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

165.什麽是黨的紀律?

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的紀律,是黨內擁有製定黨內法規權力的機關根據黨的章程製定和頒布的,運用黨紀處分的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2015年10月,中央頒布實施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條例》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把黨的紀律具體分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紀律。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麵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組織紀律是規範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係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眾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和處理黨群關係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是黨組織和黨員依規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麵,關係黨的形象。我們黨的紀律是區別於其他政黨紀律的新型的紀律,其主要特點:

第一,自覺。黨的紀律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製原則基礎上,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的紀律。它主要靠廣大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大多數黨員自覺地遵守和執行來維護。黨員的高度覺悟使他們把遵守黨的紀律作為一個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

第二,嚴格。黨的紀律一經製定,就具有強製性,對黨員的行動具有強製的約束,每個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維護其權威,誰也不能違犯。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三,統一。黨的紀律麵前一律平等。黨紀對每個黨員都有同樣的約束力,都必須嚴格遵守,任何黨員違犯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

166.為什麽“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

黨章規定:“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這是對黨組織維護和加強黨的紀律提出的明確要求。

第一,這是由黨的性質決定的。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黨要完成自己的曆史使命,不僅要有正確的綱領和路線,以及根據自己的綱領和路線製定的各項方針、政策,還必須用嚴明的紀律,統一全黨的意誌和行動,才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黨的紀律不僅要依靠黨員自覺遵守,自覺維護,還必須依靠黨的各級組織的教育、監督、維護和執行。黨的各級組織對不遵守紀律的黨員要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對嚴重違反紀律的黨員要予以懲處,直至開除黨籍。隻有這樣,才能使黨的紀律得到有效的維護。

第二,這是由黨的宗旨決定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必須保持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如果各級黨組織不能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把黨的內部搞好,黨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喪失戰鬥力和凝聚力,最終會失去人民群眾的支持。因此,隻有嚴明黨紀,才能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真心實意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不斷改善黨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真正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從總體上說,我們黨的絕大多數黨員和幹部堅持和身體力行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但是在新形勢下,有些黨員特別是少數黨員幹部以權謀私、腐化墮落、濫用職權,嚴重脫離群眾。如果不對他們嚴格執行黨的紀律,黨就會在群眾中失去威信。

第三,這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需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統一,需要有一個長期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這就要加強黨內的組織紀律性,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全黨團結統一了,才能促進全國人民的團結一致,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才能進一步開創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新局麵,實現民族的振興、國家的富強和人民的幸福。維護黨的紀律,需要全體黨員的共同努力,但僅僅依靠黨員個人的力量,往往不足以糾正和克服黨內不正之風,這就需要黨的紀律。目前,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由於新舊體製轉換,各種利益的調整,加上法製不夠健全,政策不夠配套,管理還跟不上等原因,往往會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執行黨的紀律不夠嚴肅,不同程度地影響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這就更需要各級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不但要使全體黨員在政治上思想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而且必須有組織上的完全統一,才能更好地保持黨的戰鬥力,不斷取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勝利。

167.為什麽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這是共產黨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標準。這是因為:

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和中國人民、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共產黨員是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武裝起來的先進分子。堅定的社會主義信念和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使廣大黨員自願結合在一起,這是黨員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的思想基礎和政治基礎。

我們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紀律是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黨的任務的根本保證,它是在民主集中製原則基礎上製定的,廣大黨員

不僅是紀律的執行者,也是紀律的製定者,它本身體現了全黨的意誌,體現了黨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共產黨員能夠把遵守黨的紀律視為對黨應盡的義務,能夠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

黨員遵守紀律的自覺性,對一個真正的共產黨員來說,由於他對革命事業的忠誠、自我犧牲精神和對紀律的深刻認識,並不感到受拘束和不自由。黨員具備了這種覺悟,就能夠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組織等關係,就能夠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黨的紀律與其他政黨的紀律的區別,就在於我們黨的紀律是靠黨員的自覺性來維持的。

168.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誌的一貫方針,按照這個方針就可以達到弄清思想、糾正錯誤、嚴肅紀律、教育和團結同誌的目的。“懲前”就是對以前犯的錯誤一定要揭發,不留情麵。“毖後”是對犯錯誤的同誌首先要進行教育,使其認識自己的錯誤,找出犯錯誤的根源,使本人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今後不犯或少犯類似的錯誤;即使對那些錯誤嚴重,必須執行紀律處分的黨員,也是為了使其接受教訓,不再重犯,並借此來教育廣大黨員。“治病救人”,就是幫助犯錯誤的同誌認識錯誤,找出犯錯誤的根源,徹底改正錯誤,就像醫生“治病”一樣,完全是為了“救人”,不是為了整人。因此,對犯錯誤的同誌絕不能搞殘酷鬥爭、無情打擊,嚴格禁止用違犯黨紀國法的手段對待那些犯錯誤的黨員。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進行紀律處分,必須掌握以下基本原則:

(1)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麵,注重抓早抓小。

(2)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4)民主集中製。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69.為什麽“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黨章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這是因為:

解決黨內是非問題,隻能實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這一方針主要是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在處分黨員時,不能采取違反黨章的手段,要采用黨紀處分以及黨章允許的其他方式,否則會混淆是非,傷害同誌,破壞黨內正常的民主生活,起不到有效的幫助、教育犯錯誤的同誌的作用。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為,黨員也是國家公民,黨員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解決黨內是非問題,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否則,如果采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內同誌,那就不僅會侵犯黨員的合法權益,而且會踐踏了法律。

解決黨內問題和矛盾,包括對違犯紀律黨員的處理,必須實事求是。如果采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勢必會出現“逼供信”等不正常現象,造成冤假錯案。“**”期間,林彪、“四人幫”置黨紀國法於不顧,使黨內許多同誌包括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慘遭迫害,使黨的事業遭受嚴重損失。這個教訓,我們應當永遠記取。

170.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兩種:改組、解散。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

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17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72.黨組織應當如何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決定?

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處分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有對黨的事業和黨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應當做到:一是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二是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三是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哪種處分;四是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隻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73.為什麽允許受處分的黨員說明情況和申辯?

黨章規定,對黨員“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黨員的權利。即使是對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也應尊重。聽取受紀律處分的黨員說明情況和申辯,有助於黨組織弄清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性質,以便作出恰當的紀律處分,防止和減少錯案,避免傷害同誌;有助於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有效的批評和教育,幫助其徹底改正錯誤;有助於對其他黨員進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統一黨內認識。當然,對於確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的處分,本人仍不認錯或者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嚴肅的批評教育,決不遷就。

174.為什麽黨組織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黨要管黨,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原則。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每個黨員的神聖義務,也是各級黨組織義不容辭的職責。

黨組織維護黨的紀律,一方麵要對黨員經常進行正麵教育,防微杜漸,把違紀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麵要嚴肅黨的紀律,對一切違紀事件必須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做到違紀必糾。黨組織如果忽視了這個問題,忘記了自己的重要責任,對各種錯誤傾向聽之任之,對違法亂紀行為不聞不問,就會敗壞黨的作風,危害黨的工作,影響黨同群眾的關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這就是一種失職行為,理應追究,不追究不足以嚴肅黨的紀律,保持黨的戰鬥力。

對由於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除應由該黨組織領導班子承擔主要責任外,也應按照作出和執行錯誤決定的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不能因為錯誤決定是集體作出的而不追究個人應負的責任,該處分的也不處分。但在執行這種紀律處分時,應與純屬個人犯錯誤有所區別。

175.如何處理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

黨章規定:“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2015年中央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根據2015年中央出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神,“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