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群體

犯罪行為一旦被實施,隻有輕重大小而沒有高尚卑劣之分,對於被害人來說,兩者造成的後果同樣是傷害,而群體犯罪導致的結果往往更加慘重。

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動機而論,的確與平時的犯罪動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和一隻為了保存體力的老虎,先讓其幼虎咬死獵物,自己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

一、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征與我們在所有群體中看到的特征並沒有什麽不同,他們易受慫恿、輕信、易變,把良好或惡劣的感情加以誇大,表現出某種道德的極限等。犯罪群體的心理則受群體的意向、動機和目的等影響,形成適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傾向。

之前說過,當個人融入群體後,會產生一段莫名其妙的興奮期,一邊為自己找到組織歸屬而欣喜,也為現場的儀式感染——儀式是精神的具象表達,因此人對儀式有著本能的寄托。我們可以從拿破侖的閱兵儀式找到很好的證明。起初,被拿破侖召集來的觀禮紳士保持著良好的風度,但擲彈兵方陣經過時,圍觀的群眾爆發出響徹雲霄的歡呼,他們情不自禁地響應了儀式的召喚。同樣的例子在生活中十分常見,一個平時彬彬有禮的紳士,有時卻在一個低俗的聚會中粗話連篇。在一個群體中,當個體與多數人的意見產生分歧時,就會感覺到來自群體的壓力,因此在知覺、判斷與行為上被迫和群體中多數人趨於一致。這種從眾行為大多數人都無法避免。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有兩張卡片,一張畫了一條線,另一張畫了三條長度不等的線,其中一條與上一張那條線長度相等。七八個人坐在一個教室裏,其中一人為被試者,其他人為“共謀”。在沒有群體壓力的情況下,很少有人判斷錯誤,但在“共謀”故意選錯的情況下,35%的真正被試者選擇了與“共謀”相同的答案。

在興奮期後,群體就會進入一種純粹自動的無意識狀態,失去了所有思考力,受著各種暗示的支配,並且非常容易將這些暗示付諸行動。於是,群體犯罪行為就發生了。因此從一般心理上來看,很難把它說成是一個犯罪群體。我保留這一錯誤的判斷,是因為最近一些心理學研究讓這觀點十分盛行。不錯,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動機而論,的確與平時的犯罪動機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和一隻為了保存體力的老虎,先讓其幼虎咬死獵物,自己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借刀殺人而已。

二、犯罪動機

一般來說,群體的犯罪行為完全受一種強烈暗示的支配,這種暗示,往往打著高尚的旗號,參與犯罪的個人事後都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義務,挽救社會。這是群體犯罪行為與普通犯罪行為最大的不同。

這些不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第一,普通的刑事犯罪動機卑劣,群體犯罪動機大多冠冕堂皇,參與者並不認為自己進行的是犯罪行為。

第二,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後膽戰心驚,但冠冕堂皇的動機讓群體犯罪參與者膽大妄為。

第三,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犯罪後拒絕承認事實以逃避處罰,群體犯罪的個體則毫無顧慮地承認事實,但卻拒絕認罪。

動機論者會認為這些犯罪成員之所以犯罪是因為被教唆,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是無辜的,他們隻是在無意識的狀態下被人利用,犯下了他們根本意想不到的罪行。這是大多數心理學家的觀點。倘若這種謬論成立,那麽某個犯罪分子殺人越貨後招出主謀,我們就可以認為該犯罪分子無罪。事實上,如果所有的行為皆以結果而非動機來論的話,那麽一個人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的處分大不相同。

