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用明製

努爾哈赤實行“各守舊業”的製度,那麽什麽是“各守舊業”呢?它的好處又有那些呢?“各守舊業”指的就是各種行業,讓它們以前怎樣做,現在也怎樣做。

努爾哈赤把“各守舊業”作為對遼東漢人實行的重要政策,多次對遼民宣布。最早的一次是天命六年(1621)四月初一日,即攻下遼陽後

的第七天,在諭勸海州、複州、金州民歸降時,正式提出來的。他下達汗諭說:

攻取遼東城時,吾之兵士,死者亦多。如斯死戰獲得遼東城之人,尚且不殺而養之,各守舊業……多肆殺戮,能得幾何,瞬時亦盡矣。若養而不殺,爾等皆各出其力,經商行賈,美好水果,各種良物,隨其所產,此乃長遠之利矣。

過了一個多月,五月初五日,據報遼東地方民人,皆已剃發歸順,唯鎮江之人拒不剃發,且殺我使臣,努爾哈赤遣烏爾古岱、李永芳兩位副將。詩書勸諭其民歸降說:不會因爾等殺我一人之故,而殺爾等眾民、棄爾土地及口糧。前日煉銀地方之人拒不剃發,聞聽我兵前往,登山逃走,軍士追至,殺其少數。為此,我亦因我屬民減少而深以為憾,遂將其餘眾,悉加豢養,皆令剃發,各歸其家,各操舊業。

天命八年(1623)六月十五日,努爾哈赤降書,重申“各守舊業”政策,諭告青苔峪、岫岩的漢人說:

其蓋州、耀州、析木域、甜水站等地之人,因無叛逃之心,勤於耕作,莊稼茂盛矣。故無事之地,其人之田舍,皆不更動,使之安居樂業。各處之人,凡如此勤於耕作,不懷叛逃之心者,皆不動其田舍。

努爾哈赤還命督堂等官將“各守舊業”政策向漢人宣布講述。天命七年(1622)二月二十八日,督堂致書愛塔副將,讓其轉諭一度從遼東逃走現又回來的漢人說:“克遼東時,渡河而去之人一返還,即使爾所住之房、所耕之田、所食之糧,皆成俘獲矣。若欲複得,為何不攜財帛叩見督堂?”

天命八年(1623)四月十二日,李永芳駙馬諭告漢人說:“爾等南方之人為何叛逃……得遼東後,未動爾等所住之舍、所耕之田,各自相安而居。”

這些汗諭講述了“各守舊業”政策的情形,表明了好些問題,需要仔細論述。

金國英明汗努爾哈赤的“各守舊業”汗諭以及督堂之書、李駙馬之書,表明了五個問題:

其一,漢民政策的大改變。從女真舊俗到努爾哈赤興起,都是抗拒者殺,掠為俘獲者淪為阿哈,順者編戶。但是,當時主要是女真各部之間的征戰掠奪,既然都是女真,降者自然可以編戶。成為諸申,同是一族之人嘛,後來建立八旗製度時,這些人員都編入八旗。可是,對於漢人卻不是這樣對待的,每人都被逼充阿哈;個別的,特別為汗、貝勒必需之人,如“歪乃”,為汗掌文書,可以免去阿哈的身份,這是罕有的例外。

直到天命三年(1618)四月打下撫順,招撫李永芳一行人員歸順時,才將降民編為一千戶,其父母妻子親族,不使離散,奴仆失散者,查歸本主,又給予房田牛馬衣食牲畜器皿,照明朝設大小官屬,令李永芳統管。

這裏提到的給予房田牛馬等物,是因為降民被帶回建州,其在明朝的房田不可能搬走。這樣的安排,也就是後來的“各守舊業”。不將漢人掠為阿哈,而將其編戶,算是後金國中的百姓或國人,但因其不是女真,故不能編入八旗。現在,進入遼沈地區了,漢民幾十倍、上百倍於女真、滿族,既允其歸順,就不能將其逼為阿哈,但他們又不是女真,不能入旗,隻能成為汗之百姓。後金國新占領地區的歸順漢人,不像過去淪為阿哈,而是仍舊成為國家的百姓,還能“各守舊業”,這不能不說是後金國對待漢民政策的重大改變。

