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是妥協還是務實
“整體看起來不錯,就這麽著吧。”這事可能真不是憑空杜撰,一群人在為皇帝製作陶俑的過程中,群體性地采取了如此態度。
秦始皇即位的37年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議程往往被大家忽略了,那就是中央決策製定政務的“廷議”。作為一項非法律規定化的決策過程,秦始皇時代十分“注重大臣的看法”。廷議就是朝廷上大家共同討論,舉手表決。一旦討論好通過表決,辦公廳起草詔令拿給皇帝看,沒問題之後製曰“可”,即形成法律效力。
單從“物勒工名”製度這件事來說,以兵馬俑所見陶文點讚秦代手工業管理並不科學。作為一種製度,建立者不僅不是秦始皇,甚至也不是秦國。早在公元前8世紀至前7世紀的春秋中期,齊國重臣國差曾鑄造了一件儲酒器——甔(dān),肩部有銘文共10行52字,內容涉及造器時間、督造者、工師、國邦安寧和“子子孫孫永寶用”之類的吉祥話,開創了產品質量管理的先河。
“子子孫孫永寶用”,商周青銅器銘文的標準套話,以物品經久耐用代表作器者對自己子孫後代的期望和要求,蘊含了人們對不朽觀念的認識和理解。通過鑄造器物,鐫刻銘文,傳祖先功德於後世。“永寶用”的目的是最終實現先祖德善、功烈、勳勞、慶賞、聲名的不朽。
台北故宮博物院藏品。督造者國差,出身官宦之家,曆齊惠公、齊頃公、齊靈公三代,一直擔任齊國的上卿。《左傳》載:“齊、晉戰於鞍,齊國佐陳辭以拒晉師。”
春秋以來,關於不朽,已經明確標誌是“雖久不廢”,實質是名之不朽。名之不朽,人一生最高的精神追求。國差鑄器對後世質量管理之功,純屬無心插柳柳成蔭。
大農、大工、大商謂之三寶。(《六韜·文韜·六守》)
周武王平定商紂之後,薑太公受封營丘地建齊國。太公認為大農、大工、大商是一個國家的“三寶”,要全麵發展。手工業管理製度能最早萌芽於此,自然是與這個地區發達的工商業有關。“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貿易往來涉及朝鮮半島等海外地區,加強商品質量管理成為客觀需要。
追根溯源,手工業管理製度與商業貿易息息相關。青銅甔見證了中國曆史上物勒工名管理製度的萌芽,這種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最高責任人模式也被世代沿襲了下來。經過三晉地區諸侯國的傳播,很久很久以後秦國方開始效仿。
物勒工名製度不會起源於秦國。因為秦國是農業大國,重農抑商是基本國策。在社會經濟大形勢的逼迫下,直到商鞅變法之後,經過惠文王和昭襄王時期的大力推廣,到戰國晚期物勒工名製度才逐步得到完善。勒名格式從早期相邦(最高督造者)、寺工及丞(主造者)、工(具體製造者)三級,逐漸簡化為“寺工(主造者)、工(具體製造者)”兩級。無論是製度本身的出現,還是本土的具體實施,秦始皇又一次繼承了祖先留下的遺產。
秦始皇自然是希望自己和整個帝國能不朽,但這個希望依托體不在地下王國那些偶人。兵馬俑不用於商業貿易,物勒工名製度的落實程度沒有也不需要如我們想象的那般徹底。看懂兵馬俑的“懂”,表麵層次上需要客觀評價其雕塑技術的高超,吹捧即捧殺。深層次上需要客觀分析當時的文明程度,秦代文明絕對不比現代文明更進步,兵馬俑也隻能是那個階段藝術作品的巔峰之作。
在現實生活中,秦政府除了製作管理,還有一些與物品相關的法律規定。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雲夢睡虎地秦簡《金布律》)
車輛維保,輪子歪斜變形能校正就校正,別動輒報廢。皮大衣和晚禮服壞了,翻翻看,找一件壞得更嚴重的同類物,該換領子換領子,該換袖口換袖口。榨幹物品最後的使用價值之後才能廢棄。
秦法繁苛,關於惜物、惜材也絮絮叨叨般細化管理。物品是繕還是廢,國有資產大到國防、農業生產,比如兵器、農具,小到零零碎碎,比如《倉廩律》中苫蓋糧倉、草料的草墊子和木材,一一列入法律條文,具體咋樣做,錯了如何罰,依律可做可罰。
律文規定,每年七月各地處理“公器”銷戶,已經無法修理的,磨除器物上的標識。金屬器作為二次鑄造原料,都官向上對接大內,大內接受後折價,工作截止時間至七月底。都官距大內路遠,可以直接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繼續使用,完全沒用才可以燒毀(雲夢睡虎地秦簡《金布律》)。
法律細化到如此程度,想不繁苛都難。秦人重法家,法家思想標誌性的行動指南是法必明,令必行。昔日為了營造聲勢,商鞅在變法前夕舉辦了一場秀。櫟陽城南門外立一根木頭,誰能搬到北門就可獲取50金。事情太簡單,獎金太豐厚,令圍觀群眾感到很古怪,自然會讓人產生一種博彩心理,於是有人立刻獲得50金重賞。“徙木立信”的行為很無聊,通過無聊的行為告訴大家隻要是新法規定,不管多麽荒誕不經,提出疑問沒有意義,相反,聽話去做總有好處。
服從就能獲益,取利是人們的普遍心理,如此一來,兌現重金的“信”,隻是小信、浮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要達到目的非“信”不可,那就用“信”;如果“信”變成達到目標的障礙,那又會堅決拋棄“信”。除了發展經濟和打仗不敗,秦國朝堂無他事可講。
由餘原本是春秋時期晉國人,因逃難而入戎地。戎王聽說秦穆公賢能,便派由餘到秦國考察。秦穆公接見了由餘。穆公好奇:任憑我們有那麽多的詩、書、禮、樂、法度,為啥局勢還總是亂糟糟的?戎夷人沒有這些東西,如何治理呀?