因此我認為,犯罪行為一旦被實施,隻有輕重大小而沒有高尚卑劣之分,對於被害人來說,兩者造成的後果同樣是傷害,而群體犯罪導致的結果往往更加慘重。

三、群體犯罪的曆史

關於群體犯罪的證據,曆史上數不勝數。舉個較為典型的事例,如巴士底獄監獄長遇害事件。

1789年7月14日,當起義者們發覺國王的一支騎兵隊開到巴黎東部關押政治犯的巴士底獄時,他們高喊著“到巴士底獄去!”的口號,以排山倒海之勢向這個象征封建專製統治的堡壘發動猛攻。他們砍斷了監獄吊橋的鎖鏈,衝了進去,與守軍展開激烈的戰鬥,最後擊斃了守軍司令,搗毀了監獄,在巴士底獄升起一麵紅白藍三色旗。

在這位監獄長的堡壘被攻破後,暴動的群眾——那些不知寬容的“無畏鬥士”,把這個可憐的監獄長團團圍住,他當時正在代人照顧精神病患者。這些暴民對他拳腳相加,他們橫眉的麵目下潛藏著嗜血的獠牙,美德的外衣內包裹的是鐵石的心腸。

一個幹完活的廚師,因為無所事事,閑得無聊,他好奇地來到了巴士底獄,他原本隻是想來看看發生了什麽。這時,有人建議吊死監獄長,砍下他的頭,掛在馬尾巴上。在監獄長反抗過程中,他偶然踢到了一個在場的人,於是有人建議,讓那個挨踢的人割斷監獄長的喉嚨,這個建議立刻博得了群眾的讚同。這個挨踢的正是廚師。他本無傷人之意,但群體的意見就是如此。眾目睽睽之下,他也相信這是一種愛國行為,甚至自以為殺死了一個惡棍,應該得到一枚勳章。他用一把借來的刀切那**出來的脖子,因為刀有些鈍了,他無法切開監獄長的喉嚨,於是他從自己兜裏掏出一把黑柄小刀,這個以切動物肉為生的廚師切斷了監獄長的喉嚨,成功地執行了群體的命令。

由此可見,從眾行為導致我們服從別人的慫恿,因為來自集體的意見更為強大,群體讓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在廚師看來,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讚同,他認為自己是在替天行道,履行正義。這種犯罪動機,從心理上卻不是純粹的犯罪動機。

四、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征

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征,與此前論述的群體一般特征沒有什麽區別。犯罪群體的成員個體輕信暗示,易受慫恿,道德品質表現極端。法國史上最凶殘的群體,即參與“九月慘案”的群體,便表現出了上述特征。在這宗慘案裏,沒有人確切地知道是誰下了殺掉犯人空出監獄的命令,此人也許是丹東,也許是羅伯斯庇爾或別的什麽人,這不是最重要的。我們關心的是這樣一個事實:群體被強烈慫恿後參與了屠殺。無論是誰下達了屠殺命令,都表示參與屠殺的個體成員接受了該慫恿。

該慘案的製造群體與製造聖巴托羅繆慘案的群體十分相似。我引用了泰納根據當時的文獻所做的詳細描述。

這個群體殺了大約3000人。該群體完全是個典型的異質性群體,除了少數地痞流氓外,其他成員主要是一些小商販和各行各業的手藝人,包括靴匠、鎖匠、理發師、泥瓦匠、店員和郵差等。在慫恿的支配下,他們如同前文提到的廚師一樣,完全相信自己是正義的,履行的是愛國任務。他們擠進同一間辦公室,既當法官又當執行人,隻是他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犯罪。因為他們深信自己肩負著重要使命——為愛國而革命。這些人一起著手搭起了審判台,與這種行為聯係在一起的是,他們表現出了群體的一般特征:率真和幼稚的正義感,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動機是愛國情操。

由於受指控的人數量眾多,他們決定把貴族、僧侶、官員和王室仆役一律處死,沒有必要對他們的案件一一進行審判,這太浪費時間了。群體低智能思考方式再次發揮了作用,對於他們來說,如果是一個傑出的愛國者,要處決一個罪犯根本不需要證據確鑿,隻要看犯罪嫌疑人從事的職業,就可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是否為罪犯,其他人則根據他們的個人表現和聲譽審判他們。

