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一夫一妻的標準(47)

到近代為止,單婚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是我們西洋文明所認為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姻方式。(48)西洋文明不但這樣地承認,並且,就一般的見解說,以為是一種天造地設的格局,毋庸討論的;假定有一二例外的人敢冒大不韙地加以討論甚或提出疑問,那人大概在事實上是一個有怪癖的人,或有心疾的人,至少也要被別人看作有怪癖或心疾的,以至於比有怪癖或心疾更要不堪的,他的意見當然是不值一笑。到了今日,婚姻的方式問題是再也不能這樣一廂情願地承認下來而擱過不談的了;婚姻的方式是可以有變化的,絕不是宗教、道德、法律,以至於社會的慣例所能使它一成不變的,那些議論到它的人也不再全都是無足輕重的了,所以,居今而研究性的心理學的人,在討論到兩性的關係的時候,對於一夫一妻的標準,總得準備著拿出一些見地來。

開始把一夫一妻的婚製當作一個社會問題來討論的前驅者不隻一人,其中最早的一個要數英人興登(James Hinton)。興氏的評論是大約在五六十年以前就有了的,但比較明白地用文字印行出來是不過一二十年以前的事。他所以遲遲不公布的理由是因為他覺得對於這西洋單婚製的研究還嫌不夠,不欲輕於問世,但等到公布的時候,他已經是古人了。興氏的為人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他是很常態的一個人,他沒有心疾,因此我們不能把他擱過一邊,認為是無足輕重。他是倫敦的一位著名的外科醫學家,也是一個哲學思想家,對於當時的科學界的活動有緊密的接觸,對於當時一般的社會問題,也有很博厚的興趣。他也是和現實的生活有密切關係的人,而不隻是一個高談理論或潛心於小題目的鑽研的專家。他的遺稿是不成形式和沒有係統的一大堆東西,但其中對於單婚製以及建築在單婚製上的一般社會製度的那一部分評論是大致有一個線索可尋,而可以整理出來的。他認為在人類婚姻史裏,真正的單婚製是從來不曾有過的,又以為在他所認識的西洋社會裏,真正篤守一夫一妻的標準的男子在數目上是等於鳳毛麟角,實際上還沒有東方的多妻社會裏那麽多。(49)一夫一妻的婚製,就已成的格局說,他以為根本上是一個自私而反社會的製度,娼妓製度的由來與成立,要歸它負責。一夫一妻製是一個理想,我們趕得太快了,我們想一蹴而就,並且以為是真趕上了,殊不知過於匆忙地把一個理想演為事實,演為一個天下通行的法定的格式,無論那理想多麽的可愛,終究是一個大錯。結果是,表麵上與名義上單婚製好像是防杜了不少的**逸的行為,實際上所喚起的**逸的行為比多婚製所能喚起的還要多。(50)所以據興氏看來,西洋的婚製是已經腐爛的,目前正在因腐爛而解體。他相信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比較流動的性關係的製度,不是死板的和一成不變的,而是容許相當的改動的,例如,隻要多方麵都有益處,容許一個男子和兩個女子結合之類;在不妨礙人類共同生活的大原則之下,這種更動是隨時應當有的。(51)

自興氏以來,這一類的議論我們時常可以遇見,發議論的人的立場也許和興氏的不一樣,議論的掃**的力量也許難得趕上或根本沒有人能趕上興氏的那一支筆,但大都是在一條路上,是沒有問題的。同時,我們也得注意,我們的婚製在實際上也發生了不少的變遷。如果我們把目前婚製的狀態和興氏那時候的比較一下,我們可以看到不少的變動,並且這些變動往往和他所希望的方向相符合。離婚是比較容易了;婦女在法律和社會方麵已經取得了更大的獨立的資格;社會對於私生子的看法,也似乎沒有以前的那般嚴厲了;生育節製的方法已經傳播得更廣,而兩性之間應有更大的接觸的自由也已經受了一切文明國家的承認。

同時,從不隻一方麵看,一夫一妻製在今日的地位卻和以前一樣的穩固,甚至於可以說更見穩固。這是不足為怪的,一種能維持長久的東西是應當有彈性的,婚姻製度有了彈性之後,以前在沒有彈性狀態下所發生的種種流弊就有很大的一部分可以不再發生。

還有一點必須弄清楚的,就是“單婚”一字我們時常用錯,因此又引起一番見解上的混亂。例如,我們常聽見人說,兩性之中,有一性是比較的更有“單婚”的傾向的,所謂有一性,特別是指女性,而男性則更有“多婚”的傾向。嚴格地說,這種措辭是沒有意義的。為什麽沒有意義,是一目便可以了然的。最初步的事實告訴我們人口中兩性的比例,在初生的時候,便是差不多相等的(最初,男性略微多些),既然相等,要文明社會裏的男子人各二妻事實上是做不通的,即在承認多妻的社會裏,真正多妻的也不過是少數富有的男子罷了。即使男女的數量不平均,而女多於男,我們也不能說我們文明社會裏的男子(少數例外擱過不提)大都有兩個妻子的要求,無論這兩個妻子是合住成一戶,或分居作兩戶,總有各式各樣的不方便與弊病使大多數的男子不敢嚐試;至於女子,要同時維持兩個家庭,各有不同的父親,是更做不通了;她必然的是要走“單婚”的路的。(52)