其二,承認和延續遼東過去存在的封建所有製。“各守舊業”政策,讓遼民各自保有自己之業,各自從事自己之業,不動個人之田、個人之房。以農業來說,既然不動其田其房,那麽這些田地怎樣經營,金國汗也就不幹預了,讓業主按其原來的方式繼續經營。

遼東地區,很久以來就實行封建製,土地主要歸地主所有,是封建立地所有製,他們大多是將自己擁有的幾百畝、幾千畝、幾萬畝地出租與人,招幾家、幾十家、幾百家佃農承領耕種,按照佃約交納租穀租錢,采用的是封建租佃製的剝削方式。也有一些地主既出租部分田地,收取租穀,又自己經營部分田地,雇傭長工、短工幹活兒,發放工錢,收獲糧穀,采用的是封建雇傭製的經營方式。這種情形金國汗貝勒也是知道的。

努爾哈赤在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下達的“計丁授田”汗諭中指出:“昔日爾等明朝富人,占地甚為廣大,其田雇人耕種,所獲糧米,食之不盡,而糶之。貧民無田無糧,買糧而食,一旦財盡,淪為乞丐。"這段話準確地概括了遼東地區廣闊田地主要由軍官、豪強、縉外等人員組成的地主階級霸占的情形,絕大多數貧苦農民被剝奪了土地,被迫為人傭工,佃種莊田,交納租穀,或者行乞度日。

遼東地區也有一定數量的自耕小農和半自耕農,向國家納賦服役。按照“各守舊業”的政策,各自保有自己之業,從事各自之業,原來業主是地主的,對自己的業地有封建土地所有權,就可以照樣將他出租與人,讓佃農交租,照舊是封建租佃製的經營方式。這種封建土地所有製和封建租佃製在改朝換代之後,並沒有被新君取消,而是得以繼續延續,繼續存在下去。

因此,從生產關係角度看,“名守舊業”政策,意味著遼東新君金國汗承認了過去各行各業的舊傳統、舊產權形式和舊的經營方式,即承認和延續遼東過去存在的舊的剝削製度,而且還使一些舊製度暫時被衝垮、被打亂的地區恢複了原狀。這就是說,奴隸主專政的後金國,進入長期封建化的遼沈地區以後,承認遼民的封建生產關係可以延續,並保障封建製,甚至還在一些地方恢複了封建製的剝削方式。

其三,維護了汗、貝勒的根本利益長遠之利。實行“各守舊業”政策的目的,並不是汗為降民著想,憐憫降民,關愛降民,施以特大恩惠,既使他們擺脫淪為阿哈的災難,又保護了他們的財產,讓他們安居樂業,而是為了恢複統治秩序,穩定境內局麵,安撫、控製遼東漢民,征租斂賦,金派役夫。

汗、貝勒擁有精兵十萬,能對遼民大肆屠殺,可是,總不能全部殺光。雖能席卷遼民所有財產,掠得大量金銀財帛田地房宅店鋪,可是,以後怎麽辦?搶來之物,能用多久?“瞬時亦盡矣”。民皆殺戮,誰來種田?誰來建造房屋?誰去販運貨物經商行賈?誰來栽植果樹種菜養花?誰來喂豬、放羊、牧馬、趕牛?米穀從何而出?蔬菜由何而生?棉花從何而產?肉禽蛋瓜從何而至?衣布又由何而成?就會如汗諭所說,將遼民的勞動果實口糧全部丟棄了,而各守舊業,讓遼民繼續耕田建房,販運貨物,卻能獲得“長遠之利”,能夠長期征收國賦私租,僉民赴投,永取於民。

