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製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製度,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係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

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誌的缺點錯誤應當敢於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麵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製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麵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

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製度,全麵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麵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製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幹預重大事項記錄製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幹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