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歌者在橋頭 僅僅譴責是不夠的

一個僅僅三歲的男孩被他的親父遺棄在一所“公立”醫院裏——因為那男孩患了白血病,而他的親人們,首先是對他負有撫養之法律責任的父親,再也沒有經濟能力為他提供醫療費用了。按照院方的說法,要維持那孩子的生命,每天至少需要三百元的醫療費。而要保住那孩子的生命,則必須進行骨髓移植,那又至少需要三十萬元。

孩子的父親是一個農民。我們都知道的——在中國,一戶普通農民是決然承擔不起那麽高額的醫療費的。除非那孩子有十個身強體健的親人,每個親人都甘願為他每月賣一次血,那麽十年以後,才能夠攢足三十萬元。但是,十年中每天三百多元的醫療費又從何而來呢?那得需要一個農戶人家的孩子有多少甘願為他輪番獻血的親人呢?

事實也確乎是,那父親已然傾家**產束手無策了。連負責尋找到他的調查人員,都不禁對著電視攝像機說:“雖然他的做法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但麵對他的家庭的實際情況,我卻開始有些同情他了。”

見諸媒體的類似的事情,在中國已經發生得不少了。可以預見,以後還會漸多起來。

我認為,此類事情首先並不僅僅是什麽親情倫理性質的現象,而更是明明白白的社會問題,所以,僅僅作出親情倫理方麵的譴責是不夠的。

電視台還在報道中采訪了一位院方的代言人,一個表情嚴肅得接近嚴峻的男人。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似乎是一位團委書記。他口中說出了這樣的話:“這算什麽事?難道要通過這一種方法來要挾社會嗎?”我極不讚成他的看法。

我真是忍不住要坦率說出我對他的話的看法,那就是——我很反感有人居然如此這般看待類似的事情。

明明隻不過是一個父親要救自己兒子的命卻又憑自己的經濟能力救不成了,明明是一種貧困現象,明明是一種需要全社會都來關注的社會問題,為什麽非要把它說成是什麽“要挾社會”的性質呢?

“要挾社會”——此言重矣!這麽看待事情,豈不是將社會問題屬性的現象直接上升為政治問題屬性的現象了嗎?

“要挾社會”——這等於在說同類事情皆屬對社會采取恐怖行徑了啊!幸而隻不過是團委書記,若是職位很高的人,頭腦中居然有這樣的思想,那才更是對構建和諧社會有害無益的思想啊!

當然,我也絕不支持那位當父親的人的做法。不是事情一經報道,不久便有善良的人們為其捐贈了三十餘萬嗎?這再一次說明,在我們的社會中,尤其在民間,在千千萬萬普通民眾中,互助的意識不但沒有完全喪失,而且有時作出的反應是那麽迅速,所體現的熱忱是那麽可貴,因而也動人。

我想,此事給一切遭遇不幸並且無力自救的人們的啟示當是:倘若不知該求助於何方,那麽就趕快先求助於傳媒吧!遺棄肯定不是理性的做法,更不是唯一的選擇。

而此事給予傳媒的啟示當是:傳媒並不僅僅是客觀之事的載體,有時候還應該是而且簡直必須是主觀之事的載體。唯其主觀,所以便更加能動。也就是說,傳媒當是有人性之社會公器,否則傳媒承擔社會良知的義務就沒有了自信自覺的前提。在中國,由傳媒而替弱勢群體的走投無路之境況不遺餘力、義不容辭地大聲疾呼,乃是傳媒報道價值的最大意義之一,絕非最小意義。傳媒做這樣的事情,比特別主觀地、熱忱飽滿地為這個星那個星的知名度而不遺餘力,而似乎義不容辭,意義要巨大得多。傳媒擔此義務方顯可貴。在對於此事的報道中,我以為有關傳媒已做得相當之好,並未一味僅加痛斥,所以那報道是較為人性化的報道。而唯有人性化的報道,才更有利於喚起民間的互助心腸。

此事給醫院的啟示當是:我前邊提到這一所醫院時,用了“公立”二字,乃是相對於“私立”而言的一種姑且的說法。我認為,學校、醫院是特殊之單位,倘具有公共產業的性質,便也同時具有了“公立”之品格。而“公立”醫院之品格當是什麽呢?永遠奉行人道主義的原則為第一原則的原則而已。而公眾則以此原則來對國家精神進行理所當然的評估。大也罷,小也罷,省市一級的也罷,鄉鎮一級的也罷,凡屬“公立”,皆與國家精神相聯係耳。也就是說,倘一所私立醫院麵對傷病之人居然奉行金錢第一的原則,公眾鄙視和詛咒的是它的經營者;而一所公立醫院若也那樣,大受其損的必是國家形象無疑。

