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修建秦陵的三種人

隱宮徒刑者七十餘萬人,乃分作阿房宮,或作驪山。(西漢·司馬遷《史記·秦始皇本紀》)

參與秦始皇陵土木工程建設的人員統稱驪山徒。70餘萬人的隱宮、刑、徒,還是隱官、刑徒?人們對這幾個字的理解不同,漸漸地演繹出一種說法,秦代修阿房宮和驪山陵,用了70萬受過宮刑的人和其他罪犯。如此一來,秦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估計出生率也高不了。

1976年陵園內建築遺址中發現一件石煢,是守陵人的娛樂用品。1979年陵園西側趙背戶修陵人墓地發現40餘枚半兩錢;1996年二號坑犄角旮旯發現幾塊磚圍放著一堆炭跡,炭灰裏有小動物的肢骨;同次發掘在俑坑頂部填土層有兩枚秦半兩,錢的規格一致,直徑2.1厘米,又稱“小半兩”,屬於秦末正在流行的版別;2010年,一號坑第三次發掘點發現了兩把小刀和一節大型動物肢骨。為什麽會有這樣的遺物留存在施工現場和陵園內?

石煢

飲酒行令之器。有14麵,每麵刻一字,其中一麵刻有“驕”,一麵刻有“男妻”,而另外12麵則依次刻有數字1到12。對比滿城漢墓酒令錢銘,“男+妻”,即“畏妻鄙”,意思是怕老婆可恥。“驕”即“驕吹己”,表示起與止。

這些人可以有點小錢,可以忙裏偷閑,可以偶爾“happy”吃點肉。這樣的場景顯然顛覆了我們以往的認知,和秦暴政的印象一點也對應不上,與“驪山徒”是刑徒的定位也不相符。

最能說明問題的發現是一批刻有文字的建築殘瓦。它們發現於修陵人的墓葬中,刻有墓主的姓氏、籍貫、身份等個人信息。這些修陵人因各種原因長眠於此,集中安葬於陵園西側的公共墓地。在100具屍骨中發現19人配有墓誌文,其中10人涉及上造、不更、公士等比較低等級的爵位。

秦製爵等,生以為祿位,死以為號諡。(《漢官舊儀》)

其獄法……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商君書·境內》)

公士以下居贖刑辠(罪)、死辠(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雲夢睡虎地秦簡《司空》)

秦國經商鞅變法,全麵實行二十級軍功爵位製。爵位是一個男子的身份標簽。原來有爵位的人犯了罪,並不是隻有受刑一種製裁辦法,而是先降低爵次。二級以上的要“降爵贖罪”,一級爵即公士則要“以爵抵罪”。原來公士以上的人犯罪,先采用降爵贖罪或免爵抵罪。罪惡極大,無爵可奪,成了士伍,才被“盡其刑”。照此規定,秦時墓誌凡稱其爵位者絕不可能並稱以刑名,反之,稱其刑名者,也不會並稱其爵位,兩者不能並存。

10名具有爵位的修陵人,至死仍保留有爵位,他們不屬於刑徒,隻是因“居貲”——以勞役抵償經濟處罰的緣故來到了驪山腳下。關於這類人群,雲夢睡虎地秦簡中有很多記載,基本包括3種人:無力償還罰貲的免任官吏、一般平民、私家奴隸。私家奴隸替主人頂包,最冤。

修陵人墓地的發掘現場有部分屍骨顯示異常狀態。比如有的頭骨上有刀傷,腰部殘斷;有的身上有刀傷,俯身做掙紮狀;有的身首異處,四肢骨與軀幹骨分離,堆置疊壓,雖然看起來挺慘,但也不能簡單地將之劃為刑徒,除非屍骨上有刑具。

為了有效保證勞動資源,統治者越來越意識到肉體懲罰並非上策,一般不判處死刑,盡量減少肉刑,廣泛采取刑罰並舉。在周代,刑罰以墨刑、劓(yì)刑、刖刑、宮刑、殺刑5種為主,都是肉刑;自秦漢開始,刑罰以城旦舂(chōng)、鬼薪白粲(càn)、隸臣妾、司寇、候為主,體現了體製從以肉刑為主向以徒刑為主的過渡。

城旦舂

男子築城、女子舂米的刑罰;在漢文帝刑罰改革以前,城旦舂是無期徒刑;改革後,刑期最高為六年。

鬼薪白粲

要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和擇米做飯的刑罰。鬼薪白粲是比城旦舂較輕的刑罰。

隸臣妾

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親屬連坐充作奴婢的刑罰。男稱隸臣,女稱隸妾。秦時隸臣、隸妾為終身徒刑,但有贖免辦法。在秦簡中,“臣妾”是私人所有的奴隸,“隸臣妾”屬於官府的奴隸。

司寇

被迫在邊遠地區伺察寇賊、監管犯人或服類似勞役的刑罰。司寇比他監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勞動強度小些。

比司寇略輕的刑罰。與司寇皆為備守、監管,隻是兩者分工不同。

秦的刑罰大體可分為13類: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和耏刑、遷刑、貲刑、贖刑、廢、誶、連坐、收、謫戍。這13種刑罰輕重不同,在同一刑罰內又按處死的方式、對肢體殘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長短、遷徙遠近和貲罰金錢數目等,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種刑罰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2種甚至3種結合使用。總之,造成對方肉體上的疼痛乃至傷殘對國家並無好處,實施勞動懲罰當然更實惠。

