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數據應援這塊,這個問題挺大的

第六十章數據應援這塊,這個問題挺大的

飯圈這一塊,還真不在韓飛的了解範圍之內。

這事兒吧,韓飛聽得不太明白。

他看了會兒彈幕,接著打開網頁搜索資料,這個粉絲集資到底是個什麽形式?

韓飛一邊瀏覽相關資料,一邊說道:“你們等我一下,這個我還真的要查一下才知道。”

“難得啊,第一次看韓老師被問住了。”

“飯圈的奇葩程度已經超出了韓哥的認知程度。”

“韓飛:這不在我的知識範圍之內。”

“他們就是籌錢做數據,買代言、專輯,還有什麽應援。”

“做數據韓哥你可以去微博看超話,裏麵有專門教怎麽做數據的。”

“我懷疑韓老師可能不知道超話的入口。”

“韓哥,我給你發私信,我上次潛入他們粉絲群,截圖了好多傻子言論。”

……

看了會兒資料,又看了私信和彈幕,韓飛差不多心裏有數了,開始分析道:

“我現在知道了,我們先來說這個,粉絲集資算不算非法集資?”

“我們還是用剛才的四個構成條件來分析。”

“這種行為肯定沒有相關機構批準許可對吧?那非法性有了。”

“他們集資有在超話、粉絲群、各個網絡平台宣傳,對吧?那公開性也有了。”

“問題來了,利誘性有嗎?”

聽到韓飛詢問,大家的意見各不相同。

“有。”

“沒有。”

“用他們哥哥的出道位來**他們,也算利誘。”

“為了哥哥能有更好的資源,算利誘嗎?”

“這個利誘指的是給出資人金錢回報吧?要實質的東西。”

韓飛看了會兒大家的答案,分析道:“這裏大家有爭議啊,我們來回憶一下第三個構成條件。”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

“粉絲把這個錢花出去,有沒有想過把本錢拿回來?是不是為了自己賺錢?”

“不是,所以粉絲集資不符合利誘性,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聽到這個結果,連線的那位女士不免有些失望。

錢不能要回來,她認了。

但是能不能從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

韓飛接著說道:“但是我剛才在搜索相關資料的時候,就發現有出現過,粉絲集資結果卷錢跑路的情況。”

“大家覺得這個定什麽罪?”

……

“集資詐騙?”

“不是吧,韓老師都說這個沒有利誘性,應該單純詐騙吧。”

“侵占罪算不算?”

“對對對,侵占罪。”

看到彈幕裏頭不少人都回答對了,韓飛滿意說道:“大家說對了,看來有在認真聽我普法。”

“這種行為因為不屬於非法集資,所以不構成集資詐騙,但是它是構成詐騙罪。”

“其次,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務非法占為己有,這還構成了侵占罪。”

“如果有遇上這種捐錢跑路的情況,你是可以告他詐騙罪和侵占罪的。”

連線的女士問道:“韓老師,如果沒有發生跑路的情況,就沒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解決嗎?”

“我承認,這件事我們家長也有不對,是我們在開始的時候,沒有引導好孩子。”

“可是她現在就跟中毒了一樣,書也不愛讀了,每天就是抱著手機,成績一落千丈。”

“之前還要買什麽歌曲,就同一首歌曲,她要買幾百份,還重複買了好幾次。”

“我現在再收她的手機,再不讓她做這些事,她甚至跟我鬧自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麽辦?”

“您有辦法嗎?”

看到這人請教韓飛怎麽教孩子,大夥兒吐槽道:

“韓哥這兒除了谘詢法律問題,還能教人管孩子?”

“孩子不好好教,到頭來遭罪的還是父母。”

“不過飯圈確實毒害了不少青少年,如果韓老師能解決,也算是為民除害了。”

“這孩子也太離譜了,還自殺。”

“為了一個小明星,至於嗎?”

“一首單曲,一張專輯買幾百份,我真的不理解。”

“我再喜歡我倫,每張專輯我也隻買一份。”

……

韓飛聽了對方的訴求,又看了下粉絲給他發的私信,關於集資應援的資料。

考慮了一會兒,韓飛說道:“雖然粉絲集資的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剛才看到這個數據應援這塊,這個問題挺大的。”

“我記得這邊是有一個軟件,是他們粉絲交了錢,軟件會自動批量轉發博文內容。”

韓飛一邊說,一邊看剛才收到的私信。

“然後我看到這個截圖這邊就有,關於資金去向的說明,粉絲集資的大量資金都是給該軟件充值的。”

“充值後,該軟件會根據大家的要求,給他們的偶像的微博刷讚,刷榜,刷轉發。”

“這下麵還附上了戰報,數據是破億了。”

韓飛看到截圖上的言論,實在搞不懂這有什麽好自豪的。

不都是假的數據嗎?

韓飛繼續分析道:“假造數據,這個行為可能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程序、工具罪’。”

“這個罪名很長,就是說通過一些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

“或者對該計算機係統進行非法控製,這個是刑事犯罪,根據情節,可以處有期徒刑。”

“那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程序工具,也構成犯罪。”

“這個打榜的軟件,就屬於上述的,非法控製計算機信息係統的程序工具,它控製了微博的數據。”

“當然構成犯罪的前提是看情節是否嚴重,這個要看侵入的對象,侵入的次數,還有違法獲利的所得金額。”

“像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程序,隻要提供五人次以上就構成犯罪。”

“像微博這種一般性程序,二十人以上就可以構成犯罪。”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也是屬於情節嚴重。”

“我看了這個截圖,這加起來金額最少也六位數了吧?”

“粉絲肯定也不止二十個人,這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提供這個數據造假服務的人,可以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