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

早在1978年以前,我國政府就對部分小企業實施過一些優惠政策,鼓勵它們的發展。例如50年代中期提出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並舉的方針;60年代初鼓勵地區和縣辦“五小工業”(小鋼鐵、小煤炭、小化肥、小水泥、小機械),以解決大躍進和自然災害帶來的困難;60年代末鼓勵街道和工廠辦“五七”工廠,解決城市職工家屬的就業問題;70年代中後期支持許多企業辦了大量的“勞動服務公司”,安置從農村返回城市的知識青年。1978年以後對鄉鎮企業也實施過一段時間的優惠政策,以解決農村改革後農業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目前,我國政府實施的一些帶有優惠性質的政策,雖然有些並不是專為小企業製定的,但從受益主體來看,相當一部分是小企業,以下將以附錄的形式,列舉一些與中小企業息息相關的最新政策。

附錄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2008]12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認真執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促進貨幣信貸穩定增長

(一)保持銀行體係流動性充足,促進貨幣信貸穩定增長。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造適度寬鬆的貨幣信貸環境,以高於GDP增長與物價上漲之和約3至4個百分點的增長幅度作為2009年貨幣供應總量目標,爭取全年廣義貨幣供應量增長17%左右。密切監測流動性總量及分布變化,適當調減公開市場操作力度,停發3年期央行票據,降低1年期和3個月期央行票據發行頻率。根據國內外形勢適時適度調整貨幣政策操作。

(二)追加政策性銀行2008年度貸款規模1000億元,鼓勵商業銀行發放中央投資項目配套貸款,力爭2008年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增加4萬億元以上。

(三)發揮市場在利率決定中的作用,提高經濟自我調節能力。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改進貼現利率形成機製,完善中央銀行利率體係。按照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製,增強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穩定。

二、加強和改進信貸服務,滿足合理資金需求

(四)加強貨幣政策、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原則,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發展。加大對民生工程、“三農”、重大工程建設、災後重建、節能減排、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兼並重組、區域協調發展的信貸支持。積極發展麵向農戶的小額信貸業務,增加扶貧貼息貸款投放規模。探索發展大學畢業生小額創業貸款業務。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同時,適當控製對一般加工業的貸款,限製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劣質企業的貸款。

(五)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基本麵比較好、信用記錄較好、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全麵清理銀行信貸政策、法規、辦法和指引,根據當前特殊時期需要,對《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做適當調整。

(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增加對信用擔保公司的支持。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在內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七)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出口信貸業務。將進出口銀行的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優惠利率適用範圍,擴大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產品。允許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出口買方信貸業務。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在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出口融資業務中的積極作用。

(八)加大對產業轉移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發展針對產業轉移的信貸產品和審貸模式,探索多種抵押擔保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發放人民幣貸款,支持國內過剩產能向境外轉移。

(九)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堅持農業銀行為農服務方向,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範圍,發揮農村信用社為農民服務的主力軍作用。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製。在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基礎上,積極探索發展農村多種形式擔保的信貸產品。指導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林權質押貸款業務。

(十)落實和出台有關信貸政策措施,支持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對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信貸支持。支持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發展,拓寬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渠道。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

三、加快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股票市場運行,發揮資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業板市場各項製度,適時推出創業板,逐步完善有機聯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係。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促進上市公司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減少審批環節,提升市場效率,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競爭力。

(十二)推動期貨市場穩步發展,探索農產品期貨服務“三農”的運作模式,盡快推出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鋼材、稻穀等商品期貨新品種。

(十三)擴大債券發行規模,積極發展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優先安排與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等相關的債券發行。積極鼓勵參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推進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試點。研究境外機構和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允許在內地有較多業務的香港企業或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完善債券市場發行規則與監管標準。

四、發揮保險保障和融資功能,促進經濟社會穩定運行

(十四)積極發展“三農”保險,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農業和農村小額保險及產品質量保險。穩步發展與住房、汽車消費等相關的保險。積極發展建工險、工程險等業務,為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風險保障。做好災後重建保險服務,支持災區群眾基本生活設施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恢複重建。研究開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競爭,支持出口貿易。

(十五)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投融資功能,鼓勵保險公司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公司債,引導保險公司以債權等方式投資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穩妥推進保險公司投資國有大型龍頭企業股權,特別是關係國家戰略的能源、資源等產業的龍頭企業股權。

(十六)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計劃,研究對養老保險投保人給予延遲納稅等稅收優惠。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和養老實體。提高保險業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水平,發展適合農民需求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五、創新融資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十七)允許商業銀行對境內外企業發放並購貸款。研究完善企業並購稅收政策,積極推動企業兼並重組。

(十八)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試點,拓寬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發揮債券市場避險功能,穩步推進債券市場交易工具和相關金融產品創新。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十九)加強對社會資金的鼓勵和引導。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吸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政府鼓勵項目,特別是災後基礎設施重建項目。出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商登記、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登記和稅收等相關政策,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投資的規定,落實和完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農主力軍作用,擴大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建立多層次信貸供給市場。

