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理解與闡釋_論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共性

論社會主義法律的公共性

王俊博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前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研究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需要全麵探究法治本身的涵義,更需要深入探究法律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地位。《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製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這就對推進法治建設提出了總的要求。《決定》突出了維護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尤其強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公共性的本質。人民民主必然與社會主義法治相統一,因此,實現人民民主,就需要把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的公共性聯係起來。法律是法治的根本。亞裏士多德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訂得良好的法律。”馬克思和恩格斯對社會主義法律有著深刻論述,同時,全麵深化改革也向法律的理論研究提出了新的時代要求。這就需要我們一方麵必須根據馬克思主義揭示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另一方麵從法哲學的視角探討現代法律的核心價值,進而實現二者的內在勾連。

一、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人民公共意誌的體現

公共性是一個意蘊相對模糊的概念,這是由於其本身的曆史性、時代性所決定的。談公共性,決不能離開一定的語境。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論述國家和法律的時候,從總體上區分了階級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兩種語境。從階級社會來看,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國家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組織,是統治階級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法律作為共同的規範,通過國家獲得了政治的形式。因而,法律也是統治階級實現其階級共同利益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的公共性實際是指統治階級的公共性。正是在此意義上,馬克思和恩格斯將階級社會的民主製、“國家利益即人民利益”斥之為一種虛偽矯飾。

對此,馬克思和恩格斯論述道,“立憲國家是這樣的國家,在這種國家,國家利益作為人民的現實利益,隻是形式上存在,但作為一定的形式,它又同現實的國家並存。這裏,國家利益作為人民利益在形式上重新獲得現實性,但它也隻應該有這種形式上的現實性。這種國家利益成了一種形式性,成了人民生活的調味品,成了一種儀式。等級要素是立憲國家批準的法定的謊言:國家是人民的利益,或者說,人民是國家的利益。”這就是說,國家利益僅僅在形式上被看作人民利益,而並不是人民利益本身。

在階級社會,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往往是相反的。“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可見,階級社會的公共性體現在壓迫人民的公共權力,體現在統治階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廣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在這裏,國家表現為虛幻的共同體。馬克思和恩格斯說:“正是由於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國家這種與實際的單個利益和全體利益相脫離的獨立形式,同時采取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在這些形式下進行著各個不同階級間的真正的鬥爭。”國家共同體的虛幻形式掩蓋了自身內部的階級鬥爭,而統治階級的特殊利益表現為虛幻的普遍利益,它與實際的社會利益是相脫離的。

在階級社會中也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民主製。階級國家的民主製隻能是製度掩蓋下的剝削階級的階級統治。階級社會的國家和法律所體現出的公共性,隻是一種虛假的公共性,與社會主義的公共性有著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的公共性與共產主義公共性是一致的。隻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和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中,公共性才能獲得其本質的存在,即全體人民的公共性。曆史上,有許多思想家對真正的國家的公共性本質進行了論述。蘇格拉底說:“我們建立這個國家的目標並不是為了某一個階級的單獨突出的幸福,而是為了全體公民的最大幸福。”盧梭認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國家以人民的最大幸福為目標,法律作為人民的公意的體現,這些隻有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才能真正實現。

在對階級社會的虛偽的公共性進行揭露的過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也從正麵論述了國家和法律的真正的公共性。恩格斯認為,從整個人類的曆史發展過程來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麵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麵。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麵,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麵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這就是說,國家產生於社會內部不同階級的不可調和的利益衝突,它不能隻服務於特殊階級的利益,而必須站在全社會的立場上,調整社會財富和資源在各階級間的分配比例,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秩序。也就是說,“社會創立一個機關來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內部和外部的侵犯。這種機關就是國家政權。”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共同利益。隻有在此意義上,國家利益才等於人民利益。

隻有真正的民主製才能從本質上反映公共性。馬克思指出,“民主製也是一樣,它是一切國家製度的本質,作為特殊國家製度的社會化的人。”民主製真正反映了國家的本質,它是人符合社會性的本真的存在方式。在這種意義上,馬克思提出:“隻有民主製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統一。”民主製體現的是人民的自我管理。馬克思指出,“在民主製中,國家製度本身隻表現為一種規定,即人民的自我規定。……在這裏,國家製度不僅自在地,不僅就其本質來說,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現實性來說,也不斷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現實的基礎、現實的人、現實的人民,並被設定為人民自己的作品。國家製度在這裏表現出它的本來麵目,即人的自由產物。……國家製度在這裏隻是人民的一個定在環節。”國家並不是脫離人民的獨立實體,它的存在和發展,隻能被解釋為現實的全體人民的生產和

