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國政

後金國的政體因漢位繼承者沒有合適的人選這一難題,開始嚐試改變已往君主集權製的政體,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體製。

努爾哈赤的八大貝勒共治國政,是同八旗製度密切關聯的。在經濟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龐大的經濟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財富擁有者。當時的習俗是,有人必八家分養之,土地必八家分據之。努爾哈赤告誡子孫們“預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每次兵馬出征所獲,按照八旗依軍功大小進行分配。其中各旗的旗主貝勒,在該旗中是金帛、牲畜、房田和人口的最大占有者。如大貝勒代善為正紅旗的旗主貝勒,他早在萬曆四十一年

(1613),就占有諸申五千戶,牲畜八百群,白銀一萬兩,敕書八十道。八旗軍進入遼沈地區之後,旗主貝勒占有的財富更急劇地膨脹。八旗的旗主貝勒既為該旗最大的財富擁有者,他必然要求在政權機關中,有與其財富相應的政治權力。

在政治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巨大的社會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封建主。各旗的固山額真、梅勒額真、甲喇額真和牛錄額真,領有部眾,分轄屬民,等級嚴格,名分有定。旗主貝勒即是該旗的最高行政長官。從後來盛京大政殿與十王亭的建築形式,可以反映出在後金汗之下,八旗的旗主貝勒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旗主貝勒既為該旗大小封建主的總代表。他必然要求在後金政權機關中,分享相應的決策權力,參與國事。

在軍事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個強大的軍事集團,旗主貝勒又都是本旗的軍事統帥。努爾哈赤以“十三副遺甲”起兵,連年征戰,南北馳突,占領遼沈,建立後金,主要是靠軍事勝利發展起來的。後金對外掠奪,對內鎮壓,都需要有一支精銳的軍隊。

後金澤努爾哈赤依恃鐵騎勁旅,吞並諸部,攻城略地,擄掠金帛,俘獲人畜,因而八旗軍隊成為後金統治的八根支柱。所以,旗主貝勒在後金統治機構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旗主貝勒既為該旗的主帥,他必然要求在後金政權機關中,握有與本旗軍事實力相應的執政權力。

由上,旗主貝勒在後金政權機構中的權力,是按其經濟、社會和軍事的實力來分配的。努爾哈赤有鑒於此,又以嗣子褚英、代善為訓,決定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製度。

天啟二年(1622年,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後金汗努爾哈赤發布實行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汗諭》:

眾貝勒問上曰:“基業、天所予也,何以寧輯?休命、天所錫也,何以凝承?”上曰:“繼朕而嗣大位者,毋令強梁有力者為也。以若人為君,懼其尚力自恣,獲罪於天也。且一人縱有知識,終不及眾人之謀。今命爾八子,為八和碩貝勒,同心謀國,庶幾天失。爾八和碩貝勒內,擇其能受諫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若不能受諫,所行非善,更擇善者立焉。擇立之時,若不樂從眾議,豔然變色,豈遂使不賢之人,任其所為耶!至於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或一人心有所得,言之有益於國,七人宜共讚成之。如已己既無才,又不能讚成人善,而緘默坐視者,即當易此貝勒,更於子弟中,擇賢者為之。易置之時,若不樂從眾議,豔然變色,豈遂使不賢之人,任其所為耶!若八和碩貝勒中,或以事他出,告於眾,勿私往。若入而見君,勿一、二人見,其眾人畢集,同謀議以治國政。務期斥奸佞,舉忠直可也。”

同日,努爾哈赤關於八大貝勒共治國政的《汗諭》。除《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上述載引外,《滿文老檔》中還載有如下內容:

其一,八王共議,設女真大臣八人,漢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在八大臣之下,設女真理事官八人,漢理事官八人,蒙古理事官八人。眾理事官審理後,報告請大臣;諸大臣審擬後,上報八王;八王定斷所擬定之罪。其二,國主在一月之內,於初五日、二十日,兩次升殿。正月初一日,向堂子叩首,向神犒叩首。隨後,國主向諸叔諸兄叩首。然後,汗坐在禦座上。汗及接受汗叩首之諸叔請兄,均坐在一處,接受國人的叩賀。其三,在父汗所規定八分所得之外,若另自貪隱一物,貪隱一次,革一次應得之一分;貪隱二次,革二次應得之一分,貪隱三次,則永革其應得之分。

