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津門市公證處於8月13日向津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
答辯狀說:錢國法提出公證申請後,他們派人調查了故城縣外辦主任,裏老鄉寒下村村主任、村支書等人及錢國法的親屬,“證明錢國法自幼過繼給其伯父母錢夢生、何淑珍夫婦為養子,這一事實已被當地政府和群眾公認”。
這一解釋,明顯含糊其詞,當地政府和群眾公認的過繼關係,是否就一定是收養關係?事實上,封建色彩濃厚的“過繼”在我國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隻有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形成收養關係。
對訴狀中提出的“錢國法對何淑珍未盡過贍養義務”,答辯狀解釋為主要“因兩人長期分居兩國這一事實使他們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何淑珍每次回國探親均居住在錢國法家與其共同生活”。
何淑珍丈夫錢夢生的外甥劉玉勝(錢國法的表兄弟)在津門市人民農藥廠工作,對錢國法與何淑珍的關係,他作了如下描述:
何淑珍生前到過中國三次,第一次是1975年6月至9月,一直在我這兒住,後去金壇、杭州、故城;第二次是1979年9月,入境後直接去了金壇,後來讓我去西站接她,再從北京回日本;第三次是1990年4月,先去了河北故城縣,後來到我家住。她一直牽掛老家金壇,對老家的親友很眷戀,精力也一直放在老家金壇,如果我大舅媽(指何淑珍)同意收養錢國法,為什麽三次回國都沒有和他去辦收養公證……
對於錢國法未與生父母解除權利義務關係,答辯中說,是“當時政策並非一定要直係親屬”,錢永有“本著照顧何淑珍的養子,利用他與錢國法的血緣關係的原因,讓錢國法頂替上了班”。
既然政策並不一定要子女頂替,為什麽當時錢永有、錢國法在所有文件中以“父子”相稱?這顯然自相矛盾。
公證處的答辯狀難以自圓其說,事實終究是事實。
1996年10月,何桂英訴公證處一案開庭,津門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津門市公證處1996年6月22日作出的《關於對(94)津公字第674號公證書複查結果的決定》和(94)津公字第674號公證書。
戚永榮長長地出了一口氣。
而在他背後的本田枝子簡直是欣喜若狂了。
此後,津門市公證處於12月2日提出上訴,表示不服一審判決。
經過充分準備,戚永榮律師的那篇4000餘字的民事答辯狀送至津門市高級法院,要求依據事實和法律駁回一審被告的上訴,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天空飛雪飄飄,很快淹沒了村莊田野。
戚永榮和他名義上的當事人何桂英,麵對麵坐在東長市諭興鄉那簡陋空寂的房子裏。
何桂英一聲不響,眨動著失神的雙眼。
戚永榮心裏一陣發緊。幾個月下來,他的代理費分文未收到……
1997年3月18日,津門市高級法院傳來消息,法院認為(94)津公字第674號公證書程序違法,證據不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天,距何淑珍辭世已三年多了。
就在國內為錢國法那一紙公證書訴訟最激烈的時候,日本方麵本田枝子和山口的官司也到了白熱化階段。
與國內這場官司不同的是,本田的訴訟在法院呈節節敗退之勢。
1996年7月18日,葛城地方裁判所判決本田敗訴。
本田不服,提起上訴。
同年12月20日,大阪高等裁判所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本田枝子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