生活活動,它是人民自由組織的產物,是人民的曆史存在的具體形式。因此,“不是國家製度創造人民,而是人民創造國家製度”。

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國家和法律的現實基礎。人們的完全客觀的物質生活,包括在其中所形成的相互製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在生產方式中占統治地位的人們,不僅把自己的力量構建成國家,而且把由其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誌確定為法律,即國家意誌。這一意誌也是由這些人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因此,馬克思認為,“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這種物質的生活關係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

法的基礎是“市民社會”。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市民社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的概念。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描述了人的存在的兩個方麵——公的存在與私的存在。馬克思說,人們總是過著雙重的生活——天國的生活和塵世的生活,“前一種是政治共同體中的生活,在這個共同體中,人把自己看作社會存在物;後一種是市民社會中的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為工具,並成為異己力量的玩物。”在政治國家中,人是作為公民、作為法人存在的,而在市民社會中,人則是作為利己的、獨立的個體存在的,在這個基礎上,馬克思又把前者稱為“公人”,而把後者稱作 “私人”。

在市民社會中,“實際需要、利己主義是市民社會的原則”。人在追逐私人利益的過程中,往往會與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發生衝突。因此,為了協調彼此差異的利益,人們訂立了約定,即形成了一定“法的關係”。法的關係本質上是根據約定所調整的人的利益關係,人們賦予這種約定以確定的規範形式,就形成了法律。繼而,“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由此可見,維護法律是國家的責任。

在市民社會的相互的利益需要中,人們產生了一定的共同利益。這種共同利益是社會的公共性的基礎,也是國家的公共性的基礎。隻有在社會主義國家中,這種共同利益才能表現為社會的普遍利益、公共利益,而在階級社會裏,它就隻能表現為統治階級的特殊利益。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會的共同利益。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真正實現了統一,故而,國家利益就是人民利益。這意味著,社會主義國家真正表現了人民的公共性的本質,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的本質即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共同利益的意誌,也即人民的公共意誌。

二、現代法律的核心價值——公平正義

社會主義法律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性。法律的一般價值取向是公平正義。隻有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中,公平正義才能真正得到實現,才能實現自身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公平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互利,以及一個人付出與回報的相當,還指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及其與主體情況的符合。正義則是指符合社會的公共價值標準。公平正義包含了平等、自由等內容。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曾對公平及其與法律的關係進行了有意義的論述。

亞裏士多德認為,“要使事物合於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在特定語境中,亞裏士多德把“正義”和“法律”作同一的使用,他說:“正義(法意)對人身有關係;正義的(合法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予相應收受的人。”也就是說,合於法律才能合於公平正義,正義即合法,也即分配得當。凱爾森提出,法律秩序促成對立利益間的妥協,使和平理想進入正義理想,“這一意義上的‘正義’就是指合法性(legality);將一個一般規則實際適用於按其內容應該適用的一切場合,那便是‘正義的’”。也就是說,法律即定紛止爭,合法即正義,正義即平等適用法律。川島武宜認為,“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這是說,公平正義包括了法律所有的價值在內。在對我國法律現狀研究的基礎上,王利明指出:“司法公正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也是人們需要將其糾紛提交裁判的理由。……司法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根本目的。”

公平正義包括了平等的含義。羅爾斯在社會契約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即是指以維護自身利益為目的的和有理性的人們在平等的原初狀態中,選擇安排基本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社會利益劃分的原則,以實現彼此的合作。還有人認為,正義就是符合公共利益。亞裏士多德指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以及,“所謂‘公正’,它的真實意義,主要在於‘平等’。如果要說‘平等的公正’,這就得以城邦整個利益以及全體公民的共同善業為依據。”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正義的歸宿,衡量“平等的公正”的標準是城邦和公民的共同利益。博登海默也說:“正義提出了這樣一個要求,即賦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共同福利相一致。”這是說,正義要賦予人以自由、平等和安全,並以實現共同福利為目標。

