的Dairi鋅礦項目、印多礦業公司的日惹鐵礦砂項目等正在投資審批階段,這些項目總投資達到80億~100億美元,一旦獲批,未來幾年內將有可觀的勘探投入。根據印尼投資協調局預計,2010~2012年印尼礦業部門每年將獲得60億美元的外來投資。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Ras Alkhaimar的投資商計劃在東加裏曼丹省古泰(Kutai)投入49.4萬億盾(約52億美元)用於煤礦和鋁礦工程投資,該項投資將直接為印尼5000名勞動力創造就業機會。項目投產後煤炭產量逐年提高,2010年生產100萬噸,2014年1700萬噸和2017年3500萬噸。而每年生產50萬噸的鋁熔煉廠將在2014年投入生產。

澳大利亞政府計劃開征高達40%的資源稅將推高礦產、特別是煤炭的價格。澳大利亞開征資源稅促使礦業投資者轉向印尼,給印尼礦業尤其是煤炭工業帶來發展機遇。礦業投資者的大舉進入,將對印尼礦業上下遊領域的投資產生積極影響。除煤礦以外,預計在金屬礦產——特別是鎳礦、銅礦、鐵礦和鋁礦領域的投資也可能進入印尼。考慮到礦業上遊領域投資門檻低,國內投資比較旺盛的現實,印尼政府計劃鼓勵外資進入資本投入大、周期長的礦業下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