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庭審現場

飛車趕到市區法院的時候,離開庭時間還有一分鍾,夠安奕鳴調整好氣息和情緒來應對今天這場頗具難度的庭審,這場目前到為止連肇事方是誰都無法確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案。

因為是普通的民事賠償案件,隻由一名法官獨任審判,在一間並不大的審判庭進行,原告席上是安奕鳴和受害人的兒子錢毅,被告席上有肇事司機王軍、肇事司機的代理律師、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旁聽席空空如也,一個人都沒有。

法官是個中年男人,略有些謝頂,眼睛雖小倒透著一股子精明,據說是某法學名校的博士研究生,理論基礎紮實。安奕鳴在心裏下了判斷,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證據,這人很難被說服。

庭審就好像是高手過招,氣勢很重要。於此,安奕鳴一向都很注意,所以他從不著便裝出庭。他身高一百八十六,常年健身更有副好體魄,能把一身定製西裝撐得很漂亮整齊,輔以短發、黝黑皮膚和冷峻麵孔的組合,總能在未開口前就向對方輸出不好惹的信號。

一般而言,法院不會對訴訟參加人有著裝上的要求,對方律師顯然也沒想到法庭裏除了著法袍的法官外,還有個西裝革履的安奕鳴,甚至領帶都安分地貼在胸前,透著那麽幾分向法官示好的乖巧,而他隻穿了件簡單的Polo衫,即便是熨燙過的,卻總歸不及西裝的整齊嚴謹。

未開口前的暗中角力,安奕鳴勝!

常規的陳訴訴訟請求、發表辯論意見、交換證據、發表質證觀點都隻是試探,通常也很難試探出什麽所以然來,謝頂法官貌似專心的主持著庭審,卻微微有些走神,盯著麵前的卷宗一直沒有抬頭。

先發製人後發製於人!

安奕鳴咳嗽一聲,開口說:“首先原告想重複一下交警已經認定的基本事實——受害人在東城貫通東西的主幹道,臨海路29路車的車站處,被一輛藍色貨車撞倒,以致重傷不治而亡,事故後肇事方逃逸。雖然事故地點並沒有監控設備,缺乏直接證據來證明事故發生的整個經過,但是原告認為既然本案是民事案件,就不可能追求證據收集的全麵性,而應當適用高度蓋然性規則。”

自安奕鳴接手這起案件,他就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在缺乏直接證據,甚至間接證據也是零零散散,也隻能從這個角度來說服法官,也就是讓法官在心理上“偏向”原告。

“一、車輛形態的無限接近。本案共有三名證人,兩名正在等公交車、一名是複習考試的學生,而且這名學生站在自家陽台上,目睹了整個事故的發生,也是他報的警。這三名證人均稱死者是被一輛藍色的中型貨車刮倒,即使證人沒看清車牌號,但符合證人描述外形狀況的車在海城隻有10輛,王軍的車就是其中一輛。同時根據證人的描述車後鬥披有黑色蓬布,右側刹車燈損壞,車頭頂部有貨架的細節,這些細節都具備唯一指向性,且均指向被告王軍。”

“二、時空上的無限接近。受害人被撞倒後,學生立刻報警,110報警係統的記錄了準確的案發時間,十分鍾後王軍的車被距離案發現場10公裏外,也就是臨海路南側的一條小路上的攝像頭捕捉到,時間和距離都與肇事車吻合。”

“三、其他可能性的排除。交警排查了案發現場附近所有的監控,除這一處之外,沒有任何一處監控記錄下同類型車輛進出的信息,也就是說案發現場附近符合證人描述特征的車輛隻有王軍的車。綜合以上三點,我方認為將受害人刮倒的隻能是被告的車。”

王軍想要說話,被他的律師攔了一下,律師調整了一下坐姿,這位中年律師,應該有大量的庭審經驗,在安奕鳴陳述觀點的時候,他隻做簡單記錄,便開始有針對性的反駁。

“我方在辯論是說得很清楚,這件事與王軍無關,法庭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是侵權案件,按照侵權責任法和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並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也就是說原告方應當就侵權行為、侵權結果、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第二、原告律師一再表示出現在現場的和現場附近的車輛就是我當事人王軍的車,但是原告律師提交法庭的監控截圖中車牌號碼模糊不清,完全判斷不出這輛車就是我當事人的車,退一步講,就算出現在距離案發現場10公裏外的這輛車就是我當事人的車輛,就能得出我當事人車輛在現場出現的結論嗎?據我所知,事故現場道路縱橫,街道眾多,小路、岔路更是數也數不清,任何一條路都有可能是肇事車進出現場的通道,原告律師從何得知肯定是走得這條有監控的小路呢?”

