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地方組織

118.什麽是黨的地方組織?

黨的地方組織是指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以及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還包括經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119.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多長時間舉行一次?

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120.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麽?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4)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12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是多長?對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分別有什麽要求?

黨章明確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根據中共中央2016年1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方麵要求。人選應當包括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一般還應當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

122.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誰決定?怎樣補充委員出缺?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根據中共中央2016年1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遞補後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

123.為什麽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

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發揮全委會的決策作用和監督作用。我們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核心,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需要黨組織及時拿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成員分布較為廣泛,接觸麵較寬,對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意見、要求以及人民群眾創造的經驗比較了解,及時召開全委會,充分發揮全體委員的聰明才智,有利於作出正確的決策,也有利於決策的貫徹執行。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由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的,全委會應當經常監督、檢查常務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落實黨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審查常委會對日常工作重大問題所作的決定。因此,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是適宜的。

124.黨的地方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前,哪些問題需要請示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的地方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前,一般應向上一級黨組織作兩次書麵請示,第一次是關於召開黨代表大會的請示;第二次是關於候選人預備人選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就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換屆選舉而言,第一次請示應將召開黨代表大會的時間及大會的主要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及各方麵代表的指導性比例;下一屆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及差額比例;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副書記名額;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委書記、副書記的選舉辦法等,一般於召開黨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審批。第二次請示應將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中央審批。報請中央審批候選人預備人選時,應報告候選人預備人選醞釀提名情況,附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冊和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考察材料及幹部任免呈報表等。省以下地方黨委換屆選舉,需要請示的內容和報送哪些材料,由其上級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2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根據中共中央201

6年1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了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外,還要執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定。

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精神,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1)製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2)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3)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麵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4)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並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5)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6)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7)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8)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9)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126.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精神,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2)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3)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4)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麵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5)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幹部,必要時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可以征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幹部;研究決定黨員幹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6)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127.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什麽性質?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