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店務通訊》《我們的生活》

24. 論《店務通訊》《我們的生活》

同時我要經常地在《店務通訊》裏寫東西,借此,向散布各地的同人提出意見,共同商討,大家認為對的,我就負責督促把它實現出來。我希望每個同事都能看到每一期的《店務通訊》。

(《店訊》,#21,108頁,1938年8月13日)我店自全麵抗戰後,業務發展,分支店遍設各地。為聯絡各地分店和同人暨傳達業務方針,爰有《店訊》之編印,用油印分發給各地同人,出版以來,頗受同人歡迎,鹹稱便利。惟是過去《店務通訊》之編印,缺點甚多,如油印不清晰、出版常延期、內容太枯燥,編排欠活潑等等,其最大缺點,即為各地同人在《店務通訊》內少有業務意見發表,因此《店訊》仍不能成為全體同人共同努力出版之刊物。從第二十號起,《店訊》的編排方式略有改革,從第二十一號起,內容亦比較充實,從第二十一號起,“每周談話”每期由弟執筆寫一短文,借與全體同仁多有接觸機會,其次則請徐伯昕、張仲實、艾逖生諸先生經常為《店訊》寫文,內容注重解釋店務與研究辦法。此外,各同仁亦請盡量發表意見,共同商榷。凡此不過為《店訊》充實改革之開端。……尚有數點須與兄等商酌並望轉告各同仁者,即: 第一,《店訊》內所載,既有關本店之計劃與各項工作之辦法、通告,與各分店之工作有重要關係,且其中關於辦法之登載即為各分店實施之根據,並不另有通告,所關尤為重要。故以後各分支店收到《店訊》不僅務必分交各同仁傳觀,最好還能在每次店務會議將《店訊》提出討論、批評,由各分店經理或負責人提出要點,喚起同人注意,其應實行者速即實行,如有補充之意見,亦請函告總處,以供參考。第二,過去《店訊》分發給各地,份數太少,第二十二期起將按各分支店人數比例,酌予增發。盼望《店訊》到達各地後,同仁間即能迅速傳觀,惟傳觀後仍請交由負責人保存,並望對於尚未注意閱讀《店訊》之同仁,由經理促其注意,務使《店訊》成為全體同人人人看到之刊物。第三,在第二十一期最後一張“注意”欄內第四項說:“本通訊有關營業上之具體辦法,請即分別切實實行,不再另行通知。”倘若此種營業上之具體辦法遇有困難之處,即請兄等向總處提出意見,俾便商同解決;如無意見,即盼能遵照執行,請勿延擱或忽略。第四,今後《店訊》要做到成為同仁生活、思想、技術之教育訓練的刊物,成為溝通同仁意見共同討論本店業務的刊物。通過這個刊物,要將同仁為大眾文化及民族解放而努力之目標統一起來,精神一致起來。因此,須請兄等經常負責向各同仁征求稿件;任何稿件,凡有益於團結同人、改進店務者均甚歡迎。特別請兄等多多供獻意見,將店務和《店訊》充實起來,無任企盼。

(《店訊》#25,153~154頁,1938年9月10日)民主國家或團體,都注重公意的反映,所以都重視言論機關,都尊重言論自由。我們的這個小小的民主團體裏,也有幾個言論機關。一個是《店務通訊》,每周一次,是注重本店業務上的言論和公布的文件。一個是《我們的生活》,每月一次,是注重全體同人生活上種種問題的討論與建設。這兩種刊物都是“全國性”的。此外,還有我們的壁報,一周一次,也是我們的言論機關,不過比較有著地方性。同人對於社務和業務上有什麽討論或建議,可在《店務通訊》裏發表,對於全體同人生活有什麽討論或建議,可在《我們的生活》上發表。至於壁報,在性質上是近於《我們的生活》,不過較有地方性,而且出版的距離期間較速罷了。

(《全》#9,632頁,1939年4月)在這種種會議席上,都有發表意見和交換意見的機會,我們都應努力運用來作溝通意見的有效工具。在這種種會議中所討論及決議的事情,在可能範圍內,應盡量反映到《店務通訊》及《我們的生活》上——前者是有關整個店的業務的機關誌,後者是同人自治會的機關誌——盡量使同人知道其中的內容。

同時《店務通訊》還須負起反映同人關於業務上的意見。這些意見,大概可分三類: (一) 關於各種工作上改善的建議,合於事實需要與在事實上辦得到的具體辦法,把它公布出來。《店務通訊》不是純粹的言論機關,而是本店執行者所共同參加的機關誌,既是合於事實的需要與在事實上辦得到的具體辦法,那末不但僅將言論發表而已,同時便須在實際上付之實行。(二) 如遇有同人所擬發表的言論內容,對於事實有誤會,那末與該事實有關的負責人應加以解釋,消除這種誤會。這類解釋誤會的答複,可分兩種方法處理: 一種是個別的直接答複;一種是與原文共同發表出來。(三) 如有些辦法的建議,在負責者認為不能即決定采行,(如認為應即決定采行,那就應該在事實上即付之執行,)有提出征求多數同人意見的必要,也應該發表出來,付之共同討論。