由餘笑著回答道:“此乃中國所以亂也。……夫戎夷不然。上含淳德以遇其下,下懷忠信以事其上,一國之政猶一身之治,不知所以治,此真聖人之治也。”(西漢·司馬遷《史記·秦本紀》)
由餘一番話打動了穆公,被拜為上卿。由餘為穆公出謀劃策,幫助秦國攻伐西戎,並國十二,開地千裏,稱霸西戎,使秦穆公得以位列春秋五霸之一。淳德,淳樸之德,憑感覺、直覺行事,不必自己給自己設置道德障礙從而作繭自縛。一番談話之後,由餘得到重用,說明了秦國統治階層對由餘“不知所以治”而治的觀點的認同。任憑條條框框明文規定,具體事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這是秦國的傳統。
一麵是嚴苛的有關修修補補的規定,一麵是嚴苛的手工業質量管理規定,兩權相較秦始皇團隊選擇了務實。務實不是妥協,不是放水,和質量管理製度並不矛盾。政策律令的製定本來就是從實際出發,如規定百姓損壞官府器物,要照價賠償,但為了提高生產力,推廣鐵製農具,有益於國,無害於人,而導致鐵器被損壞,隻需呈交書麵報告說明情況就可以免責。
陶俑的最終用途是埋於地下,不具有現實使用的作用,隻要產品能滿足設計上的一般要求,也就“整體上看起來不錯”。整體上看起來不錯並不是完全不管,陶俑、陶馬上發現的大量陶文即是證明。截至目前,3座俑坑共計發現陶文500餘件,180餘種。一類是編號數字;一類是製作者姓氏。製作者涉及100餘人,是負責指揮不同生產小組的工師。我經手一號坑陶文34例,曾安排隊友墨印捶拓,然後一筆一畫地看。
首先,有代簽的現象。同一個姓氏,字體風格各異,走筆特點很少完全一致,顯然不是同一個人所寫。想想挺正常,單位法人的印章很多時候放置在辦公室主任那裏,隻要領導授權,主任可以代蓋。
但是代簽不同於偽造。偽造屬於犯罪,必須嚴懲不貸,秦律中有相關的案例。
曾經胡陽少內“贈”接待了一位自稱是五大夫馮將軍兒子的造訪者,他說自己叫“癸”,和仆人一起來南陽種田,想要貸錢二萬和糧食種子,以便在胡陽縣種田謀生,並隨手呈上一份五大夫馮將軍的親筆私信。“贈”打開一看發現有假,就將“癸”扣押,以“撟(矯)為私書”罪係送官府,以求獄治。
一番審訊,“癸”還是繼續狡辯。他說:“我就是馮將軍的兒子。家丈人叫我來南陽種田為生,為便於我來借貸錢和種食,因此給我寫了這封私信。我曾經到新野縣去種田,很幸運,新野縣丞借了錢糧給我,我在那裏田作一年,那裏的少吏都不敢嗬斥我。我出身雖然貧賤,但做事懂得權衡輕重,也能禮讓下人。現在你們卻懷疑我!治罪於我,我要上訴!”
上級再審,“癸”終於交代了犯罪經過。他真名叫“學”,家住新野,和馮將軍毫無瓜葛。曾在文吏崗位實習,因此有私印,會寫字。家境不好,又被豬油蒙心,於是就詐稱自己是五大夫馮毋擇的幹兒子,並以義父的名義偽造了一封私信實施詐騙,以為胡陽少內能看在五大夫馮將軍的麵子上貸點錢給他。一旦成功,計劃添置點日用品和兵器,從秦國逃亡到楚國去。
學假冒五大夫將軍馮毋擇之名,並偽造私信,最後得到的製裁是:一被處以耏刑,並罰為隸臣;二以服役的形式贖其耏刑。由於馮將軍當時已為卿,凡誤稱者都要各罰貲一盾,所以數罪並罰。
除了經過授權的代簽之外,我們又看到同一件陶俑身上,刻有多個不一樣的姓氏。比如有的陶俑踏板刻文“申”,頸部刻文“木”,左臂編號“八十”;有的陶俑踏板刻文“高”,頸部刻文“米”,左臂數字編號“十三口四”。難道小組成員多,設置了正副組長?兩組數字又該算入誰的工效?
不知如何解釋,我便求袁仲一先生解惑。先生笑了笑,慢慢悠悠地翻開發掘報告,說:“這件陶俑有4個人名,也不清楚為啥。”先生對“正副組長”不置可否,僅列舉了例子。所說陶俑站立在一號坑東南的位置,緊鄰觀眾參觀路線。20年裏我應該見過無數次,沒想到原來它身上藏著一個小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