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庭交鋒

X委對本次開庭是十分重視的,不但聘請了律師,而且X委一把手主任謝前進親自出庭。

區法院也很重視這個市領導有批示的案件。經濟庭(即後來的民二庭)庭長苗鳳珍親自承辦此案並擔任本案的審判長。

首先,由原告X委的代理律師吳朋舉宣讀起訴狀。

“……被告馬為民承包奔程大酒店半年多來,不遵紀守法,肆意圍攻稅務人員,抗繳國家稅費,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理。有鑒於被告的違法行為,以及被告並沒有與原告簽訂承包合同,原告方要求被告馬為民退出承包,交還奔程大酒店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馬為民執意不退,迄今沒有交還奔程大酒店的店麵與管理權。現特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被告馬為民退出承包,限期將奔程大酒店交還原告。”

原告代理律師有市領導指示做後台,信心十足,聲音也格外洪亮。苗審判長請被告方答辯。邢春妮緩緩開口:

“尊敬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想,你們一定聽清楚了,剛才原告在起訴狀中承認了一個事實,即被告馬為民是承包了奔程大酒店的,雙方已形成了承包租賃民事關係的事實。其次,你們也一定聽清楚了,原告也承認被告承包奔程大酒店已達半年之久。換言之,就是雙方雖然沒有簽訂一個完備的書麵承包租賃奔程大酒店的合同,但被告的承包行為,原告是知道的,是默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

所以,在本案,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完備的書麵合同,但原告對被告裝潢、開業、營業等一係列經營行為沒有製止或反對,可以視為原告對被告承包行為的默示許可。由此我們可以認定雙方承包租賃的民事關係已經存在,而且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解除這種實際已存在的民事關係或者說事實合同關係。任何一方要解除雙方的這種事實上的承包租賃關係,或是要雙方共同同意,或是要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因此,我請求法庭公正判決:或是認定雙方承包租賃關係的存在,雙方補簽合同,繼續履行已有的事實合作協議;或是判定原告賠償被告的一切經濟損失。”

宣讀完起訴狀和答辯狀,審判進入法庭調查,先由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代理律師吳朋舉出示了祁梁山縣法院當年對馬為民的刑事判決書和淮安市公安局對馬為民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用這兩份證據證明馬為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他出具的第三份證據是一份承包協議,協議上隻有原告X委謝前進主任的簽字與公章,而沒有被告的簽字。吳朋舉用第三份證據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行為沒有完成,雙方沒有形成承包租賃合同與民事關係。

審判長詢問被告對這兩份證據的意見。

邢春妮回答:“我對這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異議。但對三份證據想要證明的事實提出不同意見。

“我的第一個意見是,第一份證據即刑事判決書與本案無關聯性。馬為民在祁梁縣有過打架行為,還坐了牢。這說明被告馬為民為其在祁梁山縣的違法行為承擔了後果,付出了代價,這件事已過去了,而且這件案件也不是發生在他承包大酒店之後,與他承包奔程大酒店並無關聯性。

“我的第二個意見是,第二份證據,即勞動教養決定書,隻能證明被告與稅務所的幹部在大酒店裏有過打架,但不能證明有抗稅行為存在。打架的原因如果需要講清楚,我下麵會出示當時在場的證人證言,這個勞動教養決定書公不公正也放下暫且不說。但我們就算承認這個勞動教養的處分是正確而公正的,它也不能證明原告所說的被告有‘肆意圍攻稅務人員,抗繳國家稅務’行為,因為那幫稅務人員那天不是來收稅的,是來吃飯而且是來吃‘霸王餐’的!沒有收稅的前提,哪來的抗稅一說?沒有抗稅的行為,哪有雙方合同可以撤銷的理由?哪個酒店裏不會發生一點打架或糾紛,我們能因為某個酒店發生一點打架或糾紛就可以以此為理由撤銷合作協議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告訴我們,隻有一方嚴重違反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涉及了雙方約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條款,合同才可以撤銷。因此,因被告被勞動教養過就要撤銷他與原告的合作協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的第三個意見是,第三份證據,即雙方未簽完的承包協議,要證明的事實與第一二份證據要證明的事實是自相矛盾的。原告出具刑事判決書與勞動教養決定書,要證明的是被告有違法犯罪行為,潛台詞是說被告是有汙點的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是不適宜繼續讓其承包奔程大酒店,因此要求法院撤銷雙方的‘事實合同’。那換句話說,原告在這裏是已經承認雙方有事實上的承包合同存在了。而第三份證據呢,則是要證明雙方沒有這個事實上的承包合同存在。那麽原告請先回答法庭第一個問題:你們到底認為原被告雙方有沒有承包合同或者說雙方存不存在承包租賃的民事關係?在這個問題弄清楚了之後我們才可能進行下麵的質證。”

