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製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