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製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麵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四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麵曆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製、委任製、聘任製。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製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製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 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製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