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豈能由作者“包銷”
近日收到一位友人來信,內稱他有一部書稿,出版社認為內容不錯,但要求作者包銷一萬五千冊才能接受。友人哀歎;一介書生,不懂得如何“銷”法,隻好撤回書稿……類似這樣要作者“包銷”才接受書稿的例子還聽到不少。對這種“新事物”,筆者是頗不以為然的。
出版社是否接受書稿,應以書稿的內容為準,如果內容的確好,就應該考慮接受,至於印數,那主要是出版社宣傳發行部門和新華書店的事——當然,作者能夠配合出版社作些工作,增加些訂數,也是值得歡迎的,但似乎不宜作為先決條件。因為,這些要“包銷”的書的作者,大多是一些隻懂做學問而不懂生意經的學者文人,要他們“包銷”,無疑就是斷了他們的出書之路。再說,作者“包銷”,也還有個“渠道”問題:他們不是書刊個體戶,沒有自行設攤的執照,如果貿貿然去“銷”,說不定會被視為“非法。而請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呢。如果委托書店“銷”,還有個折扣問題;書店要六七折,而出版社給作者的優惠最多是七五折,如此“虧本”買賣,一般作者吃得消嗎?
當然,出版社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他們要自負盈虧,沒有資本大量出賠本書;有些出版社實行了編輯個人經濟承包,他們不要作者“包銷”,很可能自己的承包就要砸鍋。因此,作者“包銷”問題,恐怕需要更高層次的幹預和更廣範圍的思考才能妥善加以解決。
(198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