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球場規則之帶球走規則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上場5人,其中1人為隊長,替補球員有7人(本書中因為主人公們都是中學生,所以替補球員為8人,清野隻有6名替補)。

將球投入對方球籃得2分,在3分區外投入對方球籃得3分,罰球中1次得1分。

「帶球走規則」

§一、定義。

§1、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麵的接觸點時出現了旋轉。

§2、帶球走或持球行進(在場地內)是持球隊員一腳或雙腳向任何一方向移動超出了本條規則所述的限製。

§二、確定中樞腳。

§1、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刹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2、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他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

§(1)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麵。

§a、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刹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b、兩腳分先後著地,則先觸地的腳是中樞腳。

§c、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三、持球移動。

§1、確定了中樞腳後。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中樞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麵。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可以抬起。

§2、停步後,當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時§(1)在傳球或投籃中,一腳或雙腳都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麵。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哪隻腳都不可以抬起。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隊員沒有控製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比賽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第3節和第4節(第二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時間,兩個半時的比賽休息時間為15分鍾,以全場得分多者為勝。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繼續比賽,直至決出勝負。

比賽中每隊的換人次數不限。但是,要登記的暫停在第一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準予2次,在第二半時任何時間可準予3次,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每隊可準予1次。

整個比賽過程由裁判員(三人製:包括主裁判員?第一副裁判員和第二副裁判員?二人製?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包括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和24秒鍾計時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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