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奸案的證據

羅馬吉普,車上還是“標配”——刑警郭曉安充當司機,蔣運開坐副駕駛位子。後麵坐著一中隊中隊長喬衛林、刑警胡寶寶和鞠魯同,再擠上個邢春妮。

這次是到武靈縣,車子開出市公安局後,就奔了武靈縣縣醫院。

在車上,喬衛林先向邢春妮介紹了案情:

武靈縣六洞鄉七裏村昨天上午發生了一起強奸案。村衛生室護士、村支書解恩健的小妹妹解恩玲報案稱,上午9點半時,村上地主的後代顧海延到村衛生室來看病,見隻有她一人在,就把她抵到牆上,開始強奸她。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她拚命反抗,顧海延則拚命捂她嘴。就在顧海延的**插入她**時,她順手拿起邊上的一把手術刀,在顧海延的**上一拉,這下顧海延疼得鬆了手。這工夫,她得以緩過氣來,大聲呼救。村支書解恩健聽到她的呼救聲,帶人趕來,救下小妹,並把顧海延送到了縣醫院,同時,讓他小妹向縣公安局報了案。縣公安局刑警到了縣醫院,對顧海延實施了刑事拘留,辦取保候審手續住院治療。但在縣公安局同誌對顧海延審問時,顧海延的口供與解恩玲的陳述完全不一樣,聲稱是被解恩健兄妹陷害的。縣公安局定奪不了,讓我們去看看。

“其實受害者報案及時,又有目擊證人,顧海延強奸罪的證據夠充分的了。我們去一下,突審一下,顧海延肯定會老實招供的。”鞠魯同這麽說。

“強奸案證據就這麽簡單呀?”邢春妮問。

“是啊,強奸案是一對一的案件。我們一般做法是,如果女方及時報案(如在24小時內),並能詳細講述被強奸過程的細節及男方一些較隱秘的體貌特征,而這些體貌特征與男方體貌特征相符合,證據就夠了。如果還能提取到體內精液,查出與男方血型相同,那就更好了(注:那時DNA比對技術還沒有應用於基層刑偵實踐)。人的**,在體內過了24小時,就很難提取了,這時的證據就隻有女方陳述與男方口供了。男方作為犯罪分子,當然會否認。但隻要女方堅持自己的指控,檢察院、法院也會認定男方強奸罪成立,就會判三至七年刑。如果手段惡劣的,還能判得更重,直到死刑。”喬衛林這麽解釋。

“那全憑女方說嗎?如果萬一女方是誣告,她隻要堅持她的口供那她的想法就能得逞嗎?”邢春妮問。

“那還要看我們公安人員啦。我們憑工作經驗會判斷出來她的話是真話還是假話的。”喬衛林這麽說。

看,又回到偵查靈感的問題上來了。邢春妮對這方麵沒有實踐經驗,她沒法反對喬衛林所說的“一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