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找對象一樣慎重地找合夥人

良好的婚姻如同一雙優質的鞋,穿上它可以在人生的道路上跑得平穩而又迅速;失敗的婚姻如同一雙蹩腳的鞋,穿上它有時還不如赤足走路好。

生意人在創業時,如果感到個人的力量有些單薄,有必要考慮找一個合夥人,但在找合夥人時,一定要如找結婚的對象般慎重。因為,不良的合夥關係,可以葬送任何一個具有朝氣和前途的生意事業。

下麵我們將分析個人獨資與合夥這兩種創業形式的優劣點,提醒生意人在找合夥人之前該作哪一些考量,以保證能“穿上一雙優質的鞋”。

◆個人獨資

大部分生意人下海時都選擇個人獨資。按照我國的法律,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這種企業形式的最大特點是並不要求非常正式的企業組織結構和程序,而且稅收與公司財務賬目的處理也相對要簡便的多。

當你作為一個獨資企業主的時候,法律對你個人和對你的企業是不加區分的。在法律上,獨資企業就像個人的房屋、汽車和其他財產一樣,也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因此,當獨資企業經營失敗時,創業者麵對的往往不僅是企業的資產要付諸東流,而且個人的其他財產都可能成為抵償債務的物品,這就是所謂的無限責任。

按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現行的獨資企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與傳統的法規相比,使個人注冊和經營個人獨資企業變得更加容易了,資本要求和注冊程序有了進一步的放寬。這使創業者設立企業變得更加便利。

很多媒體誇張地稱:“個人辦企業——一步之遙”、“一元錢當老板”等,也說明了關於獨資企業的新法律在生意人心中所引起的震動。

之所以許多生意人一開始選擇獨資企業這種形式,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為自己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這種便利包括:

(1)容易組建,工商部門對企業注冊的要求很寬。一開始不一定要有很強的資金實力,也不必租用高級寫字樓,起步規模可以很小,甚至可以在家裏開始第一筆生意。

(2)你具有完全的決策權,你可以按照自己的計劃、按照個人願意的方式開展經營,並且可以隨時對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調整,而不必獲得其他人的許可。

(3)你從企業的發展獲得100%的好處,沒有人會提出與你分享利潤的要求。所有利潤都歸你自己。

(4)不必對其他人及股東大會通報企業的經營情況,如果你覺得必要,你甚至可以不把經營情況告訴你的家人和好友。

(5)按照法律的規定,還享有一些稅收上的優惠,這種稅收上的好處在中國各地是不一樣的。在你作稅收計劃前,可以參考一下當地政府部/刁的具體規定。

但是,創辦個人獨資企業也有一些缺點和不便,這包括:

1.獨資企業最大的缺點可能是無限責任,你必須對經營中所有的債務負全部責任

如果破產,債權人有權要求出售企業財產和創業者個人物品以抵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該法的第三十一條又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2.信譽不高、地位較低

一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譽與創業者個人的信譽是等值的。作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企業的信譽完全建立在你個人信譽的基礎上。當我們與大公司簽經濟合同時,即使我們不喜歡與我們打交道的人,但我們還是會爽快地簽下合同,因為我們知道,對方的公司是有信譽的。但是,與人個獨資企業打交道就不一樣了,如果我們發現企業主不值得信任,那麽我們不會簽合同;即使企業主個人人品很好,我們還是要猶豫,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倒閉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3.缺乏鼎力支持者

在合夥企業製下,你可以得到合夥人的鼎力支持,但是作為獨資企業的主人,你隻有一個人單槍匹馬地工作,而員工的想法、利益很少與你完全一致。你或許可以得到家人的支持,但你還是可能產生孤獨感。

在很多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是由夫婦倆人共同經營的。在法國,以獨資企業麵貌出現的企業很可能都是由夫婦倆共同負責的;而在美國,夫婦二人共同經營的企業卻需要按合夥製或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組織。在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更多的可能是夫婦倆人共同經營的。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講,夫婦倆人的財產又是可區分的,因此,如果從企業風險方麵來考慮,為了避免經營失敗後一無所有的情況發生,你可以從法律上將家庭財產的一定比例劃歸你的配偶所有。這樣,你的債主就無權要求你用這部分財產還債。