其四,維護歸順新汗的漢人地主、官紳和財東的利益。“各守舊業”政策,強調各自保有自己的祖業,如田地、房屋、店鋪、船隻、磚瓦窯、礦廠,過去這些田宅店鋪等為誰所有,今日仍舊物歸原主,不得變更,外人對此不得侵占搶奪。

遼東地區,貧富本來就很懸殊,廣闊田地主要為地主霸占。正如努爾哈赤所說:“昔日爾等明朝富人,多占田地,雇人耕種,食之不盡,將穀出賣。貧困之人,沒有田穀,買而食之。”金軍進駐遼東以後,沒有逃走的漢人地主豪紳富商,既怕新君沒收莊田店鋪,霸占祖產,又怕百姓乘機反抗,奪取田地宅鋪,抗租不納,惶惶不可終日,坐臥不安。現在實行各守舊業政策,後金國不沒收民田,個人保有原來的產業,他人不得侵占。這首先是禁止佃農、長工、勞苦農民侵占田宅。已經占取的,必須退還田主。尚未占奪的,不準再占。

當時兵荒馬亂,貧苦農民是否乘機奪占地主田宅?雖然目前尚未發現農民占耕地主莊田被迫退還原主的直接材料,但是下述情形,對此很有參考價值:

當時,漢人地主、官紳和富商大賈,不少人死於戰亂之中,許多人逃入關內,出現了大量“無主之田”“無主之宅”“無主之穀”和“無主牛馬”。僅在遼陽地帶以及遼南金州、複州、海州、蓋州四衛,無主之田就多達一百八十萬畝,與明朝嘉靖年間遼陽五衛、沈陽中衛和金複海蓋四衛官府簿籍登載的屯田總額一百九十四萬餘畝相差無幾。可見“無主之田”之多。兼之,此時金軍新入,統治還不鞏固,八旗官兵主要聚居大城要塞,邊遠州縣尤其是鄉村戍兵很少,甚至沒有兵,很多屯堡村塞,後金國的勢力還未達到,正是“叛逃甚多,亂”的形勢,這為貧苦民眾奪取田

地財穀提供了很好的機會。天命六年(1621)九月初八日,努爾哈赤諭令副將劉興祚說:“查明蓋州、海州屬下無主糧草,從速計量,給予我等兵士。”十六日又諭佟駙馬(二等總兵官佟養性)說:“佟駙馬,爾告八遊擊、二都司,無主之穀草,從速調查處理,征取送來,給予未給飼料之馬。此事若不從速料理,無主之阿哈將擅自賣盡矣。”又諭令新城遊擊說:“邊境各處無主之穀,與其棄之,不如令欲取之人拾取。”

這三次汗諭,說明了三點:

一是出現無主之糧草的地區相當廣泛,不僅是海州、蓋州和新城,而且是整個遼東地區。因為佟駙馬是專管遼東漢民事務的總兵官佟養性,八遊擊、二都司是進駐遼東以後新任之官,專門具體負責遼民之事。這次汗命他們清查無主之穀,就是讓他們在所有漢民地區進行這一行動,足見出現無主之穀的地區是何等廣闊。

二是出現了相當多的“無主之阿哈”。這些阿哈,就是漢族地主官紳的家內奴仆、窮苦佃農和雇工,由於他們的主人或死或逃,許多佃農、雇工、奴仆擺脫了東家、業主、家主的控製。

三是這些“無主之阿哈”將主人的穀、草占為己有售賣與人的行為相當普遍,以致如不從速清查禁止,則將出賣罄盡,因此努爾哈赤在八天之內連下四次汗諭,責令八遊擊、二都司趕緊在遼東地區清查和處理。

鄉村如此,城市也不例外。天命七年(1622)正月二十四日後金兵進入廣寧,第三天,督堂就命令城內居民說:“無主之財物、人畜以及店庫所存的金、銀、閃緞、蟒緞、帛、布、翠藍布,各種物品,爾等所得其多矣!今令爾等拿出,爾等取一半,另一半給予我等之有勞兵士。”

