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麵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製,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