其四,如不牢記父汗的訓言,不聽取眾兄弟的規勸,仍悖理行事,初則定罪;若不改,即沒收其諸申;若再不改,即加以監禁,等等。

上述八王即八大貝勒,又稱八和碩貝勒,和碩貝勒也稱旗主貝勒。努爾哈赤頒布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諭,改革政體,旨在提高八和碩貝勒的地位,限製繼嗣新汗的權力,以維護後金長治久安的統治。通過這次政體改革,努爾哈赤使後金政權掌握在八和碩貝勒手中。八和碩貝勒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如:

第一,推舉新汗。努爾哈赤身後新汗的繼立,在“八和碩貝勒內,擇其能受諫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八和碩貝勒握有擁立新汗的大權。新汗既不由先汗指定,也不是自封,而是為八和碩貝勒議後共同推舉。新汗既被八和碩貝勒共同推舉,繼位之後便不能獨攬後金大權,其權力受到很大的限製。

第二,“並肩共坐”。新汗與八和碩貝勒並肩共坐一處,同受國人朝拜。新汗在正旦,一拜堂子,再拜神祇,三拜叔兄。隨後升禦座,與八和碩貝勒並肩一處共坐,共受諸臣叩賀。這項朝儀規定將八和碩貝勒位列堂子、神祇立次,而居於新汗之上;在接受群臣朝拜時,新汗與八和碩貝勒居於平等的地位。從而在禮儀上給予新汗以嚴格的限製。

第三,共議國是。“一人縱有知識,終不及眾人之謀”,因命八和碩貝勒“同心謀國,庶幾無失”。努爾哈赤規定在會議軍國大政時,新汗要與八和碩貝勒共同議商,集體裁決。這就使八和碩貝勒操持後金軍國大事的最高決策權,從而限製新汗恣肆縱為,獨斷專行。

第四,“八分”分配。就是後金軍虜獲的金帛、牲畜等,歸八和碩貝勒共有,按“八分”即八旗進行分配。這既為著防止“八家”因財富分配不均而禍起蕭牆,更為著防止新汗一人壟斷財貨。這項規定使諸和碩貝勒與新汗在經濟上享有同等的權力,從而對新汗的經濟權加以限製。

第五,任賢退奸。努爾哈赤規定八和碩貝勒要“斥奸佞,舉忠直。”凡牛錄額直以上的官員,其任用、獎懲、升遷、貶斥,都由八和碩貝勒會議決定,而不由新汗一人專決。八和碩貝勒要撤換“已既無才,又不能讚成人善,而緘默坐視”的庸臣,並從八旗貴族子弟中選擇賢能者加以補充。這樣新汗喪失了任免官吏的權力,而人事大權掌握在八和碩貝勒手中。

第六,斷理訴訟。努爾哈赤規定後金審理訴訟的程序分為三級:理事官初審,諸大臣複審,最後由八和碩貝勒定讞。新汗操生殺予奪之權受到限製,八和碩貝勒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七,禁止私議。努爾哈赤規定,八和碩貝勒如“以他事告於眾,勿私往。若人而見君,勿一、二人見,其眾畢集,同謀以治國政”。不許和碩貝勒在家中私議國政,也不許新汗同和碩貝勒單獨密議,以防奸謀。軍國大事需在廟堂聚集謀商,共同議決。

第八,廢黜新汗。八和碩貝勒如認為擁立的新汗,“不能受諫,所行非善”,有權罷免,另為擇立。

後金汗努爾哈赤改革後金政體,施行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的製度。他將原來的君主集權,改革為八和碩貝勒共理國政,使其擁有國君立廢、軍政議訟、司法訴訟、官吏任免等重大權力。由八和碩貝勒組成的貴族會

議,成為後金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盡管努爾哈赤一向料事如神,善於果斷決策,但對於繼任的新汗如何產生,實行什麽樣的治國製度,在這樣非常重要的問題上,他的決策卻是十分錯誤的。因為,他規定今後要實行的八和碩共治國政製,是一種倒退的、落後的製度,嚴格實行這種製度的結果是後患無窮,將導致正在興旺發達的金國陷入“分、爭、亂、弱、亡”的嚴重局麵。其中,根本的因素是“分”。