貧苦農民既能奪取無主之穀,就更有可能占耕死於兵火及逃走在外的地主的莊田,何況這些田地本來就是他們佃種傭耕的,當然不會拋荒不耘,一定會照樣耕地種田收割莊稼,隻不過是沒有主人鞭責催租罷了。

其五,汗、貝勒得利甚多。後金國汗、貝勒從推行“各守舊業”政策中,得到了很大好處。

一是這項政策的實行,表明了從前屈居偏僻山區的小邦之汗努爾哈赤,已經一躍而為遼東的最高統治者,對各行各業都有最高支配權,有權調撥,可以讓擁護新汗的漢人“各守舊業”,也可以將反金之人定成“奸細”“歹民”“逆賊”,將其祖業全部沒收,一切皆由汗安排,遼民俱為汗之臣仆。後金轄區,盡係汗地,全為汗民。

二是金汗取代了明帝,擁有遼東全部土地的最高主權,霸占了所有無主田地。汗可以遷民分地,可以賞賜臣僚莊田,也能籍沒罪人田戶,當然更可以圈撥土地,設立汗、貝勒、大臣的拖克索。一切逃亡、死絕之人留下的“無主之田”,皆歸汗有,新君可以讓逃亡的業主回來以後,根據規定的條件,歸順金汗,手持銀錢,向督堂叩首乞求,從而領回自己的府宅、莊田、糧穀,收複舊業。汗也可以命令無田之民分種無主田地,納賦服役,聽汗驅使。

三是爭取漢族地主,建立以滿族貴族為主的滿漢統治階級的專製政權。沒有漢族地主的支持,區區幾萬男丁的“滿洲”是不能在遼東站穩腳跟的,更不能長期統治下去,而要使漢族地主中相當一部分人能夠歸順金國,隻靠汗諭的勸降是不夠的,還需要有更多的東西,特別是涉及漢族地主根本利益的田產、府宅、銀錢等等,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政策,必須保障他們的祖業、財產的所有權。

“各守舊業”政策,使未逃的業主,不反抗金國的地主,能夠繼續占有祖產,當然也就可以憑這些祖產招佃耕種收取租穀,還可收回已經丟失和被占的田宅財穀,這樣一來,當然會減少他們對新君的敵意,促使他們承認和擁護(至少是不反對)金國汗的統治。一度逃往廣寧之人,返回遼陽、沈陽以後,隻要歸順新生,也可依憑“各守舊業”政策,遵照督堂的規定,交納一些銀錢以後,領回祖業。“各守舊業”政策第一次把滿族貴族和漢族地主連接起來了,有了共同的階級利益,為二者的聯合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四是打擊了反金的地主、士紳,扶持和加強了擁護金汗的士紳、業主勢力。“各守舊業”政策保護了降金的官將豪紳和富商的“祖業”不被窮人侵占,且使他們得以收回失地,取回店鋪財物,但對反抗金汗之人,則從重懲罰,沒收其田宅財穀。這樣一來,有可能促使觀望猶豫之人投降新君,充當順民,至少暫時不叛不逃,為金國汗增加了不少忠順臣民,有利於鞏固和加強金國的統治。

五是有利於鼓勵業主認真經營自己的產業,役使佃農、雇工耕種已荒之田和未荒之地,修渠開溝,施肥整地,築房造宅,開店設攤各自從事自己的行業,這對改變當時田園荒蕪百業蕭條的局麵是有裨益的。總的來說,“各守舊業”助政策,為後金國汗所想收到的“長遠之利”提供了良好條件。

應當說努爾哈赤實行的“各守舊業”政策是正確的,適應了遼東地區以漢民為主的封建製形勢,對漢人的利益,對遼東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恢複與發展,對滿漢關係的協調及兩個民族之間的互利共處,都是有益的,就此而言,努爾哈赤的確是一位高明的指揮者。可惜的是,這個政策沒有很好地全麵貫徹實行,而且幾年以後就被努爾哈赤自己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