實際上,這單婚或多婚的名詞是用錯了的。一般人討論到男子是不是比女子更有“多婚”的傾向時,他們的意見是,是不是男子比女子更有“多戀”的傾向。(53)那就是說,所問的並不是他們是否喜歡多結婚,而是他們是否願意有更多的性的自由。我們若說,某一個男子是喜歡單婚的,我們並沒有答複他究竟是單戀抑或多戀的問題,即使我們確定他是多戀的,那我們也並不能斷定他是喜歡多婚的,以至於亂婚的,所謂亂婚,指的是不分皂白、毫無選擇的性的結合,那是任何人所不會有的,(54)除非在特殊的瘋狂狀態之下。(55)因為這種名詞的亂用,很大的一部分討論就成為混淆不清,而毫無意義。

據我們的觀察,大多數的人,無論男女,是單婚而兼多戀的。那就是說,他們隻願意有一次永久的婚姻,而同時希望這種婚姻關係並不妨礙他或她對於其他一個或多個異性的人發生性的吸引,固然我們也可以感到這種引力和在婚姻以內所經驗到的引力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同時他們也會知道,把這種引力多少加以控製,使不至於推車撞壁,也是很可能的事。(56)這種單婚與多戀的傾向,似乎是兩性所共有的一個現象,即其間並無性的分別。女子似乎完全和男子一樣,也可以同時對於不隻一個的異性的對象發生**的情感,不過因為性的意義對女子比對男子要深刻得多,她在做性的選擇的時候,也許更出乎天性似的要苛求得多,因此,表麵上就見得自然而然地多幾分限製,同時,因為社會和其他方麵的顧慮,她在表現這種情感或接受男子的情感時,也比男子要更加小心,更加不露聲色。

上文說大多數的男女都有單婚而多戀的傾向,當然其他的形式還有,而個別的變異更是不計其數。這許多種的性的形式之中,我們決不能說某一種是絕對的最有道德的意義或社會的價值,而其餘的形式都趕不上它。蘇聯的勃朗斯基(Blonsky)討論到女子可以分作主要的兩類(勃氏研究的對象大部分是學校教師),他分別叫作單男型(monandric)和多男型(polyandric),前者隻和一個男子發生嚴格的性的關係,而後者則傾向於和許多男子發生性的關係,或在同時期內發生,或更迭地在不同時期內發生;這兩個主要的形式之間,當然還有不少居間的類群。勃氏發現單男型的女子,無論從個人的立場或社會的立場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子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子是比較自私的、獨斷的、逞能的,而神經也比較地特別容易受刺激。至於單男型的女子則比較更富有責任心,神經比較穩稱,有更大的組織的能力,在社會與人事關係上,也比較的易於成功;在數量上,單男型的女子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勃氏這種結論大體上無疑的是很對的,在俄國固然適用,在其他國家也未嚐不適用;不過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太快地做什麽過於肯定的概括的論調,我們知道也有不少的多男型的女子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說的和所肯承認的要好得多。勃氏的這番結論也可以完全適用於男子。

關於單戀或多戀的問題,我們的責任是就這問題的性質與原委加以說明,至於一個人應否多戀,要我們加以指導,那就在我們的任務之外了。這是一個社會道德的問題,而凡屬可以牽動社會道德的舉措行為,是必須由個人負責的。不過在研究心理學的人,遇到旁人有這一類的行為舉措時,應當用一種同情與了解的態度來觀察,他應知他所處的目前的社會環境是複雜的,大家在這種環境裏的反應也必然的是不單純的;如此,庶幾不至於使社會道德的問題更見得嚴重。在這一方麵,我們無疑地正目睹著一番變遷的進行,不過這種變遷並沒有走上什麽了不起的極端,至少距目前關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講指畫而深惡痛絕的極端還很遠。(57)

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為可以痛心疾首的“多婚”的傾向,大部分屬於有人叫作的“連續的多婚”,不過這名稱是不正確的。這一類的多婚傾向是由於離婚的增加;一個人連續結婚不隻一次,舊婚方才解除,新婚便爾開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時的所謂多婚大都屬於這一類。不過這也未始不是尋常的單婚的一個擴大,不過每一次單婚的時間比較短促罷了。無論用哪一種看法,這種現象總是對於多戀傾向的要求的一個承認。每一個男子或女子,就基本與中心的情愛說,無論他或她如何地傾向於單婚,對其夫婦而外的其他異性的人,多少總可以發生一些有**色彩的情感;這一點事實,我們以前是不大承認的,到了今日,我們對它的態度卻已經坦白得多了。因此,從今以後,婚姻以內以及以外的性的關係必然要更加複雜,而此種關係的調整適應必然要更加困難,必須人人有比較開放的胸襟,寬闊的肚量,能彼此諒解,彼此體貼,必須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遺蛻充分地加以克製,這種調整適應的功夫才有希望。本來,假若沒有這一些品性上的進步,不要說婚姻內外的男女關係的適應要發生問題,就是一般的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永久地維持一個和諧的狀態。(58)

不過婚姻製度,就其綱目的大處說,是始終存在的,今日存在,千萬年之後,怕還一樣的存在,並且還是千萬年前之舊。不過如果我們能在這製度上多加一些彈性,對於這製度的原委多幾分精密的了解,對這製度的因時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幾分同情,結果一定是,不但摧毀不了它,並且可以使它在人類的曆史裏,更取得一個鞏固的地位。

婚姻不隻是一個**的結合。這是我們時常忘懷的一點。在一個真正“理想的”婚姻裏,我們所能發現的,不隻是一個**的和諧,而是一個多方麵的而且與年俱進的感情調協,一個趣味與興會的結合,一個共同生活的協力發展,一個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場合,(59)並且往往也是一個經濟生活的單位集團。(60)婚姻生活在其他方麵越來越見融洽之後,**的成分反而見得越來越不顯著。**的成分甚至於會退居背景以至於完全消散,而建築在相互信賴與相互效忠的基礎之上的婚姻還是一樣的堅定而震撼不得。(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