按照努爾哈赤的規定,繼任的努爾哈赤朝服像新汗由八和碩貝勒任置,沒有掌握管轄八旗的君權,不過是占有本旗的和碩貝勒而已,軍政要務皆由八和碩貝勒集議決定,因而統一的金國實際上被分解為八個獨立的小國,一旗即一國,各旗隻歸本旗的和碩貝勒轄治。每旗有自己的駐戍和居住地區,有自己的人口,男女老少皆全,有自己的士卒、將領和由此組成的軍隊,這支軍隊完全聽命於本旗的旗主貝勒。幾百年來就流傳著一句古話:“女直兵若滿萬,則不可敵”。現在,八旗有四豐牛錄,每個牛錄大致是三百名男丁,每旗約有一萬五千名男丁,平時三丁抽一為兵,有五千名兵士,戰時三丁抽二,有萬名兵士。兵滿一萬則無敵,領有這樣一支兵強馬壯人數上萬所向披靡軍隊的旗主貝勒,能長期安分守己、心甘情願地接受繼任新汗的兄長(或弟弟、或侄子)的轄治嗎?能不鬧獨立嗎?能不爭權奪利嗎?尤其是那些驍勇善戰、足智多謀、才幹出眾、頗有雄心的旗主貝勒,能永遠屈居弟汗(或侄汗)之下嗎?此時的八旗中,大貝勒代善領有正紅旗、鑲紅旗二旗,大福晉阿巴亥所生的三個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領有汗父的兩個旗,還可能領有暫由杜度轄領的一個旗。這兩大集團的旗主貝勒能不爭奪汗位或金國軍政大權嗎?這是“分”的一個方麵的結果。

“分”的另一個方麵的影響是,各旗有各旗的利益,即使旗主貝勒不去爭奪汗位,那麽,在日常生活中,由於利益的衝突,總會經常發生各種爭執和糾紛,這時,各旗的旗主自然而然地要保護本旗的利益,要擴大本旗的實力,各旗之間的爭權奪利是少不了的,一旦矛盾激化,衝突擴大,鬧得不可開交之時,說不定弟兄叔侄之間還會兵戎相見呢?

“分”的第三個方麵的影響是意見分歧,在重大問題和緊要關頭時,各說各的,爭論不休,難以形成一致的意見,難以做出統一的代表全國政府的正確決定。過去,一切問題,雖有諸貝勒、大臣集議,但最終有汗父努爾哈赤定奪,責令各貝勒、大臣和各旗貫徹執行。現在,新汗沒有這個權,要事皆由八和碩貝勒集議而定,一旦出現各位旗主貝勒爭執不下的場麵,誰來集中,誰來決定,隻好議而不決了。

簡而言之,“分”是造成災難的罪魁禍首。新汗當然不願長期遭受實為若幹獨立小國之主的其他和碩貝勒挾製,一定想仿照汗父努爾哈赤的模樣,主宰金國一切,從而必然要與其他和碩貝勒發生衝突,君權與王權之爭日趨尖銳化。與此同時,各個和碩貝勒之間,勢力強弱不一,想法也難完全一致,議處國政時,很難秉公,權勢強大的貝勒會乘機為己牟利,偏袒本旗,欺淩弱小貝勒,和碩貝勒之間亦會互相傾軋。分必爭,爭必亂,亂必弱,在當時內部不穩、叛逃甚多,外部四麵皆敵,並且不久就在寧遠大敗的條件下,金國如果分解為爭吵不休、實力不強的八個小國,怎能迎敵明朝軍隊的反撲,怎能打敗蒙古和朝鮮?很有可能陷入四麵楚歌的困境。

這固然是從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和推測,但也不是毫無根據的,我們可以拿天聰年間的兩件大事予以論證。

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努爾哈赤去世,諸貝勒遵照“共議國政”的己亥汗諭,集議任置四貝勒皇太極為新汗,改明年年號為天聰,金國正式進入了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新階段。

天聰元年(1627)二月,二貝勒阿敏偕嶽托等貝勒進攻朝鮮,大敗敵軍,逼迫朝鮮國王訂立城下之盟。嶽托建議,和議既成、宜速班師,因為國中兵少,怕蒙古與明朝乘機來攻。主帥阿敏堅持欲到朝鮮王京,並欲在彼地“屯種以居”,迎接妻子等來朝鮮。他又對杜度說:“他人願去者去,我叔侄二人可同住於此。”杜度不從。若按一般國家情形,將在外,君命可以不受。阿敏是主帥,又是四大貝勒之一,同行的濟爾哈朗、阿濟格、杜度、嶽托、碩托五位貝勒之中,隻有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貝勒。現在主帥、二大貝勒阿敏決定要留駐朝鮮,其他貝勒照說隻有服從的責任,不能再說半個不字了。這樣一來,必使留在都城沈陽的新汗和金國陷入困難處境,有遭受明軍進攻丟失沈陽的危險。