在此事中,院方的反應和表現是良好的。醫護人員的反應和表現也是良好的。醫院並沒有因為一個患白血病的兒童顯然被遺棄在醫院裏了、顯然沒有人替他負擔醫療費了而就根本不對他進行必要的醫治。正因為一所“公立”醫院在奉行人道主義是第一原則方麵已做得相當周到,無可指責,社會公眾的救助之心才體現得那麽及時、那麽踴躍。於是國家精神與公眾意識達成了一次良好的呼應。

而近年來,某些醫院,雖屬公立,其做法卻令公眾瞠目結舌,除了憤慨,再就不可能被激發起另外的任何良好的思想感情,更別說行動了。那些醫院的主管者遇到同類事情的第一反應和表現是——我這所醫院怎麽這麽倒黴?沒錢還想看病,世上哪有此理?人命寶貴是生病的人個人的事!醫院若因收治了這等病人而虧損了一筆錢是我的責任!誰為我的責任負責任?由於他們的第一反應和表現完全背離醫院的人道主義原則,那麽他們除了將急需救治的病人抬出醫院拋在什麽地方了事,自然不可能再有任何一點兒善良的行動可言。據報載,去年年底醫院通知殯儀館將活人拉去火葬的惡劣事件,正是以上極端不人道的惡劣心理所導致的。這樣的“公立”醫院的如此這般的惡劣行徑,將使公眾對國家精神大為質疑。國家形象嚴重受損幾成必然之事。而此無形之大損失,往往非是金錢所能彌補的。

此事給國家亦即政府的啟示當是:任何一所醫院,哪怕它的規模再大,都根本不可能一廂情願地替國家一攬子承擔起免費拯救弱勢公民生命的大善事。中國有十三億多人口,弱勢群體數以億計,一燭數燭之光,豈能照明百千人家?醫療保險雖為良策,但既已不幸淪為弱勢,那筆保險費肯定是上不起的了。何況,遙見帆影之舟,哪裏又救得活眼前沉波之人呢?民政部門來關愛嗎?我們都知道的——在中國,它隻具有促進賑災活動的職能,國家每年並未撥給它數目可觀的救助款。中華慈善總會嗎?我們也知道的,它雖是有一筆苦心募集來的款項,但相對於中國弱勢群體的龐大基數,實在也是杯水車薪。何況,它的分支機構,也隻不過設到了省一級,在許多省裏,不過是徒有其名。

那麽,就真的沒有什麽辦法了嗎?辦法當然是有的。而且隻能由國家來決定那麽做不那麽做。即鼓勵有經濟能力的公有的或私有的企業,按其總的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抽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成立公司或企業名下的慈善基金。這一筆基金當然應是免稅的。千條江河歸大海的局麵,也就是說——慈善之心隻能以捐款方式匯總到一處實行“計劃經濟”“統購統銷”的策略,早已被證明根本不適應弱勢群體越來越看不起病、求不起醫的嚴峻情況了。慈善之事,乃全社會之事,為什麽不歡迎全社會來做呢?

至於顧慮有人打著慈善的幌子“合理合法”地避稅逃稅,我以為實在是因噎廢食了。中國有能力管理那麽多“中國特色”的複雜之事,難道還管理不了區區小事?責成各級民政部門檢查名曰慈善基金是否每年用於慈善救助了,民政部的職能不是也被更切實地調動了嗎?

還有兩點乃是極具經驗性的社會學真相,那就是一方麵,文明社會的文明的企業和有文明素養的企業家,它們和他們是願意親自來做被社會認為高尚的事情的。慈善事業即是。僅僅將它們和他們視為慈善捐款的大戶,采取你出錢、我收錢的簡單辦法,是有悖於企業人性化、人性高尚化的社會發展規律的。長此以往,此規律受到漠然對待,企業便不再真的向往人性化、人性便不再追求高尚化。和我一樣願意思考慈善問題的人們,請讀讀報吧——在某些大飯店裏,一百九十八萬元一桌的酒席業已預售一空,是不是很引人深省呢?而另一方麵,以為隻要傳媒善作悲情報道,平民百姓之善良心腸是很容易隨時被調動起來的——這一種認識觀是完全錯誤的。

不,社會的真相並非如此。慈善之事也絕不僅僅應該是平民百姓的事。百姓之人道精神需要國家之人道精神來引領,百姓之悲憫情懷需要國家之悲憫情懷來襯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