《我們的生活》既是自治會的機關誌(在目前隻能集中在幾個據點,其餘的地方還隻能利用壁報),在自治會力量所能及的事情,也應該采用這樣的原則。即在自治會可以做應該做的事情,不僅僅發表文字而已,還應該注意在事實上即付之執行。

(《全》#9,634~635頁,1939年4月)最近又有在政府某機關的一位熱心朋友見告,說他曾見報告:“書店方麵有一通訊,內容係指須保守秘密,現在時候尤須特別謹慎,以避免政府方麵之捕緝,萬一不幸,雖在嚴刑拷詢之下,亦須咬緊牙關等意。”這又是一個不可思議的謠言!所謂“通訊”雲者,如指《店務通訊》,諸位同人看過,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如指負責人的信件,各店負責人也徹底明白,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根本上我們就沒有什麽不可告人的“秘密”要保守,那裏還說得到“咬緊牙關”呢?

(《店訊》#59,716頁,1939年8月5日)如果同人都同意上麵所舉的原則是合理的話,對於同人意見處理的辦法——不但對於《店務通訊》最近編者所征求的三點的意見,而且是關於以後的一切意見——便可以提出了。

辦法怎樣呢?具體地說,這次征得的意見可由負責人付之實行的,或須加解釋的,或可提出討論的,都須分別將原文與負責人的附言在《店務通訊》上發表。有的須交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等機構考慮的,在考慮後亦須分別將原文與負責機構的附言在《店務通訊》上發表。(如遇有不必公布或不宜公布的事情,可分別徑複,但在可能範圍內仍以公布為原則。)(《全》#9,640~641頁,1939年10月)《店務通訊》既是本店全部分業務的機關誌,各店負責人在每次店務會議席上、應該撮舉其中的要點,作扼要的報告和解釋(事前當然須有相當準備),有必要時還可以加以討論,將討論結果報告總處,以供參考。

(《全》#9,642頁,1939年10月)我們要注意的是桂林的《我們的生活》既是桂店同人自治會的刊物,(說桂林隻是舉個例子來說)這刊物是應該由自治會幹事會指定幹事,會同桂店重要負責人共同主持與照顧的,他們應該組成編輯委員會,每篇文章都應該先經他們看過的,如遇著有錯誤或誤會的地方,他們應該在發表以前就提出來與作者商量,使作者徹底了解,加以糾正。這也是中堅幹部所應擔負起來的“加強同人教育與了解業務”的一部分工作。現在含有錯誤的文章居然登了出來,這表示通過了自治會幹事會與重要負責人的考慮,這意義是相當嚴重的,因為這表示該據點的中堅幹部對於業務了解也發生了問題,隨著領導同人的作用也發生了問題。含有錯誤的文章發表以後,在本據點的全體同人中傳播著,甚至分散到各據點的同人中傳播著,這在教育同人這一點上的影響如何是可以想見的。所以我感覺到為著店的事業計,這件事實相當嚴重,值得我們的注意和改善的。

在這裏還有一點須加以說明,以免誤會。我們當然不是主張用什麽檢查製度來壓迫同人的言論,絕對不是。我們不是很簡單地不許某同事登這篇文章,那篇文章,像檢查機關批一個“應予免登”就算了事。中堅幹部發現了同事的稿子有錯誤或誤會,應該由集體的方式(例如上述的編輯委員會)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或誤會,如經過了這個集體的考慮認為確有錯誤或誤會,應由負責人中指定一個對作者詳細解釋。如作者同意,那末可對這文章加以修改,如全篇都錯誤,那也可以征得作者的同意而免登。如作者不同意,那可接受負責人的解釋,負責者決不強製執行,可交給自治會幹事會商決;如再不能決定,還可以交給自治會全體商決,展開更廣大的討論;最後可依民主方式決定,即任何方麵都須服從多數人的決定。

(《店訊》#100,1451~1452頁,1940年8月30日)領導工作當然包括對同人的教育工作或說服工作,這種經常要做的工作,也是中堅幹部所要注意的。例如《店務通訊》上的重要意見或辦法,中堅幹部須先有徹底的注意與研究,在店務會議中須將要點提出請同人注意,或交換意見,或加以討論。在交換意見或討論的過程中,中堅幹部對於一般同事便有領導的作用,這整個過程便含有教育或說服的意義。這樣一來,《店務通訊》上的重要意見或辦法,便不隻是留在紙麵上,而能深入於全體同人的意識之中。

(《全》#9,576頁,1940年10月)我和四五百工作同誌所慘淡經營艱苦支持的文化機關是全國同胞及海外千萬僑胞所共知的生活書店。我們對於幹部教育非常注意,每星期有油印的《店務通訊》一小冊,分發到布滿全國各重要地點五十餘處分店同人公閱,我在每星期的《店務通訊》裏都寫有一篇文章,對全體同人指示有關文化的重要問題及工作途徑等等,我記得其中有一篇是專門解釋進步文化的內容。

(《全》#10,887頁,1944年4月)

我們店內出版物是專備本店同人看的,就是以前提過的《店務通訊》,我們細查曆期的《店訊》,才知道所謂“誹謗陝西當局”者,僅僅是《店訊》中簡單提及有些書經過中央審查會通過而陝西黨部卻隨意指為禁書為不當,指示該地同事本此意向陝西有關當局說明或交涉而已。

(《全》#10,903頁,194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