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可靠保障:切實推進依法治國_法治要義在治權

法治要義在治權

卞建林

作者簡介

卞建林,男,漢族, 1953年10月生,江蘇泰興人。現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訴訟法、證據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曆任中國法製研究所副所長、所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谘詢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百千萬”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帶教導師。

核心觀點

◆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的行使。

◆ 規範和約束公權力,重點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力。

◆ 法治的要義在於治權,治權的重心在於治官。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的行使。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各種公權力必須經由法律授予,這是法治的基本準則之一。對公權力而言,厲行法治,就是要堅持“法有授權方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用法治為權力劃出邊界、為權力定下規矩,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

規範和約束公權力,重點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權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是依法治國的重中之重。為什麽要把行政權力作為治權的重點?一方麵是由於行政權力的行使講究效率、追求政績,行政權力具有擴張性、主動性;另一方麵是由於行政權力的運行機製強調首長負責,上命下從,因此容易膨脹、越界,需要用法律來規製它。依法行政,就是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即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包括權限規定、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違法行為應無效或撤銷,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和約束,不僅要防止行政機關亂作為、濫用權力,還要警惕行政機關不作為、懈政怠政。《決定》強調,依法全麵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製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責任必須為”。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領導幹部必須用手中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必須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切實做到管理有授權、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法治的要義在於治權,治權的重心在於治官。《決定》指出,黨員幹部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就有強調治法與治吏相結合的內容。治法指的是製定良法,治吏指的是選任賢吏。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麵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麵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著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一方麵,著力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領導幹部要做尊法的模範,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學法的模範,帶頭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範,帶頭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做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對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為要挺身而出、堅決鬥爭。另一方麵,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官,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都必須依紀依法堅決懲處,絕不手軟。同時,加強製度建設,營造良好社會風氣,使黨員幹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