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開在路上經常丁零哐啷地響。朋友常問,是不是排氣管鬆了?我說,不是,是錢在晃。我一般都在車裏放很多一元硬幣,準備在紅綠燈路口或者目的地停車時給那些乞討者。

我對乞丐有著很複雜的感情,一方麵,我知道他們很多都是假的,因為我出門一般比較晚,路上冷清,我不止一次看到過乞丐被人用車接走;另外一方麵,不管真的假的,有些人真是看著可憐,所以,一般來說,隻要遇上我都會給幾枚硬幣。但是到後來,我就完全麻木了,完全不是出於內心的憐憫,隻是習慣。

我國乞丐都是主動出擊的,兒童占了很大比例,有時候會跟你一路,尤其是你身邊有姑娘的時候。你不給吧,顯得你衣冠楚楚毫無愛心;你一給吧,瞬間小孩子都簇擁著你,這下你有再多零錢也不夠了;你要是給大麵額吧,又顯得你作秀特別裝逼,而且很多時候你明知道其實是助紂為虐。

我就經常被簇擁,有一次我給了一個小孩一張二十,說小朋友,你負責給你們七八個同伴分一分,我沒零錢了。那小朋友看了我一下,嗖一聲跑了,我瞬間就被剩下的小孩子爬滿了,腿上都掛著一男一女,真體會到了兒女繞膝。但是通過乞討者,我知道最近的確通貨膨脹了,幾年前給一塊錢和現在給一塊錢,得到的回饋眼神都不同了。

後來我也打聽了,為什麽這麽多的小孩在乞討,據說這是一門生意。最近看見微博上說有人將小孩拐走以後弄殘,專門用於乞討所幸,我看見的大多還是健全的孩子。突然間想起幾年前老是在街上看見臥在木板小車上的殘疾兒童沿街乞討,不知道是不是他們。看到網上有人提出,其實法律早已規定禁止脅迫兒童乞討,公安部也表示,看見有人脅迫兒童乞討要報警。

但問題是,我也算有豐富的被乞討經驗,但還真沒見過有人當場脅迫兒童乞討。所以,我覺得法律應該禁止任何兒童參與乞討,不管有沒有受到脅迫或者是親生父母為生計所迫。凡有兒童參與乞討的,一概違法。且這不難實施,因為所有乞討的地方都是人群聚集地或者交通繁忙的路口,按理有著足夠的警力。隻要你立法,我相信人民群眾有足夠的覺悟和憤慨讓這個國家沒有一個兒童行乞。

但可能真正帶著孩子乞討的父母會認為,隻要不是被拐賣或者被脅迫的兒童,我帶著自己小孩要飯是我的權利,是種自由。誠然,我們也許沒有所有的自由,但我們絕對享有行乞的自由,不過那是對於成年人。自由也總不是絕對的,國家大型盛會時,政府形象工程前,你還是不能隨意行乞的。

其實這都是乞討兒父母衡量了效益以後的決定,他們覺得兩人打工加起來一兩千,肯定沒有帶著小孩行乞的效益高。

真的有不少人身有殘疾,甚至孩子殘疾,或者的確無路可走,必須乞討,這就牽涉到社會保障和福利的問題了。否則你讓那些人怎麽辦呢?低保根本不夠活的,如果是農村戶口,更沒有保障。

說句題外話,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很有錢。很多人在嘲笑美國金融危機了,美國某州政府財政都是赤字,某州政府要破產了。有些國人一看見別國政府破產了,就樂不可支,激動地搖醒自己積勞成疾但又不敢去醫院看病的老婆,說,還是我們國家牛牛牛牛牛牛牛……住橋洞回聲有點大,沒辦法。

最後,我們都希望禁止兒童行乞能最終被寫進法律,能最終被嚴格執行。雖然孩子被拐賣,很大一部分並不是去乞討而是被賣給別家,但無論如何,總要從最容易解決的問題開始。這麽多人為了國策,為了給國家減輕負擔,隻生了一個孩子,如果還保護不了,那麽就算你永不破產,你都無顏以對你的子民們。

我看到有朋友提出了兩個很好的問題,問題之一是問我支持隨手拍照解救被拐兒童麽。

我覺得,這是一個推動過程和重要起始點。真從中找到了孩子那當然再好不過,但我不喜歡看見它變成一次狂歡。乞討的兒童中,我相信身邊是親人的還是居多。真要是惡人,到時候萬一給作為道具的兒童毀個容或者索性毀個滅,你拍了也沒用。而那些乞丐的親生孩子也有其尊嚴,他一定不希望長大以後看見自己乞討的照片還留在網上。

所以,如果發起這樣大規模的行動,要有足夠的能力去推進核實和麵對一些誤傷。當然,你不能指望每個丟失孩子的父母都開微博,所以最好能夠有辦法促使各地公安部門通知已登記的失去孩子的父母及時辨認,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工作量。如果公安部門確認受害父母都已經看過照片,但沒有找到疑似丟失的孩子,那些公開的照片則最好刪除,隻存檔保留在公安係統的內部檔案中。其實更好的方法是父母上傳孩子照片,然後網友找,但恐怕這樣大家又都沒有熱情。熱情總會過去,就看冷清的時候,是不是大家還能堅持默默做事。

第二個問題是,不能幼稚地相信立法,還應該提高國民的經濟水平,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兒童乞討。有些孩子就是自願乞討,有些父母就是窮,乞討的時候孩子隻能帶在身邊,如果立法禁止兒童乞討,那麽那些孩子們及其家人就會餓死。

首先,的確不能幼稚地相信立法就等於被執行,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種幼稚。如果推動立法或者修法,本身就有它的價值,而其價值不光在於保護兒童。所謂的提高國家經濟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本質改善,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兒童乞討。這是一個空的命題,它可以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奸上,它需要不可預計的時間,有個不可執行的標準,一個空泛的願望是不能用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更不能用於阻礙解決問題。

拐賣孩子一般有兩個用途,一個是用於乞討,一個是用於賣給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後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證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於家庭穩定,尋找起來難度也相對小一點,屬於不幸中的幸運,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

如果能立法禁止兒童乞討並執行,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前者的發生。如果說傷害到了自願乞討的兒童或者自願帶兒童乞討的家庭,會導致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任何法律的製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地保護弱勢群體。

兒童乞討的自由不應該被伸張,我們還有很多真正需要伸張的自由,如果該有的自由一個都沒有得到,反而爭取到了保證兒童可以自願乞討的自由,那就很悲哀。兒童不應該有乞討的自由。兒童需要國家嚴格立法保護,而不是自由意誌的第一照顧對象,否則大部分兒童都是自願不上學的,自願在外麵混的。如果攜帶兒童乞討永遠合法,那麽也將是政府不積極推進社會保障的一個借口。因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還能乞討,帶兒童乞討明顯收成更好。

所以,我認為禁止兒童乞討,也許不能杜絕兒童被拐賣,但可以杜絕被拐賣兒童遭遇不幸,也可以迫使政府考慮更多的社會福利保障問題。

20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