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向同級黨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委領導和工作監督,並接受上級和同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邀請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等重要會議,適當增加列席的人員數量和頻次。定期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調研,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提案提議,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上級黨委應當定期對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獎懲機製。考核具體工作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牽頭,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部門參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