這個問題讓原告左右為難。如果說雙方承包合作關係不存在,那為什麽要出示第一第二證據來證明被告不適合承包,要求撤銷這個雙方的承包合同關係呢?但承認這個承包合同關係存在,下麵更難辦——考量被告代理律師剛才的質證意見,第一、第二證據都很難站住理與法。吳朋舉律師與謝前進主任商量了好一陣,最後紅著臉說:“審判長,我們撤回第一、第二份證據。我們堅持第三份證據。我們認為,我們與被告之間沒有簽訂承包合同,原被告雙方不存在承包租賃民事關係。”

“是嗎?請書記員把原告代理人的這段話記錄在案。現在,審判長,請允許我在回答對第三份證據的質證前,再提第二個問題。我想請問原告謝主任,作為第三份證據的這份承包合同是誰起草的?”

謝主任認真地說:“這份承包合同是我親自起草的。但我們簽字蓋章後他沒有簽字,所以這份合同沒有生效。”

邢春妮說:“請書記員同誌再將這段話也記錄在案。現在我提第三個問題:合同約定,甲方,即本案原告在合同生效後,要提供給乙方,即本案被告兩萬元的啟動資金。請問原告,這兩萬元啟動資金你們提供了嗎?”

謝主任想也沒有想就回答:“提供啦,雖然對方沒有簽字,但我們還是很有誠意的,把兩萬元打到被告賬上了。”

“好的,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發問完了,我對第三份證據的質證意見其實也表達清楚了。我在這裏再一次重複提請你們注意的是兩個事實,一、這份承包合同是原告起草的,是原告真實意思的表示,即原告是願意把奔程大酒店發包給被告的。現在我代表被告在法庭上再一次明確表示,我們也是同意這份承包合同的。二、這份承包合同雖然因被告當時工作太忙等原因,沒有簽字,但合同已履行了。這表現在,原告方已提供給了被告兩萬元啟動資金,而且也讓被告經營了半年有餘。這說明什麽,說明作為第三份證據的合同,是雙方共同意願的表示,雙方是達成了合作協議的。雖然從書麵形式上講這份承包合同略有缺陷,有一方沒有來得及簽字,但這個缺陷是個可以補救的缺陷,是不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世界各國的現代民事法律有一條原理叫‘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高於一切民事法律的法條的。‘意思自治’原理說,隻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願,訂立書麵或是口頭協議——請注意,包括口頭協議喲,任何單位與個人都不能非法幹預。法院也應當支持雙方共同的意願。當然,任何一方也不能單方撤回已達成的條款。我國法律對‘意思自治’原理也是承認的,這表現在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中。例如,《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原告自己起草的合同,也向被告提供了啟動資金,這是他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但現在卻想自己推翻自己,想借助第三方的力量來撤銷這個合同,這明顯是違背了‘意思自治’原理的。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不是一種違約行為?這是不是法律真正應當製止的行為?對原告的違約行為,被告則可以有兩個選擇,一個選擇是要求繼續承包,一個選擇是讓原告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在賠償經濟損失後還可以要求繼續承包下去。無論被告做出了哪個選擇,都請法庭依法支持!”

這下,輪到謝主任發愣了。他沒聽說過“意思自治”,沒聽說過法院對“意思自治”也不能幹涉,隻能支持。

下麵是被告出示證據。邢春妮出示了X委打給馬為民的奔程大酒店兩萬元啟動資金的銀行轉賬票據,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事實合作關係的存在。出示了自己經濟損失的證據:裝潢用去的各類材料的發票;被查封後食材的損失;員工工資的損失。這幾項一加,達到了80萬元。最後,她出示了發生打架事件當天在場的幾位顧客的證人證言,證明了打架原因是稅務幹部想吃霸王餐。

輪到原告對被告的這些證據進行質證了。原告代理律師吳朋舉幹脆地說:“雙方之間沒有合同,因此這些損失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我們都不能賠償。”

