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創新與發展_從工業文明到生態文明的跨越

第三編

創新與發展

從工業文明到生態文明的跨越

曹明德

工業革命以來人對自然的大規模不當幹預引發了人與自然之間的衝突,人類在享有工業文明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正在品嚐自己釀造的苦酒:大氣汙染、酸雨、水汙染、噪聲汙染、固體廢物汙染、化學汙染、放射性汙染、森林草原退化、礦產資源枯竭、物種滅絕、臭氧層漏洞、全球變暖等。事實證明,西方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先汙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複”、“先開發後保護”的發展路徑是事倍功半甚至是不可取的,必須改變發展模式,實現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變。而中國尚處於工業文明階段,既麵臨著嚴峻的生態環境危機,又麵臨著文明的轉型,如何實現這一跨越是一個需要破解的難題。本文從理念、責任、製度和經驗等四個方麵來嚐試回答這一問題。

一、確立生態文明理念

工業文明導致的生態危機的思想根源是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這種思想將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視為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人是主體,自然是客體,客體的價值是依賴於主體的,對主體具有效用才有價值,否則就沒有價值。這種片麵的主、客二分法源於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所形成的機械的方法論,近代自然科學需要對自然現象進行分門別類的研究,這種分析實證主義的研究方法毫無疑問對科學的發展和學科的分工是大有裨益的,然而這種思維方法也易於導致割斷事物之間的內在聯係,隻見樹木,失之片麵。而且人類利用近現代的科技能夠大規模地幹預自然界,從而彰顯了人的主體性,一些人誤以為人類可以征服或控製自然,誤以為人是自然界的掌控者,自然是服務於人類的。事實上,人是自然界的一個物種、生物圈的一個成員、一個組成部分,文明起源於自然,自然塑造了人類的文化,一切藝術和科學的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響。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第3條規定:環境指的是地球的組成部分並包括:(a)空氣、土地和水,(b)大氣層的所有層次,(c)一切有機的和無機的物質以及生命體,(d)包括(a)(c)項所指各組成部分在內的相互作用的自然係統。可見,環境概念中包括了人類。那種將人視為在自然界之外或之上的人與自然二分法是十分有害的,它導致了人類對自然的掠奪和役使。實際上,自然本身就具有價值,人類是自然界的一個普遍成員,每一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應當得到尊重。“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 “因此我們每一步都要記住:我們統治自然界,決不像征服者統治異族人那樣,決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們連同我們的肉、血和頭腦都是屬於自然界和存在於自然之中的”。“我們不要過分陶醉於我們人類對自然界的勝利。對於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對我們進行報複。”因此,我們必須摒棄工業文明以來的價值觀念,確立生態文明的價值理念,改變發展路徑,轉變“高增長”、“高汙染”、“高能耗”的經濟增長方式,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以綠色GDP作為衡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並將環境資源保護的績效作為黨委組織部任免提拔領導幹部的一個重要依據,加強公民和領導幹部的環境法治教育,在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的理念。

二、明確生態文明的道德和法律責任

地球是人類共同的家園,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園,因此,每個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均無法置身事外,均負有保護這個共同家園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以全球變暖為例,自工業革命以來全球氣溫急驟上升,科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這是由於人為原因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具有增溫效應的溫室氣體所造成的。為了避免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對全球氣候係統的危險幹擾,人類必須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減緩和適應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這是所有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所應承擔的道義上的責任,因此,各國應製定法律和政策限製溫室氣體的排放,鼓勵企業研發和采用低碳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同時在公民社會中提倡低碳消費和綠色消費,使每個公民切實履行自己的環境責任。這種責任既可以是道義上的責任也可以是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靠責任主體的自願履行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來迫使其履行,而法律責任則具有強製力,由具有執行力的機構監督並強製責任主體履行其法定義務。

當利益與責任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哥本哈根氣候談判較好地回應了這一棘手的問題。應對全球變暖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責任,但是由於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增加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工業化階段的排放所造成的,發達國家應負有消除其負麵影響的責任,在發達國家清償其所欠下的“氣候債”之前,發展中國家不應承擔任何強製性的減排義務。發達

