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人

康熙間,有術人攜一榼〔1〕,榼中藏小人,長尺許。投以錢,則啟榼令出,唱曲而退。至掖〔2〕,掖宰索榼入署,細審小人出處。初不敢言,固詰之,始自述其鄉族〔3〕。蓋讀書童子,自塾中歸〔4〕,為術人所迷,複投以藥,四體暴縮,彼遂攜之,以為戲具。宰怒,殺術人。留童子,欲醫之,尚未得其方也。

【注釋】

〔1〕術人,古代對占卜、星相等為職業的人的稱呼。榼(kē),這裏泛指盒類容器。

〔2〕掖,明清縣名,屬萊州府,現屬山東省萊州市。

〔3〕鄉族,家鄉氏族。

〔4〕塾,私塾。

【簡評】

盜竊或買賣兒童,並殘害造成其身體缺陷,從而以之為道具謀利,流竄鄉村市井進行表演或乞討,在任何朝代或社會都是令人發指的罪行。《大清律例》卷二六《刑律,人命·造畜蠱毒殺人》:“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人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裏安置。”可見處罰之嚴厲,此亦屬“十惡不赦”之罪,反映了對這類術人的極端痛恨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