◆合夥

國際上許多著名企業一開始是合夥企業,比如微軟公司是由蓋茨和艾倫一起創辦的,惠普公司是由帕卡德和休利特一起創辦的。但在中國成功的合夥企業的例子比較少,會計財務製度的不健全、社會信任度的低下以及中國傳統人格中的缺憾都不利於合夥企業在中國獲得巨大的成功。但這並不是說合夥企業無法成功,隻要合夥人精誠團結,並且製定切實可行的合夥協議和製度,合夥企業成功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要求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並以書麵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成立合夥企業要求具備的條件包括: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麵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個人獨資企業主的聯合,通過這種組織方式共同承擔與個人財產相關聯的法律責任。由於合夥企業是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因此選擇合適的合夥對象就成為合夥企業成功的關鍵。選擇恰當的合夥對象要注意幾個關鍵的問題。首要一條就是合夥者必須互相信任,做到密切配合,這一條在目前中國的情況下尤為重要。眾所周知,中國目前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製度還不是很健全,尤其是一直無法形成嚴格規範的財務與會計製度,如果合夥人之間無法相互信任,那麽就很可能在一些非經營性問題上發生爭吵,有可能使得合夥企業關係破裂。

另外,建立合夥企業中還有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應該考察一下你的性格是否適合當合夥人,適合與其他合夥人合作。有的人個性太強,不能平等地接受他人的想法,不能與人共享資源,就不適合於參加合夥;有一些合夥人都很優秀,但彼此之間是性格衝突,而不是性格互補,這樣共同創業也很容易失敗。有這樣一個例子,張先生與別人合夥不到一年,就退出了合夥關係。他們的共同項目是一家書店,張先生實際上千圖書銷售這一行有好多年了,他曾經非常成功的經營了一家小書店,但他希望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而沒有足夠的錢。於是他想通過找人合夥來解決資金問題。但是,新的書店開張後,他發現自己容忍不了合夥人對書店經營方式的幹涉,他與合夥人在書店經營的很多問題上都有分歧。張先生後來承認他的合夥者完全有權就書店經營提出自己的看法,而真正的問題在於他個人的性格,以及他與合夥人性格的衝突。

從合作的方式與風險的分擔情況來看,“合夥關係幾乎是如同婚姻關係一樣密切。因此,選擇合夥對象就像找婚姻對象一樣必須十分認真和慎重”。合夥人對企業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破產時,不管誰的過失,所有合夥人都必須以個人物品抵債。因此,如果你想選擇合夥企業作為創業的開始,你在選擇合夥人方麵要慎之又慎。在商業社會中,並不存在一條成功建立合夥企業的黃金定律,但從已有的商業實踐來看,大多數成功的合夥關係建立時合夥人往往互相認識很長時間,可能是朋友,也可能是貿易夥伴,而且他們的才能和性格恰好能夠形成互補。如果兩個多年的老朋友一個精通技術、另一個精通管理,一個善於銷售、另一個善於從生產角度嚴格控製質量,那麽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

人們之所以願意選擇合夥企業作為創業的企業形式,是由於合夥企業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這些優點包括:

(1)如果合夥人都對企業投入資金的話,合夥企業能夠獲得較多的啟動資金。而這種資金的集合對創業者初期的創業活動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2)合夥人之間可以形成技能互補,一個合夥者擅長技術,另一個合夥人具有管理才能,又有人善於理財和提出創意,這與一個人單槍匹馬相比往往更能有效地利用各自的優勢,而優勢的整合往往就意味著成功。

(3)合夥人之間可以互相增強信心,一個合夥人可以從其他合夥人身上獲得力量,而且合夥人之間能夠分擔責任。

但合夥企業也有很多弱點,這些弱點使很多人對合夥企業望而生畏。其中有些弱點是一般合夥企業都有的,但另外一些弱點是中國的合夥企業所特有的,這些特點也往往構成了合夥企業失敗的原因。合夥企業的弱點包括:

1.信任問題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出現信任問題,而這一問題可能是中國合夥企業失敗的主要原因。如果合夥人之間互相猜疑,或者的確有人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采取了不忠於其他合夥人的行為,那麽合夥關係有可能宣告破裂。

2.意見分歧與個性衝突

合夥企業成功的前提往往是一致,對任何重大經營問題上的意見分歧,以及合夥人之間的個性衝突,都可能是合夥企業趨於解體的因素。在這方麵有經驗的人士都知道,在合夥關係中隻要出現一個武斷的人,這種合夥關係就極有可能破裂。

3.由於以上兩個原因,以及某個合夥人破產或者去世等原因,合夥關係會較不穩定

所以對創業者來說,與人合作創辦合夥企業,與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要更加謹慎。有利的合夥很可能成為一個人走向成功創業的第一步,而不利的合夥可能耗幹一個人的精力,使生意走向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