國家的排放頂峰已經過去,而發展中國家由於其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排放頂峰時期尚未到來,應當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滿足其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合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尊重人權的角度,發展中國家滿足其國內公民基本的能源需求和其他物質生活條件的需求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但是,如果發展中國家也像發達國家那樣排放溫室氣體,那麽全球氣溫於2050年將會超過3.2℃,其結果將會是災難性的,一些小島嶼國家可能麵臨被海水淹沒的危險。因此,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即各國均有義務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發達國家應當率先大幅度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在資金、技術轉讓等方麵支持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規劃、項目、政策和其他活動,特別是援助那些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國家和非洲國家。而發展中國家則應當根據其自身的情況和特殊需求采取適當的國內減緩和適應行動,承擔自願性的減排義務。如何才能達到保護全球氣候係統避免其遭受人為原因引起的危險幹預?從道義上來說,各國均負有采取減緩和適應措施的義務,這取決於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意願。而從法律上來看,在國際上各國應通過磋商、斡旋、談判、仲裁、和解、調解等方式來解決其利益衝突,通常是以締結公約、條約、協定等形式來達成解決問題的共識,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各國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哥本哈根氣候峰會所達成的《哥本哈根協定》就是締約國之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協定,雖然一些國家明確對其持有異議,該協定沒有規定強製性的減排目標,也沒有法律約束力,從而被認為是一個政治協定而非法律協定,但是,該協定仍然是一個重要的突破,它把作為發達國家排放大國的美國納入了全球減排體製的框架下,也為2010年締約國之間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打下了重要的基礎,可以說它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新起點。從國內法的角度觀察,國家製定法律和政策,發展低碳經濟,鼓勵企業研發低碳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引導公民低碳消費,甚至製定國內的中長期碳減排目標等。不論是通過道德自律或是法律的外在約束,國家(政府)、組織或個人明確其應承擔的生態責任,並以民主的方式解決其利益與責任的衝突。

三、創建生態文明的法律製度

生態文明是一種新的文明形態,需要創建新的製度對其進行促進和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生態文明建設,市場工具將會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降低汙染的社會成本方麵,排汙權交易製度被證明是十分有效的。“排汙權交易”(排放貿易)製度是環境資源法的基本製度之一,是許可證製度在汙染防治領域的一個新的發展。所謂“排汙權交易”製度,是指在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及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前提下,激勵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汙染治理節約汙染排放指標,這種指標作為“環境容量資源”或“儲存”起來以備企業擴大生產規模之需,或在企業之間進行有償轉讓。而新建汙染源或缺少汙染排放指標的老汙染源,則可以從排汙權交易市場有償向汙染排放指標有節餘的企業購買。在西方國家,排汙權交易製度對排汙總量控製起到了重要作用。排汙權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的條件下,明晰汙染者的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即合法的汙染物排放指標(英文為“emission credits”,有人翻譯為“排放信用”,也有人翻譯為“排汙權”,實際上為“排放指標”)。允許這種排放指標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以此實現環境容量資源的優化配置。“排汙權交易”製度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於1968年提出,並首先被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用於大氣汙染及水汙染治理,特別是自1990年被用於SO2排放總量控製以來,已經取得空前成功,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估計,美國的SO2排放量得到明顯控製的同時,其治理汙染的費用節約了20億美元左右,排汙許可的市場價格遠遠低於預期水平,充分體現了排汙權交易能夠保證環境質量和降低達標費用的兩大優勢。美國已建立起以補償、泡泡、排汙銀行和容量節餘為核心內容的一整套排汙權交易體係,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美國三十年來的環境管理中,EPA先後采用了三種排汙權交易政策:補償政策、泡泡政策和酸雨控製計劃,取得了成功的經驗。這一排放貿易製度實際上是運用市場工具來促進環境保護,不少國家現已借鑒了這一製度,並且在國際環境法上也產生重要影響,成為《京都議定書》所創設的三大機製(聯合實施機製、排放貿易機製、清潔發展機製)之一,用於國際上二氧化碳削減排放量的交易,運用市場機製來保

