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_猴場會議會址

猴場會議會址

概況

猴場會議會址位於甕安縣草塘鎮猴場村,距縣城17公裏,於2004年按原樣修複並對外開放。2009年5月,猴場會議被中宣部評為第四批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

會址主體建築原為猴場商人宋澤生的私人宅院。因宋澤生曾到四川西康藏族地區經商並定居過很多年,晚年返回原籍甕安猴場村定居時,吸收了藏式民居建築和甕安民居建築的特點與優點,建成了這座私人宅院,俗稱“一顆印房子”,其特點是內建四合院木房,外圍四周圍牆,正麵圍牆高大雄偉,正中設大門,其餘三麵圍牆略低,側麵開一小門連通碉堡,屋後有花園。

1934年12月31日下午,中國工農紅軍軍委縱隊長征到達猴場,在這所宅子裏召開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史稱猴場會議。

1997年,黔南州和甕安縣決定重建“猴場會議”會址,並於2004年2月完工。修複後的猴場會議會址,占地麵積比原來約大一倍,外圍又增加一道圍牆,正麵修建了雄偉的門樓,內有老紅軍題字碑廊和若幹展覽室。會址雄偉壯觀,基本上按當年召開猴場會議時的原貌進行了恢複。“猴場會議”紀念館館名由張愛萍將軍親筆題寫。

主體建築物為“一顆印房子”,由相連的門廳、正房和廂房共四棟兩層木結構房屋組成。一層正房共三間,中間為堂屋,是當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開會的地方,現陳列有會議桌椅等實物和會議場景大幅油畫,繪有毛澤東、周恩來、朱德、王稼祥、張聞天、博古、李德、李富春等人開會時的群像。

堂屋兩側及兩邊廂房一層為紅軍長征曆程圖片展和實物陳列,全麵反映了紅軍長征的全過程和紅軍在甕安的活動曆史遺跡。二層為當時中共中央政治局領導成員周

恩來、朱德等同誌住室,陳列有實物和領導人相片。由於毛澤東當時擔任的是中華蘇維埃政府主席,沒有住在這裏,而是住在離此處一華裏遠的下司村傅家祠堂,傅家祠堂已於2006年修複,現在命名為“毛澤東行居”。

猴場會議

1934年底,中央紅軍長征進抵貴州甕安縣烏江南岸。12月31日下午,軍委縱隊到達甕安猴場。

猴場,又稱草塘,始建於元代至元二十一年,為播州安撫司轄下的一個長官司,明洪武十七年改為草塘安撫司,民國時期為甕安縣的一個鎮,是貴州著名的八大鎮之一。

關於為什麽叫“猴場”,《長征聞所未聞的故事》作者哈裏森·索爾茲伯裏的解釋是:“猴場”就是從前有很多猴子的地方。這種解釋,是一個典型的文化誤解。猴場和豬場(珠藏)一樣,都是中國西南地區最常見的以十二生肖作為地名的地方。原意是這裏逢猴日趕場,是天幹地支的形象化記憶,與猴子並沒有關係。

猴場在當時算是個繁華的地方。陳昌奉是毛澤東在長征時期的警衛員,他在回憶錄中說:“猴場是我們從江西瑞金出發以來見過的最大的集鎮,市場繁榮,商業興旺。來到猴場正值過年,紅軍每人發兩塊大洋做餉,有的戰士甚至想留在猴場不走了,我把一些戰士的想法告訴毛主席,毛主席笑著對戰士們說:‘中國這樣的地方多的是,我們要渡江到遵義去過大年。’”

而此時的蔣介石得知紅軍向烏江南岸前進,急忙改變部署,重兵圍堵,企圖將紅軍消滅在烏江南岸。掌握著紅軍領導權和指揮權的博古、李德置黎平會議的決議於不顧,頑固地認為紅軍應“東進”、再入湘西。他們要求在甕安猴場召開政治局會議,重新討論紅軍長征的戰略方向。為此,在紅軍到達猴場的當天下午5點左右到

1935年1月1日淩晨,中共中央在甕安猴場鎮西一公裏的宋家灣召開了進軍貴州後的第二次政治局會議。參加會議的政治局委員和候補委員有:毛澤東、朱德、周恩來、王稼祥、張聞天、陳雲、劉少奇、李富春、鄧發、凱豐、秦邦憲、李德和翻譯人員伍修權。

在會議上,博古提出要紅軍“不過烏江”,留在烏江南岸打遊擊,“回頭再與紅二、六軍團會合”。於是,會議就紅軍“北渡”還是“東進”展開激烈的爭論。毛澤東作了發言,反駁博古的錯誤主張。毛澤東認為:如果仍然堅持東進與紅二、紅六軍團會合,勢必再次進入蔣介石布下的口袋;而貴州國民黨勢力相對薄弱,貴州軍閥王家烈的黔軍是有名的“雙槍兵”——鴉片煙槍不離手,根本沒有戰鬥力;蔣介石嫡係部隊中央軍與黔軍,以及川軍、滇軍又矛盾重重,鉤心鬥角,有利於紅軍的行軍作戰,所以應當堅持執行 “北渡烏江,在黔北建立川黔邊新蘇區根據地”。

博古、李德在第五次反“圍剿”以來的錯誤指揮,早已引起紅軍廣大指戰員的不滿,參加猴場會議的大多數中央領導再次否定博古、李德等人回頭“東進”的錯誤主張,重申了“黎平會議”的戰略路線,在“猴場會議”上作出《關於渡江後新的行動方針的決定》,命令紅軍立即渡江。

猴場會議為不久後召開的遵義會議明確取消博古、李德的軍事領導權和指揮權、確立毛澤東在紅軍中的領導地位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思想基礎。

在此之前的湖南“通道會議”使毛澤東重新獲得紅軍軍事發言權,“黎平會議”使毛澤東的軍事路線和思想進入紅軍領導指揮中樞,而 “猴場會議”則強化了毛澤東的軍事領導指揮權,並在事實上取消了博古、李德的軍事領導指揮權力,為遵義會議的召開奠定了基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