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律師的代理意見還是起訴書中的理由,沒有新觀點。但邢春妮則在辯論中提出了新的意見,而且這個意見還是暗中針對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法院下達過一個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文件說:‘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麵申請,並經開庭審理後作出。’文件還說:‘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隻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被申請人負有給付、返還或者賠償義務,先予執行的財產為申請人生產、生活所急需,不先予執行會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我再引用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其第五條規定不能查封的12種財產中有一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產資料’。據我所知,最高法院及省高院在各種會議上也多次要求過,對正在營業的餐廳不宜查封,因為這會造成新的損失。我不知道在本次糾紛中,為何法院就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先查封了奔程大酒店的餐廳呢?這造成的食材的損失是原告承擔還是法院承擔呢?最高法院可是有規定的,‘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喲。”

邢春妮這麽一講,搞得苗庭長有些坐不住了。她說:“現在休庭半小時。

原告,你們到我這兒來一下。被告方,不好意思,請你們先出去在外麵等一下。”

邢春妮走出了法庭,馬為民、黑牡丹等紛紛圍了上來,個個豎起了大拇指。

一會兒,書記員請邢春妮進法庭,原告方的人都從法庭裏退了出來,也在門外等候。

苗鳳珍對邢春妮說:“邢律師,我是一名法官,我一參加司法工作就立有一個信條,就是隻忠於法律,決不屈從權勢。我是一直努力踐行我的信條的。所以我坦率地講,你今天在法庭上講的都對。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承包合同關係,而且馬為民所受的各類處分也不能成為解除事實存在的雙方承包合同的理由。但我們再回到實事求是的原則上來,我的意見是,雙方走到這步,合同是履行不下去了。這個案子,我也給你交個底,是‘戴帽子’下來的——有領導的內部指示在,是一定要解除雙方合作關係的。這樣吧,我的建議是,你去做做馬老板的工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是原告賠償他部分經濟損失;二是他放棄對奔程大酒店的承包租賃權。如何?我知道你有點為難。但80萬肯定不能賠那麽多,那國家的資產要流失多少呀?”

“國家資產的流失,是這些幹部造成的,又不是被告或是我造成的。不過審判長既然這樣講了,我就去做做工作。大家好見好散,各得一點麵子即可。”

邢春妮出來了,把審判長的意見一講,為馬為民分析了利害關係:“馬哥,我認為這個酒店你強行再承包下去,也會時時受到幹擾的。你就是勝了官司,法院判你繼續承包,下麵工商、稅務、衛生檢疫都會一一上門來找你麻煩的。我的意見你就要點錢撤了吧。”

馬為民說:“一個我們要敗訴的案子,能打成平手,已是勝利了。要我們走我們就走吧,這個大酒店看樣子也沒法搞下去了。對方賠多賠少沒什麽,你當家吧。當年水泥、沙子都是我們從鄉企、朋友處弄來的,做裝潢也是朋友幫忙的,如果算市場價的話是發票上那麽多錢,可實際上人家沒要我什麽錢。”

邢春妮回到法庭,開出了賠償60萬的和解條件。經雙方再議,最後達成原告補償被告20萬的協議。原告為了要好看,提出雙方和解協議隻記錄在法庭庭審記錄中,不形成專門的調解書,不能發給被告一份。邢春妮也同意了。她乘機提出,說請寫上20萬元明天上午轉至被告戶頭。錢一到賬,被告將把餐廳鑰匙、裏麵原屬於原告所有的設備轉交給X委接收人員。

書記員在法庭筆錄中寫好了調解協議。原告是謝前進簽字,被告是馬為民簽字。看到雙方簽了字,苗鳳珍也長長籲了一口氣。她悄悄對兩位審判員說:“原被告雙方同意和解了,這是多大的圓滿呀!本來是被告要求原告賠80萬的,現在謝主任才出20萬,他省了60萬,這也好向他的上級領導交代了。20萬是小錢,X委不缺錢。為了達成上級領導趕走被告的意見,他們出了點錢但把事辦了,也是說得過去的。就我們法院而言,被告現在也退出承包了,我們也可以向市領導交代了。還有我們法院隨意查封大酒店餐廳本身就是知法違法的行為,現在好了,封門造成的損失也不要我們承擔了,皆大歡喜呀!好久沒有辦這麽令人舒心的案子了。”

當邢春妮在開庭記錄上簽字後,苗鳳珍把邢春妮拉到了一邊說:“謝謝你呀邢律師,你做的工作也功不可沒呀。以後我們就當姊妹相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