護氣候資源。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反映歐盟氣候變化談判立場的“丹麥文本”中就有關於建立國際碳市場機製的條款,試圖有效實現從目前以項目為基礎的碳市場到運用綜合性方法的碳市場機製的轉型,取得投資與環境能源安全雙贏的效果。盡管這一條款沒有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支持,未能成為《哥本哈根協定》的組成部分,但歐盟國家在未來的氣候變化談判中還會堅持這一立場。歐盟在未來的氣候談判中試圖繼續其在碳定價方麵的發揮領導作用,可以有兩個途徑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2012年後允許確立國際碳價格,這需要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合作;二是通過對所有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純粹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碳關稅是最直接的通向全球“影子”碳價格的途徑,它至少部分地通過貿易流將碳定價轉移到那些沒有采取任何國內減排措施的國家,從而促進全球福利。換言之,碳關稅創造了這樣一種機製,使碳成本在全球轉移,從而使國內消費者承擔全部的碳成本。碳關稅的一個重要作用是降低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水平。

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重要法律製度還有環境稅製度、生態補償法律製度、環境保險製度、環境公益訴訟製度、動物福利法律製度等。

四、借鑒國內外生態文明的成功經驗

建設生態文明除了理念更新、責任明晰、製度創新之處,也應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

一是製定修改法律。我國目前在這一領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仍存在製定和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生態文明的時代要求。例如,在環境與貿易方麵,眼下歐美國家對中國產品實行貿易製裁,比如反傾銷、反補貼或對中國產品征收懲罰性的關稅,對這個問題我們應給予高度重視。我們應當研究製定環境稅收法律,以便對歐美部分國家采取的邊境貿易措施予以回擊。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我們沒有相應的碳稅法律則不能對來自於國外的同類產品征收碳稅,否則會違反WTO的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又如,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麵,應當修改《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的規定,允許環保社團甚至公民提起環境公益民事和行政訴訟,促進公眾對環境保護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對汙染企業排汙行為的監督,彌補環境執法部門能力不足的缺陷,發揮環保社團或公眾的私人檢察官作用,降低環境執法成本,並有力提升環境資源保護的水平。再如,立法應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使守法者成本低而違法者成本高,但現在一些法律往往導致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從而在客觀上縱容了違法行為。有的企業違反法律,不安裝或不運行汙染處理設施,寧願接受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主要是罰款),並把罰款納入企業的預算中,究其原因主要是罰款的數額往往大大低於運行汙染處理設施的成本,因此,違法者寧願受罰也不願意進行汙染治理。

二是有效實施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有效的實施,否則不過是一張廢紙。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已製定了大量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但在實施效果上很不理想,以至於一些人認為環境資源法是“軟法”,除了前文提及的立法自身的缺陷外,執法不力是又一重要原因,執法不力的原因複雜,但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執法部門缺乏製約,其自由裁量權過大,尤其是對行政機關的作為限製較少,而對其不作為往往缺乏責任追究程序和實體法依據,因此應完善行政問責製,製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的績效進行評估。另外,應注重有效實施我國的《刑法》,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是改進環境司法。司法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後屏障,環境司法是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但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我國司法係統缺乏具有專門知識的審判人員。鑒於環境資源案件數量巨大,原被告人數眾多,案情涉及諸多學科的專業知識,現有的審判人員難以適應環境案件審理的需要。因此,為了適應這一特殊情況,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專門審理環境案件的環境法院或環境法庭,有的國家在現在的法院之外另設環境法院,如澳大利亞、印度等,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土地與環境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審理環境案件的法院,其地位高於地區法院而低於上訴法院。有的國家則在現存的法院中設立環境法庭或審判庭,如菲律賓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指定117個環境法庭審理至少14種環境法律所涉及到的幾乎所有類型的環境案件。我國在江蘇省無錫市、雲南省昆明市、貴州省貴陽市等城市已開展了環境法庭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應在此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設置環境審判庭,從司法上保障生態文明建設。

(原載《人民論壇(中旬刊)》2010年第1期,作者係郭湛教授1991級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教師)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