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麵推進我國土地製度改革的構想_四、城中村改造和小產權房的治本之策

四、城中村改造和小產權房的治本之策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國家隻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民的土地,這就意味著諸如住宅建設等非公共利益用地不必通過政府征收而轉變為國有土地,從這點來看,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商品房並不違反我國《憲法》。

城中村和部分棚戶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在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這些農民集體的土地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征收為國有,而應該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和用途管製的前提下,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從而讓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平等參與城鎮化進程,公平分享城鎮化成果。具體建議如下:

(一)對於建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小產權房,要承認其合法性

這類小產權房,或者是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將平房改建成樓房從而提高了容積率而產生的,或者是村集體通過整合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在保證村民居住條件不變甚至改善的情況下,在節省出來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既然法律認可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為了增加農民(包括集體)的非農業收入,為什麽不允許農民通過用於房地產開發獲得更高收入呢?既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給私人企業乃至外資企業,同時也允許農民的住宅作為私有財產出售,為什麽不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村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從而帶來更高的收入呢?

(二)對於非法占用農地建設的小產權房,也要區別對待

要從解決小產權房的整套方案公布之日起對占用農地建設的小產權房畫一條線:此前為曆史問題;此後為現實問題。對於曆史問題要一分為二:如果開工不久或規模不大,尚能以較低的拆除成本將宅基地恢複成耕地的,就堅決拆除;如果規模很大並已投入使用多年,即使付出較高的拆除成本,也很難將建設用地再恢複成耕地的,拆除這類小產權房不僅得不償失,而且會引發較大的社會矛盾,同時要考慮到,如此大規模和長時間的小產權房建設之所以成為事實,當地政府一定負有不作為的責任。所以,通過對當地政府、房地產商、小產權房購買者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處罰,同樣可以將這類小產權房合法化。但是,對於現實問題,一定要嚴懲不貸。否則,政府將失去公信力,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就會流於形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