在他們看來,那些貴族平素惡貫滿盈,貴族之間往往官官相護、狼狽為奸,因此所有權貴都是十惡不赦之徒。與其關係緊密的僧侶與仆役也被株連無一幸免。

這種方式滿足了群體幼稚的良知,當屠殺變成合法行為時,殘忍的本能也被激活。我在別處討論過這種本能的來源,群體總能把殘忍發揮得淋漓盡致。正如群體通常的表現一樣,這種本能並不妨礙他們的其他感情,他們的善舉和殘忍常常同樣極端。

在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中,暴亂者打著“人身自由,權利平等”的旗號隨意屠殺工廠業主,毆打管理者。

他們隨後攻進了阿巴耶地區的監獄,其中一人在得知囚犯24小時沒喝上水後,差點想把獄卒打死。如果不是囚犯們為該獄卒求情,該獄卒早就一命嗚呼了。一名囚犯被臨時法庭宣告無罪釋放後,所有人,包括衛兵和劊子手在內都高興地擁抱這名囚犯,瘋狂地鼓掌,然後開始屠殺貴族。在這個過程中,狂熱的情緒從未間斷。他們圍在屍體旁跳舞唱歌,還為女士安排了長凳,讓她們享受觀看處死貴族的樂趣。這種表演一直被一種畸形的正義氣氛包圍著。

當時,一名劊子手抱怨說,為了讓在場的女士看得更真切,把她們安排得太近了,隻有極少數人享受了痛打貴族的快樂。

為了升級暴動的快樂,暴民們決定讓受害者從兩排劊子手中間慢慢走過,讓劊子們用刀背砍這些可憐的受害人,延長他們受苦的時間。

福斯監獄的暴動更為殘酷,他們把受害人剝光,開始對受害人施慘無人道的淩遲之刑,為讓每個人都能盡情地欣賞受害人被千刀萬剮的痛苦,淩遲時間長達半小時。盡管受害人已經奄奄一息,仍難逃最後的折磨,這些冷血無情的劊子手把體無寸膚的受害者切開,再掏出他們的五髒六腑,其凶殘程度簡直令人神共憤。

當然,劊子手也不是完全沒顧忌,存在於群體中的道德意識也表現在他們身上。他們會把受害人的錢財和首飾收集起來,老老實實地放在會議桌上,沒一個人會私自吞下它們。

這些暴動群體的所有行為都可以看到群體頭腦特有的幼稚邏輯。

屠殺了1200到1500個民族的敵人之後,一個暴動成員提議說,那些關著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漢的監獄,養的都是一些沒用的人,不如把他們全都殺掉。

這個建議立刻就被該群體采納了。

監獄中間自然也有人民的敵人,比如有位名叫德拉盧的婦女,就是一個毒殺他人的寡婦。因為被關押,她非常憤怒,聲稱如果她有可能的話,她會一把火燒掉巴黎。於是有人建議除掉她算了。這種說法貌似正確可信,在暴亂者看來,既然這所監獄關了一個殺人犯,那麽其他囚犯自然也重案在身,應該統統殺掉。於是囚犯們都被處死了,其中包括50名12至17歲的兒童。

當一周的工作結束時,所有這些處決也終於停止,劊子手們想來可以休息一下了。但他們深信自己為祖國立了大功,於是前往政府請賞,其中有人甚至要求被授予勳章。

在曆史記載中,1871年巴黎公社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激進主義者巴貝夫有個建立集體公社的構想,他要求由集體掌握國家財產,建立以農業為中心的經濟體係。於是,不少花草被挖,樹木被砍,建築被毀。更荒唐的是,公社成員製作了各種各樣的“許可證”,持證人可以隨心所欲地娶妻納妾,不計其數的女性成為其中的受害人。我們悲哀地看到,群體的勢力不斷增長,政府的權力在它麵前節節敗退。這類事件不是第一起,也不是最後一起,將來還會有很多性質相同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