(二十一)創新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在進一步規範發展信貸資產重組、轉讓市場的基礎上,允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發展以中小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貸款等為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適度分散信貸風險。

六、改進外匯管理,大力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

(二十二)改進貿易收結匯與貿易活動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便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加快進出口核銷製度改革,簡化手續,實現貿易:外匯管理向總量核查、非現場核查和主體監管轉變。適當提高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比例,將一般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比例從10%提高到25%,對單筆金額較小的出口預收貨款不納入結匯額度管理。調整企業延期付款年度發生額規模,由原來不得超過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額的10%提高為25%。簡化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外資企業集團實行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擴大人民幣在周邊貿易中的計價結算規模,降低對外經濟活動的匯率風險。

七、加快金融服務現代化建設,全麵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三)進一步豐富支付工具體係,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資金周轉速度。進一步增強現金供應的前瞻性,科學組織發行基金調撥,確保現金供應。配合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擴大國庫集中支付涉農、救災補貼等財政補助資金範圍,實現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所需資金直達最終收款人,確保各項財政支出資金及時安全撥付到位。優化進出口產品退稅的國庫業務流程,提高退稅資金到賬速度。加快征信體係建設,繼續推動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係建設,進一步規範信貸市場和債券市場信用評級,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八、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增強金融業促進經濟發展能力

(二十四)放寬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授權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在確保重組和減免後能如期償還剩餘債務的條件下,允許金融機構對債務進行展期或延期、減免表外利息後,進一步減免本金和表內利息。

(二十五)簡化稅務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加快審核進度,提高審核效率,促進金融機構及時化解不良資產,防止信貸收縮。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對農戶小額貸款、農業擔保和農業保險實施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機構抵債資產處置稅收政策。結合增值稅轉型完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二十六)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杆作用,調動銀行信貸資金支持經濟增長。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的風險補償。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部門,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更新換代等方麵的外匯資金需求,通過進出口銀行提供優惠利率進口信貸方式給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風險管理,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二十七)完善國際金融危機監測及應對工作機製。密切監測國際金融危機發展動態,研究風險的可能傳播途徑,及時對危機發展趨勢和影響進行跟蹤和評估。高度關注國內金融市場流動性狀況、金融機構流動性及資產負債變化。必要時啟動應對預案,包括特別流動性支持、剝離不良資產、補充資本金、對銀行負債業務進行擔保等,確保金融安全穩定運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監管體係。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功能監管、審慎監管,強化資本金約束和流動性管理,完善市場信息披露製度,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

(二十九)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繼續深化各項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基礎管理、內部控製和風險防範機製,理順落實適度寬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製。正確處理好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與防範金融風險的關係,在經濟下行時避免盲目惜貸。切實提高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質量,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三十)支持和鼓勵地方人民政府為改善金融服務創造良好條件。地方人民政府應在保護銀行債權、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處置抵貸資產、合法有序進行破產清算等方麵營造有利環境。繼續推進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推動地方信用體係建設,培育誠實守信的社會信用文化,促進地方金融生態環境改善。

國務院辦公廳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錄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2009]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國務院決定,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同時明確地方相應的監管職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製定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製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由銀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製辦等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的溝通,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製定促進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負責製定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置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風險,負責做好融資性擔保機構重組和市場退出工作,督促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監管,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模式,並完善運行機製和風險控製體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已設立的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由地方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三、聯席會議要抓緊完善有關製度和政策。盡快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抓緊研究製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四、地方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嚴格依照規定的設立條件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未經審批擅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可能產生的風險實行定期排查和實時監控,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相關業務,直至取消其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同時,要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機製,切實防範融資性擔保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二月三日

附錄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的意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

近年來,主要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發展,擔保資金不斷增加,業務水平和運行質量穩步提高,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擔保難等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是擔保機構總體規模較小,實力較弱,抵禦風險能力不強,行業管理不完善等,亟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的要求,為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製

(一)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在國家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各地區也要結合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製,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範能力。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措施,組織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引導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

(四)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逐步建立主要針對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機製。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以參股、委托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的增信、風險補償機製。

二、完善擔保機構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

(五)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中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進一步研究完善促進擔保機構發展的其他稅收政策。

(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願、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根據雙方的風險控製能力合理確定擔保放大倍數,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溝通協作,防範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九)金融機構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領域,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推出更多適合中小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政策性銀行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

(十)金融機構要在控製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簡化審貸程序,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運作規範、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製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四、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十一)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複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同時,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過戶等手續的費用,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製性評估,不得幹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十三)各部門和有關方麵按照規定可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向擔保機構開放,支持擔保機構開展與擔保業務有關的信息查詢。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聯互通機製,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十四)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工作由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參加,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工作,將其納入中小企業成長工程,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十五)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指導。各地區要指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製度,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製度,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並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全麵掌握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

(十六)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各地區要組織開展麵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谘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

康發展。

附錄4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

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8]11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