“第三、假設,我方隻是假設原告律師所屬全都是事實,也隻能證明這輛車是肇事車,卻不能證明我當事人王軍就是肇事人,我當事人可以把車子借給他人使用、可以把車子出租給他人使用、還有可能被人搶走、盜竊等。”

還真是人不可貌相,被告律師雖然語速不快,卻切中要害一針見血,謝頂法官微微點頭表示讚同,保險公司的律師更是樂得清閑地隻說了句“完全同意王軍代理律師的意見”。

見法官沒有製止的意思,安奕鳴又說:“民事案件是在分析現有證據的基礎上得出最合乎現實邏輯的結論,而不是通過特例改變常理,被告律師的說辭看似華麗有理,卻是脫離現實的狡辯。”

王軍律師也針鋒相對,立刻回道:“推理也不是脫離現實的空中樓閣。案發現場環境混亂,絕大多數路麵沒有監控,不能因為從監控中隻找到一輛相近車輛,就確定案發現場大環境裏隻有一輛相近車輛。”

火藥味漸濃,法官適時阻攔,說:“本院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王軍本人,希望你能夠如實回答。”

法官要詢問,王軍立刻坐直了身體,但卻不敢直視法官的眼睛,不知是攝於法官的威嚴還是心中確實有所隱瞞。

“你有一輛同類型的中型貨車嗎?”

“有,我是幹貨運跑運輸的。”

“有司機嗎?”

“主要是我自己開,活兒多幹不完就會雇傭臨時的司機。”

“都運些什麽貨?”

“主要是往郊區送泥沙。”

“需要使用篷布嗎?”

“需要。現在環保管得很嚴格,為了減少揚塵,像運沙、運泥、運煤等等都要使用篷布。”

“你的車子上有加裝的貨架嗎?”

“有,就是放篷布的。”

“事發當天你去過案發路段嗎?”

“記不清了。”

“好好回憶一下。”

“確實記不清了。”

“一個多月前的事就記不住了?”

“我記性不太好,而且每天都跑車,根本記不住每天都去過哪些地方。”

“平時會經過那個路段嗎?”

“會,工地分別在東郊和南郊,臨海路是必經之路。”

一番對話,重要的不是內容,而是王軍淡定自若的表情,這種淡定使得安奕鳴都在懷疑,是不是自己的推理錯了?或者說,是王軍篤信自己沒有撞人,這份篤信有可能是因為事實上他確實沒有撞人,還有可能是他自己不知道撞人了,譬如輕微刮擦而無法察覺。

法官亦是若有所思,簡單總結了一下庭審焦點,然後說:“這個案子看似簡單,實則複雜,法庭提醒原被告律師注意,下次庭審不要在理論上做過多的爭執,還是應該向法庭提交更紮實有力的證據。”

休庭後,王軍朝著錢毅的方向看了一眼後又低頭跟自己的律師小聲嘀咕了幾句,律師一邊聽一邊點頭,竟朝錢毅走了過去,“錢先生,不如是否有時間坐下來談談怎麽處置這個案子?”

錢毅梗著脖子臉漲得通紅,麵對在庭審時咬口不認撞過人的“殺父仇人”王軍,他如何也做不到心平氣和,粗粗喘了口氣說:“既然你不承認撞了我父親,還有什麽好談的?”

“錢先生不在現場,所知所聞都不過是道聽途說,怎麽就篤定那些話是真的,而王軍所說就是假的呢?三人成虎,謠言不可信啊。”王軍的律師一笑,“不過,出於人道主義,我當事人還是願意給予你和你的家人一定的補償……”

“案子怎麽裁決是法官的事,我們還是不要妄議好。”安逸鳴一邊收拾東西,一邊說:“有些事,即便證據不夠充分,也不代表沒有發生過,而很多事發生過,我們也不能當做沒有發生。立案前,我當事人曾多次和王軍聯係過,希望能夠坐下來談,哪怕談崩了也無所謂,最好不要鬧到法庭上,徒增一些不必要的成本。結果呢?王軍根本就不肯出麵,還對錢老太太破口大罵,說什麽敲詐勒索、碰瓷鬧事。哈,事到如今才想到人道主義,為時晚矣。”

王軍的律師仍舊是一副春風拂麵的模樣,安逸鳴這些話完全影響不到他的情緒,“安律師,在法庭上是靠證據說話的,千萬不要一時衝動。”

安逸鳴之所以能夠這麽強硬地拒絕王軍律師的“示好”,是因為他明白錢毅打這個官司的目的根本就不是錢,而是為了一個說法,一個關於父親被一個怎樣的人撞傷致死的明確、無疑的說法,“我當事人的要求很簡單,隻要王軍承認撞人的事,他們可以不要一分錢的賠償,還可以出具文書放棄索賠權利,必要時可以出具諒解說明書。”

“對!”錢毅在旁說,“隻要你到我母親麵前親口承認這件事,再道個歉,我立刻就向法庭遞交撤訴申請書。”

“可是我沒撞人,你讓我承認什麽?”王軍跺跺腳,一張風吹日曬的臉皺得緊緊的,“海城那麽多貨車,你怎麽就抓著我不放了呢?我真是上輩子欠了你們的。你覺得你的家人是受害者,我還覺得我是受害者,無緣無故被告上法庭不說,貨運的活也接不到了,沒了收入,孩子上學、老人生病都成了問題……”說到後來,王軍有些激動,嗓音也高了,動作也大了,律師連忙把他往自己身邊拉了一把,生怕他一個按捺不住衝過去打了錢毅或是安奕鳴。

安奕鳴的手機一直在震動,低頭一看有十幾個未接來電,都是林楓的,還有一條未讀微信,寫的是“老太被免職了”!不由得變了臉色,說:“王先生,我再強調一次,除了真相,我們什麽都不要!”說罷,他把錢毅拉到一邊,低聲交代通過懸賞的方式尋找證人的事,就匆匆往律所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