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大秦不逼供

在文無害這個職位上,其實並沒有太多的事。一般來說,以秦律“事皆決於法”的理念,法律幾乎規定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每個人的行為都可用法律進行衡量。而秦律對程序的細密規定,以及對不勝任、縱囚、不廉、不直、失刑官吏的處罰,冤獄是比較少見的。

每天離軒都看各種司法文書,既是對司法審判進行法律監督,同時也對自己的法治實踐產生了巨大影響。司法文書涉及社會各階層人員,涉及到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司法文書的查閱,對社會是一種直接的深入了解。

這一日,縣令周使人來喚離軒,讓他旁聽一起案件的審理,而主審由周親自負責。

案情很簡單,士伍申控告鄰居士伍藤盜走自己一千錢,藤不承認,因此對簿公堂,由縣令審斷。

周、離軒等進入大堂,雙方已在堂外守候,爭持不休。

周一拍驚堂木,四下俱靜。

“原被告雙方上堂!”周喝道。

兩人均到堂前跪拜,起身。

周叫了一聲申的名字,申大聲應到。

周看向申:“是你控告藤盜你一千錢?”

“回大人,是臣所控。”申回道。

“你可知曉,如果所控非實,你將承擔你所控之罪責?如若拿不準,你目前尚可撤銷指控。”周問道,同時也是告知其如今所謂的“訴權”。如果僅是猜測而無實據,在正式審理之前,尚可通過“撤訴”避免自己陷入官司。

“回大人,臣知道這一規定,同時也確定是藤盜了我的錢,如若不實,願受律法懲戒。”申態度非常堅決。

周再拍驚堂木,將兩人都嚇了一跳。

“好,既然如此,你且將被盜經過如實道來。”周接招,開始正式審理。

旁邊,史運筆如風,記錄下庭審的過程。

離軒暗暗點頭,縣令確實在審案上非常合乎規範。而此時,藤已經跪下,因其目前作為準罪犯,在正式開審後,在沒有審理完畢之前,已無站立回話的資格。

“八月辛日醜時,我與妻某已歇息,妻被一聲響驚動,叫醒了我。我出正堂,發現聲響來自偏房,過去一看,偏房外牆已被鑿了一個洞,一個身影見我已進來,就從洞中鑽出逃跑。我也從洞口鑽出追趕,到了藤家附近失去了蹤跡。”申口齒清楚,事情說得條理清晰。

周沒有插話,按照秦國司法審訊規範,在當事人回話時,不得打斷其言,要讓當事人把話說完,有未盡之處,再行訊問。

藤偷偷看了一眼周和離軒,明顯有些緊張。

申接著說道:“我回到家中,發現丟失了一千錢,那是準備置辦年貨的錢,當晚清理後放在偏房,忘了收入臥室。次日我報了案,令史及隸臣去進行了查驗。這就是我被盜的整個經過。”

“那你何以認為是藤盜取了你的錢呢?”周此時才問道。

“回大人,我在事後覺得奇怪,誰會很準確地知曉偏房有錢,而且在比較黑暗的環境中輕鬆地找到地方?當日似乎隻有藤曾到家中,並且進入了偏房,應當是見到了錢的所處位置。而我事後回憶,賊的背影很熟悉,又跑到藤家附近就找不到他了,我後來可以確定,那就是藤的背影,是他偷了我的錢。”申肯定地說道。

“我沒有偷你的錢,我那天晚上都沒在家裏住宿,而是走親戚去了,怎麽會去偷你的錢?”藤看上去非常不安,但仍不承認是自己所盜。

從藤的神態及申的敘述來看,幾乎可以確定,就是藤偷了錢。朱家站在離軒身後,輕輕嘀咕:“怎麽不用刑呢?明明是他,隻要稍一用刑,他也就招了。”

離軒輕聲說道:“依照秦律,審理案件雖可用刑,但卻要受到很大限製,必須是其反複改口供,所改口供前後不一,又無實據的,方可用刑。”

“六國就沒這麽麻煩,一頓板子下來,也就招了。”朱家說道。

“你說當晚走親戚去了,可有人證?”周問道。

藤剛要說有,想起一些可能的後果,改口道:“沒有。”

周點頭,叫當日查驗的令史和隸臣上堂,陳述查驗情況。

“臣等接申報案後,前往申家進行了查驗。經多方查證,申丟失錢一百。申的偏房外牆有一洞,高寬各約尺五,鑿壁工具留下的痕跡寬約寸餘。”隸臣詳秉當日所驗情況。

聽到鑿壁一事,離軒心中一動。父親離韶在鄉嗇夫任上,曾留有一疑案未破,作案人也是鑿壁入室,盜走棉裾一件。回家後父親也曾和離軒講過此事,此時又聽到鑿壁為盜,不禁想起這件案子。