這時,令八旗大臣分坐商議,“七旗大臣所議皆同,獨阿敏本旗大臣顧三台等從阿敏議”。久議不決。

在這關鍵時刻,嶽托告訴阿敏之弟濟爾哈朗說:“汝兄所行逆理。汝盍諫止之。”“汝欲去則去,我自率我二旗兵還,若兩紅旗兵還,兩黃旗、兩白旗兵亦隨我還矣。”嶽托、濟爾哈朗與阿濟格等“同會於一所”,“共議遣人今朝鮮王定盟,以告阿敏”。濟爾哈朗亦以嶽托之言“力諫”,“阿敏乃從之”。

以上情形表明這次出征的軍隊,在議處是留駐或是撤軍的重大問題時,將帥的態度和言行,不是按職務、權力、責任、義務來定,而是按旗而定,官將隻聽從本旗旗主貝勒的旨意,不理睬非本旗旗主的大帥的命令。嶽托、碩托是兩紅旗旗主貝勒代善之子,代表父親,紅旗將士隻聽他的命令,不管主帥阿敏怎麽說。阿濟格是鑲白旗旗主,自然也是其弟正白旗旗主多鐸的代表,阿濟格讚同嶽托之議,這兩個白旗的將領當然唯阿濟格馬首是瞻。

皇太極的正黃、鑲黃兩旗的將領,必然忠於君汗和旗主。正藍旗的將領以汗和大貝勒代善之意為準。因此,八旗大臣分別商議時,“七旗大臣所議皆同”,皆同意嶽托撤軍之議,不讚成主帥阿敏的主張,隻有阿敏自己鑲藍旗的大臣,才附合他的意見。而且,一旦阿敏拒絕嶽托之議,嶽托便要甩開主帥,徑自帶領自己兩個紅旗的將士離開朝鮮,返回沈陽,其他兩黃、兩白,正藍旗的將士亦必然隨同撤兵,隻留下主帥阿敏及其鑲藍旗士卒了,這個大帥豈不是與光杆司令差不多了。

在這裏,統率全軍的大帥阿敏的命令,抵不過歸其轄屬的大將嶽托、阿濟格等旗主貝勒或代表其旗主貝勒的父親的決定,帥管將、將聽命於帥的一般情形下軍隊將領之間的上下隸屬關係,在這裏被旗主貝勒與旗主貝勒之間的平等關係以及身為主帥的旗主貝勒與其他旗的將領之間互不幹預、也無權幹預的各旗之間的獨立關係代替了,所以才出現了嶽托、阿濟格等大將否定主帥阿敏的命令,並且要甩開主帥徑自統領本旗將士返回的情形,終於也迫使主帥聽從屬下將領的意見,被迫班師。

嶽托、阿濟格等貝勒決定撤軍,反對主帥阿敏留駐朝鮮的決定和行動,是十分正確的,使剛繼任為新汗的皇太極和金國避免了一場大的災難。但是,由此也體現出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的弊端。和碩貝勒權勢太大,如果不是嶽托硬頂,在軍的貝勒們聽從或附合主帥的決定,那就會釀成大禍了。

兩年以後的攻明之戰,更進一步顯示了“共治國政”製的危害。天聰初年的“共治國政”製,與努爾哈赤所定之製有著一定的差異,那就是提高和突出了三位大貝勒與新汗共治國政的格局,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位大貝勒與新汗皇太極共同主持軍國大政,裁處重大事件。天聰三年

(1629)十月,新汗皇太極與大貝勒代善、三貝勒莽古爾泰率嶽托等貝勒,統領大軍伐明。行至中途,大貝勒代善、三貝勒莽古爾泰堅決反對征明,力主立即班師,以免進攻不利,兵無退路。皇太極決心進攻,但無力抵擋兩大貝勒的壓力,隻好被迫同意撤兵。嶽托、濟爾哈朗、薩哈廉、阿巴泰、杜度、阿濟格、豪格等貝勒一致支持汗的主張,兩大貝勒才放棄自己意見,請皇太極裁決。皇太極才發布軍令,進攻明朝。這次征明,曆時五個半月,連敗明軍,每戰必勝,每攻必克,直抵北京城下,斬殺明朝勇將山海關總兵趙率教,用反間計,使明帝冤殺總理天下勤王軍的督師袁崇煥,占了永平四城,掠取巨量人畜財帛,取得了巨大成功。如果皇太極沒有嶽托等貝勒的竭力支持,兩大貝勒不放棄退兵主張,這次征明就必然夭折而失敗。

總而言之,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製是製約金國發展的嚴重障礙,不能讓它長期延續下去。

努爾哈赤頒布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汗諭》時已屆晚年。他逐漸將權力移交給八和碩貝勒,特別是四大貝勒,進行權力過渡,以準備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