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吃人的封建社會
這是深夜,石小凡出城的時候就已經入夜。又奔波了二十餘裏才到這客棧,此事已過淩晨。
而虯髯客這時候還在客棧飲酒,店小二雖然困得眼皮直打架,還是不敢怠慢。
虯髯客長得五大三粗,跟個鐵塔也似。腰間別著一把宣花斧,看起來倒是威風凜凜。
可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一分錢難倒英雄漢。這廝兜裏沒錢,隻好一臉落寞的要往客棧外麵走。
石小凡在二樓聽見他們的對話,於是叫住了他。
“作甚?”虯髯客看石小凡衣衫華貴,長得又俊俏,這等小白臉看著就來氣。
“兄台,何不共飲一杯?”石小凡招呼店小二:“小二,再溫兩壺酒,切二斤牛肉兩隻燒雞。”
說著石小凡走下樓梯,在剛才虯髯客的桌子上坐了下來。
牛肉,能吃得起牛肉的都是土豪。
而且,大宋朝牛肉你吃不了活的,活牛犯法。
因為牛是第一生產力,耕田離不開它。曆朝曆代都禁止吃牛肉,能吃的,也都是些老死病死的。而且殺牛還要去官府備案,
店小二哈著腰去了,心中卻一百個不樂意,都特麽幾點了,還來吃吃吃。
後堂的廚子迷迷糊糊被叫醒,嘟嘟囔囔的起來切了兩盤牛肉,又從籠屜裏摸出兩隻兩燒雞,胡亂撕吧撕吧就讓小二給端了上去。
店小二打著哈欠眯著眼將牛肉和燒雞端過來,虯髯客不禁咽了口唾沫。
看得出,此人是個李逵式的人物。
“兄台,尊姓大名?”石小凡給他斟了碗酒。
“好,衝著兄弟你如此爽快俺也就不客氣了,俺叫李魁,哥哥叫啥?”
石小凡大吃一驚:“你還真叫李逵?”
李魁大眼一瞪:“俺娘說俺有武狀元之才,算命的說俺是魁星轉世,於是俺就起名叫李魁。俺行不更名坐不改姓,莫非你認得俺?”
傳說魁星是個才子,曾連中三元(解元、會元、狀元)魁星點鬥的吉祥圖案和讀書人信奉魁星的風俗早在宋代就有,而在明、清大為流行。
石小凡明白了,此人叫李魁,音同字不同。
“好,兄弟石小凡,幸會幸會!適才我聽說李魁兄乃是牟縣而來,不知李逵兄弟要往何處去?”
旺財和來福幾個狗腿子看到自家小公爺與這黑臉大漢對坐飲酒,慌忙跟著下來保護,以備不測。
一提這個,李魁是氣不打一處來:“俺要入京,去皇宮將狗皇帝的狗頭給砍下來。”
眾人一聽大驚,旺財和來福幾個嚇得紛紛摸向腰間佩刀。
這次牟縣一行,旺財和來福幾個狗腿子都帶著兵器。這不是京城,為保護小公爺安全,兵器都是隨身攜帶。
這莽漢竟然要入京殺官家,他是活膩了。怕還到不了宮門口,就會被侍衛抓了。
狗腿子們嚴陣以待,隻等石小凡下令,他們便一擁而上擒了這莽漢。
石小凡卻笑著擺擺手,示意眾人不可輕舉妄動。
“不知李魁兄與天子有何深仇大恨,竟然要入宮行刺天子,你就不怕掉腦袋麽。”
那李魁猛地一拍桌子:“哼!天子不長眼,牟縣那幾個狗官橫行鄉裏魚肉百姓,如此昏君不殺留之作甚?”
石小凡看了眼旺財幾個人,這莽漢是不是腦子有問題,他又轉頭笑著道:“這牟縣狗官橫行霸道,你該殺了那狗官,與天子何幹?”
誰知李魁又道:“俺曾蒙麵摸進縣衙,將那狗縣令捉住,俺本想給他兩斧頭砍了他狗頭為民除害。誰知這廝說什麽他是朝廷命官,他都是按照朝廷命令行事,也是身不由己。俺一想也是,他這狗官是天子冊封,不如俺先入京殺了那狗皇帝,回頭再來和這狗縣令算賬,於是俺就來了。”
石小凡一驚,這廝能孤身闖入縣衙,本事倒也不小:“你說這牟縣狗官魚肉百姓,不知是如何魚肉法?”
一說這個,李魁加倍憤怒了:“整個牟縣百姓十戶九戶都淪為佃民,官府和大戶肆意壓榨百姓。大多數百姓一年到頭下來種的糧食連交租都不夠,他們每年不得不到京城乞討。誰知道京城官府動不動就驅趕鞭笞這些百姓,賑災糧食一下來,那些大戶又從百姓手裏將糧食收回去,說什麽是欠他們的租子。你說這樣的狗官該不該殺,那京城的狗皇帝昏庸不昏庸!”
大宋朝為維護地主階層利益,並不遏止土地兼並,這也造成大量土地被地主兼並,無數百姓淪為佃民。
而宋朝的佃農的地位是低賤的。法律上甚至明文規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地主殺害佃農,可以不必償命,所以有的“富人敢於專殺”,甚至視佃農的性命如草芥。
宋朝鄉村,沒有地的佃農,一般須編入“鄉村客戶”的戶籍。他們租種地主的田地,而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有些地主還出租耕牛和農具,甚至掠取高達八成的地租。
某些貪得無厭的地主還經常使用各種手段,例如用大鬥、大斛巧取豪奪,變相加租。高利貸也是地主掠奪農民的一種重要手段。
複當時象買賣奴隸那樣,地主可以將佃客“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有的地主,變換手法,將荒遠的小塊土地連同佃客,立兩張契約,在公開的假契上說這些佃客是“隨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說是“佃戶典賣”。
有些地主有權把佃客跟土地、耕牛、農具、船屋等生產資料一起當做禮物來送人。
地主可以利用“契券”,剝奪佃客自由移動的權利。如果佃客隨意起移,官府認為“無故逃竄”,地主依據契券便可以“經所屬自陳收捕,所在州縣不得容隱”。
到孝宗時,凡是外鄉遷來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鄉,地主可向所屬州縣訴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後,仍發落交還。
地主可以強迫役使佃客家屬,強迫典賣田地和欠債的人作佃客,以至幹預佃客妻女的婚嫁。這種對佃客的人身束縛,當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現實。
北宋時期,地主打死佃客,還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遇到正直的官員會以殺人罪論處。而遇到一些狗官,隻要地主使點銀子,有的甚至隻是賠點錢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時,才明確規定:地主打死佃客,減罪一等發配到鄰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規定再減罪一等,改為發配本州。這實際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連續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