“臣等查驗現場,現場有兩人腳印,其一與申腳型相符,另一人腳印是否為藤,尚須當麵勘驗。”隸臣說道,同時從懷中取出一塊麻布,上麵有現場一比一腳印繪製圖。

“藤,你將腳抬起,接受當庭勘驗!”周令道。

藤臉現驚惶之色,下意識地想藏住腳,但庭上豈是他所能作主,最終還是伸出腳來,交給隸臣進行勘驗。

“腳長寬與現場腳印相符,更有一個特征與現場完全一致。”隸臣回報。

“哪一個特征?”周問道。

“現場勘察情況,沒有采集到其左腳大拇指的痕跡,而如今見到此人的左腳,方知原由。”隸臣將藤左腳抬起,藤的左腳掌上,赫然缺少了一根拇指。

周將驚堂木重重一拍,喝道:“如今證據均在,你還有何話說?”

藤渾身一抖,但仍說道:“無腳趾者非我一人,憑這一點定罪,小人……小人不服!”

“大人,另還有一物證。”隸臣說道。

“呈上來。”

隸臣拿出一絲布條,說道:“此布條為離洞口不遠處小樹枯枝上得到,應為賊人逃走時不小心掛下的。而在藤的家裏,我等發現了一件棉裾,其受損部位與布條相符,且所用材料也均相符。”

說罷,呈上從藤家中查出的棉裾,與布條一並交呈周。

在幾個關鍵物證麵前,藤顯然無法抵賴,如實交待了盜取申一千錢的事實。

離軒走到周旁邊,輕語了幾句。周叫令史過來,對他進行安排,讓他調取上三裏士伍棉裾被盜一案的相關爰書。

爰書很快取來,周邊看邊點頭。

“藤,這件棉裾也不是你的吧?鑿壁為盜,這事你做得還挺熟練了。”周突然問道。

藤再一驚,這棉裾從何而來,他自己當然很清楚。下意識地想要抵賴不認,但看到周的眼神,瞬間沒有了自信,供認了盜棉裾一事。所供述過程與當時的查驗情況一一對應,且繪製的腳印特征也和藤左腳掌相一致,確鑿無疑。當然,事後仍需將原事主找來,辨認棉裾,但已不影響對藤的定罪量刑了。

一次審理,得破兩案,周也頗為滿意,縣令出馬,一個頂倆啊!

“見過不少審案場麵,但還真沒見這麽麻煩的。明明就是他偷的,不招就打唄,還要這個物證,那個人證,浪費時間啊!”在離軒的辦公地點,朱家說道。

“哈哈,這可恰恰是秦國能夠強大如斯,百姓如此擁護支持的重要原因啊!”離軒道。

“律法對官吏審理案件有明確的要求,官吏能夠不通過刑訊而取得口供,並據此查明真相,是為上等;如果要依靠刑訊而破案,此為下等。而通過刑訊手段獲取的破案結果,很有可能會產生冤案,那麽,這個案子也就辦砸了。”離軒解釋道。

“但各國不都是這樣嗎?甚至是先打了板子再進行審理,犯人怕再挨板子,自然老老實實地供認了。”朱家與大墨者行走天下,見識到的各國審理案件也不少。

“但很多冤案,也正是這樣的板子打出來的。”離軒感慨,“真正的罪犯可能因怕挨打而供認,但無辜者就不怕挨打嗎?如果不承認就挨打,屈打成招多了,冤獄也就多了。”

離軒道:“以法治國,先在以法治吏,讓吏依照規矩辦案,不傷及無辜,可能比把每一個案子都破掉更重要。冤獄傷人啊!”

附注:本章關於刑訊之規定,秦簡有明確記載:“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一般而言,學者多將其譯為:審理案件,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嚇犯人,是失敗。許多學者也據此將審理案件分為上、下、敗三個層次,筆者不以為然,刑訊逼供與恐嚇相比,顯然刑訊更嚴重,怎麽能刑訊為下,恐嚇為敗呢?把“恐怕”理解為“恐嚇”,是理解錯誤的主要原因。“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的句讀,不應是分號,而應是逗號,意為施行拷打為下,如有拷打,恐怕會導致案件不能得到正確審判,是為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