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惠暴而寬賊

離軒將案卷輕輕放在案上,臉上現出一絲慍怒。

在聽聞朱家所說情況後,離軒找來了關於莊姓貴族打死人一案的案卷。細細研讀之下,果然如朱家所說。

兩年前,薛老漢攜妻進城,卻被指盜竊錢財,在莊家門口被莊老爺指使手下活活打死。

此時棘蒲已入秦境,官府運作效率比之前更好,也不敢輕易收受莊老爺的錢財,在接報案後,很輕鬆就查明了真相。

原來,薛老漢攜妻進城時,早被莊家人盯住。在夫妻倆從莊家門前走過時,莊家大門突然打開,衝出一群人大喊“抓賊!”並生生將夫妻倆當場打死,然後塞了一些財物在薛老漢懷中並報官。

當時圍觀者甚眾,而莊老爺卻有恃無恐,當眾將財物塞進薛老漢懷中栽髒,其猖獗如此,可謂喪心病狂。

查明事實真相後,官府到也並未包庇此事,認真進行了研究。認定此事五大夫莊大老爺莊彧乃罪魁禍首,其餘幫凶也各領其罪。後來,判了直接行凶者一人棄市,餘人由莊老爺以糧贖之,而作為罪魁禍首,莊老爺不可能獨善其身,依律問斬。

以此判決執行,並無太大問題。但問題在於,這些官員均長期在中原做官,慣性思維太強,在莊老爺提出用大量錢糧換取以象刑執行時,經過廷議竟然同意了。隨後,縣令召集本縣飽學之士,討論象刑的執行方式。

最後決定,除大量錢糧外,莊老爺以著無領衣象征被斬首,時間為一年。不過,還是要拿一人出來交待給薛家和民眾,因此斬了直接行凶者其中一人。

內中詳情,在案卷中均詳細記錄下來。

離軒搖頭。從案卷中可以看出,當地官員在此事上,並無徇私枉法的意圖。能夠將事實真相快速查明,並確認了首犯,沒有在案情上進行敷衍塞責,顯然並無替罪犯包庇之意。如此處置,隻是因為以前的類似案件的處理,在他們心中已經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式,覺得沒有什麽不妥。

在他們看來,殺了一個人,安撫了受害方,而國家又得到了大量的錢糧,這完全是多贏的格局。多年來中原國家也多用此法獲取大量物資,充實國庫,是以毫無不妥之感。

但對於以法治國的大秦來說,這是不能接受的結果。秦律講究“法不阿貴”,一切皆以法而斷,反對“釋法術而任心治”。而象刑恰恰是“釋法術而任心治”的典型,自不可宥。用象刑替代實刑,在秦國也有,但卻隻能以爵抵罪,而秦國之爵,乃是對秦國有重大貢獻,甚至賣命之後的一種補償。以爵抵罪,其實也是以命抵罪。

法家治國,首重執法,講究有法必依,執法以律法為依歸,若有律法未明之處,隻能由一定級別的官員以法家理論來明確,不允許以儒家經義直接判案。而此案的問題,就在於當地官員引用儒家經義,將已定之案用象刑來執行。

離軒立即作出決定,對此案進行重議。此案對於在新並入版圖實施秦律,具有重大意義。

聽聞監禦史大人要重議此案,當地官員無不詫異。此案經過多次討論,並有“專家”進行了研討,而各位官員也確信此案的處理過程,並無徇私枉法。因此,監禦史大人重審此案,到底是哪裏出現了問題,他們都沒有數。

不過,這位大人到任以來,對秦律之精熟,釋法之深刻透徹,均為眾人所服。既然大人要重議,說不得其中確有不合律法之處,且看大人如何處置吧。

議事堂內,除了本地重要官員外,還有當時參與研討的當地名儒。

離軒讓令史先將此案始末道來,令史因直接參與處置此案,對此案非常熟悉,案情說得清清楚楚,到是個能吏。

離軒點點頭,隨後說道:“諸位能及時查明此案,並迅速確定主犯次犯,並重判元凶,可見對此案無懈怠、無枉法,本官甚為欣慰。”

眾人均鬆了一口氣,看來,離大人不會因此案而問責。

“此案之失,在於象刑運用。”離軒並不賣關子,直截了當地點出案件關鍵問題。

眾人麵麵相覷,縣令起身道:“大人,此案經我等精研,如此執行似無不妥,大人所言之失……”

離軒看了縣令一眼,沉聲說道:“失在濫用象刑。”

沒有等縣令回應,離軒接著說道:“秦律精神,在於依法,不僅是判決依法,更在於執行依法。或可言,‘秦律無象刑’!”

“秦律無象刑!”離軒之言,在場間掀起波瀾。眾人相互之間私語,似對離軒之言均有異議。

一位儒生站起來,拱手說道:“大人此言妄矣!象刑乃三代聖賢,體恤萬民疾苦,不欲以刑加民之身,故以‘畫衣裳’代殘酷之刑,何能無之?”

離軒笑問:“若‘畫衣裳’能絕盜杜賊,何需律法之繁?律法之行於世,其威不在於隱,而在於顯,故子產鑄刑書以告天下。今律法為世人所知,然若知其法而未能用其法,則法之威又何在?律法傳告天下,是令世人勿犯律法之所禁,若世人知犯法可以‘畫衣裳’代之,何人願守其法?”

離軒幾問,令此儒無語,本還想辯駁,但張了張口,竟不知道該怎麽說,隻好一拱手坐下。

又有一人站起來說道:“大人,象刑有利於國,何不行之?”

離軒問道:“於國何利?”

其人侃侃而談:“首利經濟,為國增賦,前趙魏時本縣國庫收入,因贖買象刑而占據約半;次利黔首,免去斬足去首之刑,家無殘疾之人,民無訣別之苦;三利教化,使民知國君之德厚恩隆……”

離軒等此人說完,掃視四周,沉聲道:“廢法度而求經濟,是國以法謀利矣;免重罪而求利民,是利賊而害民矣;因刑輕而示恩重,是以法布恩、因私而廢法矣。爾等隻見施害者之利,可曾想過受害者之苦?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不過惠暴而寬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