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製,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曆,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曆。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曆;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曆。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