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球場規則之違例與犯規

籃球比賽中對規則的違反有違例和犯規兩大類。

「違例」

⑴違例即是違反規則。

罰則是將球權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球入界。

①帶球走——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得離開與地麵的接觸點。如果中樞腳離開了這個接觸點就構成帶球走違例。

②非法運球——隊員在運球後,用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即完畢。運球結束後,除非失去控球權後又重新控製球,否則不得再次運球。如果再次運球,則為非法運球違例。

③拳擊球或腳踢球——比賽中隊員不得故意用拳擊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去阻擋球,否則將判違例。如果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無意碰到球,不算違例。

④球回後場——在比賽中?前場控製球的隊,不得使球再回到後場,否則為球回後場違例。具體判定球回後場有三個條件。

a.該隊必須控製球。

b.球進入前場後,在球又回到後場前該隊隊員(或裁判員)最後觸及球。

c.球回後場後,該隊隊員在後場最先觸及球。這三個條件必須依次連續發生。

⑤幹涉得分和幹擾——投籃、罰球的球在飛行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麵之上時,雙方隊員不可觸及球。當投籃的球觸及籃圈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不得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不得使籃板和籃圈搖動。

如果進攻隊員違犯這一規定,中籃無效,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界外擲球入界。

如果防守隊員違犯這一規定,不論是否投中,均判投籃(罰球)隊員得分。得分的判給就好像球已進入球籃。

⑥3秒違例——當某隊在前場控製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製區內持續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鍾。

⑦5秒違例——進攻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出界外球(或在被嚴密防守時)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投或運球。當裁判員將球遞給罰球隊員可處罰時,該隊員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⑧8秒違例——一個球隊從後場控製活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⑨24秒違例——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製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嚐試投籃。

「犯規」

⒉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對違犯者登記犯規並隨後按規則予以處罰。

①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

無論球是活球還是死球,隊員均不應通過伸展其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其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侵人犯規。

如果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界外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判給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罰球。如投籃未中,則要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2次或3次罰球。

②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為性質的隊員的非接觸犯規。

如不顧裁判員警告;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使用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戲弄對方隊員或在對方隊員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在球穿過球籃後,故意觸及球以延誤比賽;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假摔以偽造一次犯規等。

隊員技術犯規,應給其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對每一起違犯行為都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但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對技術犯規的處罰,是判給對方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麵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如犯規發生在第一節比賽前)。

③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

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應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判給對方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麵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如犯規發生在第一節比賽前)。

罰球的次數按如下規定:對沒有做投籃動作隊員的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對正在做投籃的隊員發生的犯規。如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如未中籃,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