黥、劓、斬趾,是秦代3種主要肉刑。黥,臉上刺字,傷害不大,侮辱性極強,不影響幹活;劓,毀容程度加強,幾乎不影響幹活;斬趾造成的後果有點嚴重,身體行動受限,影響幹活。3種肉刑在量刑程度依次遞加,斬趾首先是左趾,累加後再是右趾。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韓非子·和氏》)

很多人都知道卞和獻楚王美玉的故事。楚人卞和獻玉於兩代楚王,楚王均認為卞和是用石頭欺騙他們,兩次對他施以刖刑,順序先左後右。對肉刑實施的順序,楚、秦有“共識”。

根據秦簡,秦國曾有律文規定,對邊境地區的蠻夷,如因搶奪人口被捕獲者,要處以黥劓、斬左趾、城旦舂的重刑。如果百日內不死,才再行發落。看來,斬趾有死亡的風險,在打仗和生產都需要大量勞動力的情況下,還是少用為好。

有罪當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斬左止(趾),斬左止(趾)者斬右止(趾),斬右止(趾)者府(腐)之。(湖北張家山漢簡[1])

再根據漢簡,漢代是斬過右趾之後,升級至腐刑,殘酷程度較秦有過之而無不及。腐刑也稱“宮刑”。一個人生前是否受過宮刑,從骨骼特征方麵無法分辨。驪山徒中是否有人受過宮刑,考古工作者拿不出證據,隻能猜測文獻在傳抄過程中出了差錯,“隱宮”是“隱官”。

這個猜測最終從秦末顯赫的人物趙高身上得到證實。宮刑最初是懲罰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的,後來應用範圍逐步擴大,目的是禁欲絕後。為了盡快痊愈,剛受過腐刑的人住在有取暖設備的密室,即“隱宮”,據說趙高昆弟數人都出生於這種地方。如果“隱宮”是給受過宮刑的人居住,趙高從何而來?趙高之父子嗣繁盛,說明這個“隱宮”一定是弄錯了,應該糾正為“隱官”。

趙高的父親是個身體正常的全乎人,隻是有點案底。隱官的一個“隱”字道出了身份的尷尬,這類人受過肉刑,即使棄惡從善,餘生再也無法融入社會。他們介於庶人和奴隸之間,國家予以編戶並集中管理,給一份養家糊口的固定職業,其身份止於自身,不累及下一代。

盡管父為隱官、母被刑僇,趙高出身不好,仍然接受了正常教育。他從一名基層文字記錄員做起,後來出任中車府令、郎中令、丞相等職,長於文字書法,精通法律,行事堅忍,以文法能吏身份長期仕宦於宮中,是側近之臣的宦者,而不是宮刑之餘的宦閹。

趙高曾做中車府令一職,與秦始皇陵封土西側出土的二號銅車馬禦官代表的人群接近。這個禦官呈跽坐姿態,兩臂前舉,雙手執轡,身略向前傾,雙目注視前方,一副忠於職守的狀態。似笑非笑的小眼睛,多了恭謹,少了威武和陽剛;微翹上揚的胡須,半抿的雙唇,平和又滿足,挺符合趙高這種人的人設。

也有人說趙高就是太監,“半路出家”。趙高在淨身入宮以前有妻子有兒女,後來他為了實現人生理想而忍著疼痛進宮挨了一刀,最終走向了權力的巔峰。那我再講一個小故事。

清代有位侍郎名叫畢際,他邀請《聊齋誌異》的作者蒲鬆齡和一位尚書到他家做客。宴席上,尚書提議飲酒對詩,要求三字同頭,三字同旁,韻腳不限。尚書是個貪官,平日目中無人,欺壓百姓。他詠道:“三字同頭官宦家,三字同旁綢緞紗;若非朝廷官宦家,誰人能穿綢緞紗?”其詩大有盛氣淩人之勢。如果“宦”隻有太監之意,尚書選此來對詩有點自取其辱。

驪山徒包括刑期內的罪犯、正常服徭役的平民、刑滿釋放者,其中的著名人物有黥布。黥布非本名,黥是此人的相貌特征,臉上有刺字,安徽六縣人,姓英,看相的人說他在受刑之後會時來運轉,貴可稱王。到了壯年,果然犯法被判處黥刑。忍著皮肉之痛,黥布很興奮,心理素質極好,愉快地自嘲道:“估計我快當王了。”黥布定罪後不久被押送到驪山服勞役。驪山之徒數十萬人,他與其中的徒長豪桀來來往往,後來帶著這夥人逃到長江之中做了群盜,秦末戰亂又攜眾與秦軍多次交戰,被項王封為九江王。可見驪山徒有一定的活動自由,業餘時間可以串門走動,其中不乏藏龍臥虎之輩。

幹活期間忙裏偷閑,業餘時間訪親會友。驪山徒們生前偶爾烤肉、社交,死後覆一片瓦寄托對故鄉的思念。通過留存在俑坑和陵園內的遺物,考古研究複原著這處秦代大工程的修建過程。“工興則聚,工完則散。”工官製度下,秦代以將作少府牽頭,由因各種原因以服役形式臨時湊在一起的徒們動工,相繼完成了長城、阿房宮、靈渠、直道、馳道、五尺道等諸多大型建設工程。

工官製度

為王室、宮廷、宮府服務的官營土木營造事務的製度。以集權、軍事化或準軍事化的管理方式,使得規模巨大的工程按預期目標完成。主要由國家組織實施,朝廷或各級官府派員進行籌劃與監工,其中工程建設負責人由朝廷、官府或軍隊領導人擔任,成立臨時管理機構,工程竣工後即撤銷。

[1]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