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硝煙的戰爭:傾銷與反傾銷

傾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的價格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傾銷是一種可以造成某一國或地區產業損害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其目的或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或是為了維持生產規模,或是為了賺取外匯,但通常是為了排擠乃至擠垮他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生產者,以實現壟斷市場、提高價格、獲取超額壟斷利潤的目的。

傾銷是一種不正當的貿易手段,不僅會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展,而且會擾亂國際正常競爭秩序。傾銷分為不同的種類,但最常見的就是依據傾銷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來劃分,有以下三種:

一是偶然傾銷。是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避免存貨的過量積壓,於短期內向海外市場大量低價銷售該商品。這種傾銷方式是偶然發生的、一般無占領國外市場、排擠競爭者之目的,而且因為持續的時間較短,不至於打亂進口國的市場秩序、損害其工業。因此,國際社會一般對這種偶發性傾銷不采取反傾銷措施。

二是間歇傾銷。又稱掠奪性傾銷,是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了在某一外國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而以低於國內銷售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該國市場拋售商品,以期擠垮競爭對手後再實行壟斷高價,獲取高額利潤。這種傾銷行為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破壞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衝擊進口國的市場,受到各國反傾銷法的嚴厲抵製。

三是持續傾銷。又稱長期性傾銷,是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了在實現其規模經濟效益的同時,維持其國內價格的平衡,而將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續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海外市場銷售。長期傾銷盡管不具占領或掠奪外國市場之目的,但由於它持續時間長、在客觀上進行了不公正的國際貿易行為,損害了進口國生產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進口國反傾銷法的追究。

除以上三種傾銷之外,間接傾銷和社會傾銷的現象也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重視,要求對其實行製裁的呼聲越來越高。間接傾銷通常也稱第三國傾銷,是指甲國的產品傾銷至乙國,再由乙國銷往丙國,並對丙國的有關工業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乙國的出口商並沒有實施實際傾銷行為,但丙國相似產品生產商可依反傾銷法申請對乙國的生產商和出口商進行反傾銷調查,也可要求乙國對甲國的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至於乙國當局是否會根據丙國的請求,對甲國的傾銷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往往取決於乙國與丙國的政治與貿易關係。

社會傾銷最初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產的廉價產品,從而能以極低的價格在國外銷售。現在,也用來指出口國通過利用廉價的和缺乏保護的勞工,能夠以遠低於一般市場價格的價格在工業化國家銷售產品,這就將其“社會問題”也傾銷到了進口國,其後果就是使後者失去就業機會,迫使進口國降低工資和利益以使其價格結構更具有競爭力。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的貿易保護主義者,一直在呼籲製止這種社會傾銷。

有矛就有盾,有傾銷自然也就有反傾銷。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製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另外一種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進口國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反傾銷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1996年開始,我國已連續多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起訴最多的國家。目前,世界上每三起反傾銷案件中就有一件涉及中國,我國產品已累計遭受上千起反傾銷起訴,每年約有四五百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響。其中,歐盟、美國及印度位列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起訴最多的前三名。大量反傾銷已成為我國出口的“攔路虎”,而且隨著出口規模的逐年擴大,這一問題將長期困擾我國。

針對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起訴,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有關專家指出,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中國應充分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製,提出上訴,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各國在發生反傾銷糾紛時經常采用的辦法。必要時,也可以拿起反傾銷武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針對那些進行低價傾銷、損害中國相關產業的外國產品,依法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合理的反傾銷不僅可以保護中國企業的利益,也會對那些對中國濫用反傾銷手段的國家起到威懾作用。專家表示,除了建立規範的出口競爭機製外,必須重視和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增強企業應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