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簽名行為

會議室的氣氛很緊張。杜佑華總隊長坐在橢圓型會議桌的頂端,一根接一根抽煙。在他兩側,分別坐著歐陽教授、錢大海和劉金山。我和李雪兒坐在靠牆壁的一排椅子上,一句話也不敢說,身體挺得筆直。

看得出來,劉金山對召開這次碰頭會很不滿,他臉漲得通紅,右手拿著一隻黑色簽字筆,在會議桌上不停地磕。

“複查?還要怎麽複查?伍玉琴案和王永梅案已經破了,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了。再說媒體也報道了,分局也開會表彰了,還要怎麽複查?”劉金山很生氣,說完身子一扭,側坐在椅子上,右腿搭在左腿上一直晃。

劉金山生氣有他的道理。我聽周寧說,北城區公安分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正空缺,劉金山是最有力的競爭者。在這節骨眼上,如果發現他主辦的兩起命案是錯案,對他的打擊無疑是致命的。難怪即使杜佑華總隊長在場,他也拚命為自己辯護。

“人命關天,我們的偵查工作不能這麽草率。這兩起案件還有很多疑點沒有弄清,不能就這麽輕易下結論。”歐陽教授坐在桌子的另一側據理力爭。

聽著雙方的激烈爭論,杜佑華並沒有表態。

歐陽教授抬頭看了沉默的杜佑華一眼,又說道:“而且,我懷疑這兩起案件沒有這麽簡單……”

“不簡單?歐陽教授的意思是?”聞聽此言,杜佑華顯然一驚,手中香煙的煙灰已經很長,他也沒顧上抖掉。

“我懷疑這兩起案件很可能是係列案件。”歐陽教授舉起桌上的紙杯,喝了口水。

“係列案件?有什麽依據?”煙灰掉下來,落在了杜佑華的襯衣上,他彈彈襯衣,身子也側向歐陽教授。

歐陽教授提出的這個新觀點,讓杜佑華的內心明顯受到了震動,他神色一下子變得嚴肅起來。

就在前不久,媒體剛剛報道了發生在雲南昆明的“杜培武殺妻冤案”。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強製戒毒所的一名民警,有一天,他的妻子和另一名男子被槍殺在昆明市郊的一輛昌河微型麵包車內。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專案組分析認為,這起凶殺案是一起有因果聯係的報複殺人案,杜培武有殺妻動機,鎖定杜培武為犯罪嫌疑人。杜培武堅稱自己不是凶手,專案組民警通過非法方法獲得了他的口供,最終杜培武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意想不到的是,案情後來出現大逆轉。昆明警方破獲楊天勇特大殺人盜車團夥案,該團夥犯下十幾條命案。其中一名案犯供述,當年昆明市郊昌河微型麵包車內的兩名被害人是他們殺害的。那起案件隻是楊天勇團夥所做係列案件的一環。

這起冤案曝光後,全國媒體紛紛介入,又是采訪當事人,又是請法學專家點評,搞得當地公安機關灰頭土臉,很沒麵子。緊接著,公安部又連續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采取有力措施,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歐陽教授是不是有點危言聳聽!你有什麽依據?”劉金山大聲嚷嚷。

“依據就是,在這兩起命案現場,我都發現了一種特殊行為,這種行為常常由係列案犯實施。”歐陽教授從椅子上站起來,雙手撐著桌麵說道。

“特殊行為?什麽特殊行為?”對麵的錢大海將撫摸額頭傷痕的左手放下來,問道。

“收集紀念品或戰利品的犯罪簽名行為,”歐陽教授看著錢大海說道。

“犯罪簽名行為?”對這個概念,錢大海很陌生。

“對,犯罪簽名行為。”歐陽教授拿著紙杯,在會議室裏緩緩走動,屋子裏一片安靜,他仿佛站在了熟悉的講台上,用他那慣常的磁性嗓音為我們講課。

“犯罪簽名行為是案犯在現場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組特工約翰•道格拉斯,最早提出這個概念。當年,聯邦調查局曾經啟動了一項研究計劃,對抓獲的36名係列殺手進行訪談和研究,了解他們的行為模式。”

“約翰•道格拉斯發現,很多係列殺手在作案時,常會實施一種不同於犯罪手段的特殊行為。他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超越了案犯實施犯罪所需要的行為,在外人眼中,這種行為顯屬非必要。由於這種行為能反映出案犯的特殊需要、潛在人格、生活類型和經曆,能映射出案犯獨一無二的行為特征,因此,他將這種行為命名為簽名行為,就像人的簽名一樣。”

聽歐陽教授講到這裏,我一下回想起,他在外出實習審批表導師簽名一欄,龍飛鳳舞寫下的三個特征鮮明的草字“歐陽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