事實上,以上思想家所提到的,大都是理想化、概念化的公平正義,是公平正義的應然取向,而非公平正義的實然現狀。公平正義當然是政治和法律的核心價值,但是它並不是超時代、抽象的觀念範疇,而必須植根於一定的現實基礎。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義的表現,是完善的政治製度或社會製度的原則,這一觀念完全是曆史地產生的。”無論是正義還是平等,在階級社會中,它們隻是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存在。平等隻是指統治階級平等地剝削人民,而正義則以統治階級的價值觀念為標準。統治階級擁有了大量的資源和權利,但卻將相應的義務壓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肩上,而人民沒有或隻有少數的權利。雖然資產階級建立了民主製,但是它隻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在雇傭勞動製基礎上,資產階級無償占有無產者的剩餘價值,依靠自身的政治和財富力量,憑借民主的形式來獲得實質的特權。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市場的公平正義原則主要是為資產階級服務。在交易中,資產階級憑借自身的政治

和經濟的優勢地位攫取了大部分利益。這裏的公平正義隻是一種抽象的理念,而沒有變為現實。但是,“平等應當不僅僅是表麵的,不僅僅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也就是說,公平正義必須曆史地、現實地表現為:消滅階級,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勞動者,每個人都把別人當作是與自己平等的人,在社會範圍內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馬克思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公平正義的真正含義是與社會主義的公共性一致的,隻有在社會主義製度中,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才會成為公平正義的依歸,人與人之間才會形成平等的關係。

《決定》指出:“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是優良政體的核心原則”。羅爾斯也指出,“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思想家們所提出的這些觀念,必須在社會主義的民主製度中,依靠社會主義法律來實現。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核心價值,是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價值導向。公平正義實現的基礎是社會主義的人民民主和法治。公平正義也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核心價值,而且也隻有在社會主義法律中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核心價值與社會主義的公共性、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致的,就如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所說,“在民主製中,國家製度、法律、國家本身,就國家是政治製度來說,都隻是人民的自我規定和人民的特定內容。”

三、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與價值的統一——社會主義法治

《決定》指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同時還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製改革”。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體的,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目的,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和保證。社會主義公共性的本質是人民民主,社會主義法律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意誌。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人民管理自己的國家。人民民主是人民彼此平等,共同當家作主。因此,公平正義的基礎是人民民主。人民依據法律參與國家管理,就是要把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變為現實。可以說,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與核心價值隻有在人民民主、依法治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統一。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在政府職能轉型和司法改革等方麵全麵著手。

在改革的進程中,國家不僅麵臨著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方式和市場經濟體係、生態文明體製和社會體製的轉型,還麵臨著政府職能方式的轉變。這意味著要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結合,意味著政府的職能必須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羅伯特.B.丹哈特和珍妮特.V.丹哈特提出了“新公共服務”理論,認為“公務員的首要作用乃是幫助公民明確闡述並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試圖去控製或駕馭社會”。這一理論被引申為七原則: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非掌舵;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政府要戰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動;政府要服務於公民而不是顧客;政府的責任是多方麵的而非單一的;重視人而不是生產率;政府要超越企業家的身份,重視公民權和公共服務。

在借鑒西方公共服務理論的基礎上,可以說,我國政府在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已經獲得了許多進步:政府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致力於服務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並廣泛地推進民主政治。在社會責任方麵,政府不僅承擔了公共管理的責任,而且承擔了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係的責任。黨的執政不僅強調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而且強調要依法執政,發展社會主義法治。從總的方麵來看,我國政府的治理都是圍繞實現社會主義的公共性展開的。政府的公共管理以人民共同參與管理國家為基礎,公共服務以服務人民利益為目標。社會主義的公共性與社會主義法治、人民民主是一致的,因此,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轉型事實上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是統一的。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決定》當中指出,要推進中國法治建設,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尤其強調要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具體的層麵上,《決定》還強調了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這些有關深化司法改革的舉措都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

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這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平正義的本質是政府和人民群眾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一方麵,政府既要依法行使自身的公權力,承擔公共服務的責任,為社會的公共福利而努力;另一方麵,人民群眾在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支持國家的經濟發展,關心國家的政治建設,為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繁榮做貢獻。

《決定》強調,要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恩格斯指出現代的平等應當是“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引申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在社會主義的法律麵前,人民彼此平等,共同遵守法律的規定。維護社會平等,就是社會主義法律的重要目的。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還必須深化司法公開,保證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也體現為司法的公開和公正。司法的公正主要依靠司法的獨立,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尤其是不受行政權的幹預。隻有在保證群眾監督、司法獨立的基礎之上,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目標,也才能真正使得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不斷由潛在變為現實。

(作者係郭湛教授2010級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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