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6章:對峙(5)
宋王朝的建立,對範質、王旦、竇儀這些老臣而言隻是換了一個東家;他們的作風並未因新王朝而發生變化。
老臣新臣像五代時期官員一樣,一如既往地進行他們的貪腐事業。
這種貪腐風氣的存在使宋初的貪腐官員頻頻出現,嚴重擾亂了政權的穩定。
宋太祖製定嚴懲貪腐官員的政策,使唐末五代開始發展起來的官員貪腐的官場惡習有所收斂。
但隨著政局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官員貪腐現象又悄然滋生,最終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
商業貿易中“坊市”製度,使得宋朝一些小鎮開始興旺起來;大城市的昌盛繁榮,沿江貿易和海外貿易的發達,都令世人矚目。
也正是由於商品經濟的高速發展從另一個方麵推動力宋朝百姓的物質追求,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傳統生活方式,全社會開始形成了一種追求物質、精神享受的奢靡之風氣。
宋朝社會無論上下階層,無論貧富,從城市到鄉鎮,均以奢為榮,以儉為鄙。
金錢以獨特的影響力,日漸侵腐著世道人心,操縱著整個社會。
在金錢勢力的驅使下,在任官員的價值觀開始發生了變化;他們為得到更多的金錢,填滿其日漸膨脹的私欲;為吏而商、與民爭利,把謀利的惡爪伸向公私財物,貪汙受賄、詢私枉法。
宋朝之所以貪汙腐敗成風,正是社會上利欲橫流推波助澗所造成的必然結果。
奢靡的生活需要的是大量財富的支持,因而使得官員考慮的不是怎樣更好地治理國家,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是如何利用自己的職權來謀取私利,滿足自身的欲望。
試想,半部論語治天下的執宰趙普也加入謀取私利的大軍之中;就甭問那些基層的官吏的貪婪性。
盡管皇上宋太祖在皇宮中提倡節儉——自己的姑娘穿了一件鑲有孔雀羽的服裝被他嗬斥換掉——但民間的奢侈之風越演越烈單憑皇上一人似乎難以製止。
為了使朝廷官員在蓬勃發展的商品經濟中避免追逐利益,利用手中的職權,涉足商業牟取暴利;宋太宗實行高薪養廉。
宋初官吏的俸祿不但隻有唐朝的一半,而且這一半也不是全部給予金錢;其中還有約三分之二是給實物,這無疑又使得俸祿水平大大降低。
官員的俸祿很低,低級官吏和中層廉潔官員憑朝廷俸祿給養為生,無所積蓄,有的人月月請貸,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葬。一些低級官員比如主簿:每月俸祿隻有五千。那麽,五千文俸祿在當時,生活狀況究竟是怎樣的呢?
有人考證:北宋前期,如果穿衣及其他日用錢的支出不在考慮範圍,普通百姓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費,僅吃的一項,需615文,如此算來5千文的俸祿,隻可使8口之家免於饑餓。
可是宋朝家族製度盛行,一般士大夫之家,每戶數十口是普遍現象。
有官員言及自己的困苦生活時說:“聚族四十餘口,食不足,終日忽忽無聊賴。”
由此可見,對於一名有數十口家庭負擔的官員來說,僅靠每月5千文或10千文的俸祿收入是無論如何也解決不了基本的生活問題的。
由於沒有合理的俸祿,就不能產生守職的官員;除了極個別清介廉潔之士以外,要他們不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幾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這些官員的俸祿可以保障自己的一家老小衣食無憂的話,誰還願意冒著這些風險去做這些違法的事情呢?
問題是低薪俸祿不是貪腐的理由,宋太祖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不斷提高朝廷官吏的薪資待遇,與此同時也加大反貪懲腐的力度。
宋太祖知道,腐敗與國亡是一對生死冤家;王朝的滅亡必然伴隨著政治的腐敗。
官員貪汙腐敗到一定程度會嚴重危害統治階級的政權和國家的穩定,曆代封建王朝最高統治者通常都很重視對官員貪汙腐敗行為的防範;並針對本朝的具體情況製訂了一係列官員貪腐防治方麵的法律製度,重典治吏。
宋太祖麵對日益嚴重的貪汙腐敗現象,苦心經營製定了一套詳備、周密的法律製度,所以宋朝被譽為“隋唐之後成就最輝煌的時代”。
法律是整治貪腐行為的有利工具,通過嚴刑峻法來打擊貪汙腐敗是宋初統治者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從宋太祖趙匡胤時起,宋朝便著手製定懲治貪腐官員的律令;宋朝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綜合參考、借鑒了唐末五代刑規,經過累朝修改補充,最終形成了較為詳密的懲貪反腐立法。
《宋刑統》記載:“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仗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仗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根據宋朝法律,不管是否枉法,隻要官吏接受了當事人的錢財,那就會被判定為犯贓。
宋朝律令在防治官員貪腐的法律規定上較前朝曆代更加嚴密,官員的各種違規亂紀貪腐均在法律的監管之下,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但是宋朝對貪官汙吏的懲治力度上卻是有所減弱,從北宋至南宋,總體上呈現出越來越寬的趨向。
這就給打擊官員的貪腐不法留下了隱患,不利於從根本上遏製官員貪汙腐敗的擴大化。
宋朝還啟用了監察管理部門來監察貪汙腐敗現象,監察製度在封建國家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它能夠有效地監察官員的非法舉動,保持封建統治秩序的基本穩定;打擊貪汙瀆職,以防範封建政治的腐敗。
為興廉黜貪,宋初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體係。
中央的監察機構為禦史台,其職能大體仿唐製;專司“糾察官邪,肅正綱紀”之事。
同時又在地方設監司、通判等,加強了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和控製。
除了立法和監察,宋朝還十分重視對官員的考核製度建設;考核製度較之前更全麵係統,並在此基礎上有所改進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