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代表大會和新的國際組織形式

第二章

法蘭克福代表大會的“新開端”(1951年)

法蘭克福代表大會是社會黨國際重建的主要標誌,從此,國際社會黨人開始以“社會黨國際”的名義開展活動。這次大會是社會黨國際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同時,這次大會在民主社會主義思想發展史上亦占有突出的地位。大會通過的幾個基本文件,不僅確立了新國際的組織形式和框架,而且製定了未來一個時期內將要奉行的政策方針;更重要的是,其中的原則宣言,第一次以國際綱領的形式闡述了民主社會主義的若幹根本原則。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決定著社會黨國際的發展方向,還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反映了戰後初期各國社會黨理論和實踐的演變趨勢。

第一節 代表大會和新的國際組織形式

在1951年3月“國際社會黨會議”委員會作出了重建國際的正式決定之後,為舉行一次成立大會而進行的準備工作進入了最後的衝刺。經過4月和5月的緊張工作之後,從6月20日起各國社會黨的代表便開始聚集到聯邦德國美因河畔的法蘭克福。

當初,一作出重建的決定,隨即便選定了這個城市作為成立大會會址,這是頗有深意的。首先,戰後國際社會黨人從未在聯邦德國舉行過正式會議;而且在相當一個時期即大戰後期到戰後最初兩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受到冷遇,甚至不允許它參加國際社會黨人的會議。因此,這個選擇帶有安撫性質。其次,戰前的德國又是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的誕生地,1923年的成立大會是在漢堡舉行的。此刻即將問世的社會黨國際意在恢複舊的傳統,因而又屬於“重建”。漢堡在大戰中已被盟軍轟炸機炸毀,當時尚未完全重建,而選擇法蘭克福既可表示繼承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又可象征新國際畢竟有別於舊國際。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德國戰後的分裂是東西歐乃至東西方分裂的集中體現;德國社民黨在戰後重建中又分裂出後與共產黨合並的東歐社民黨,這又是東西歐社會黨分道揚鑣的縮影;德國以及柏林問題在冷戰出現之後一向是東西方對峙的最前沿,又是東西方對抗的熱點。“選擇這個德國城市,就是要顯示所有國家的社會黨人與德國社會民主黨人之間的精誠團結”(Braunthal,1980, p.196),顯示國際社會黨人在冷戰條件下的政策抉擇。

6月25—27日,“民主社會主義”原則宣言起草委員會首先在此地舉行三天會議,討論並最後修訂了宣言文本和章程草案。接著,針對4月簽署的歐洲煤鋼聯營“巴黎條約”,參加簽署的6個國家的社會黨代表27日也在此地開會,協調立場。28日,“國際社會黨會議”委員會的五人小委員會開會。同日,委員會開會直至29日,為重建做好了最後準備。

6月30日,國際社會黨會議第8次全體會議終於開幕了。參加會議的有34個成員黨的106名代表,他們大都由本黨主席或領袖帶隊。會議的第一項議程是選舉大會主席和副主席,根據法國黨領袖摩勒的提議,東道主德國黨的主席舒馬赫和副主席奧倫豪爾分別擔任上述職務。但這次會議隻是通過了一項決議,內稱“考慮到國際社會黨會議的成就證明它已取得了社會黨國際的道義權威,因而認可國際社會黨會議委員會1951年3月2-4日倫敦會議一致同意的建議:國際社會黨會議改名為社會黨國際”。(SI:SII, 1951, No 27-28)會議由此轉入了社會黨國際第一次代表大會即成立大會的議程。會議主要討論通過了與國際重建有關的兩個重要文件即《社會黨國際章程》和《民主社會主義的目標與任務》原則宣言;此外,還討論了國際和歐洲局勢以及某些國家的問題,通過了8項決議,確定了社會黨國際在這些方麵的立場和政策。由“國際社會黨會議”委員會改名而成的社會黨國際理事會在此期間亦舉行了第一次會議,選舉英國黨的菲利浦斯為社會黨國際主席,德國黨的奧倫豪爾和法國黨的萊維擔任副主席,布勞恩塔爾任總書記,同時還選定了擔任社會黨國際執行局即原小委員會的成員黨構成。7月3日,代表大會閉幕。至此,社會黨國際終於正式建立了。

新國際果然在一些重要方麵明顯地不同於舊國際即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如果說在重建期間關於組織原則、組織性質的爭論中已經解決了最重要的問題,那麽,通過新國際的組織章程,不僅以更為具體的措施保證了已確定原則的貫徹,而且以更有係統的論證表述了社會黨人關於國際合作問題的新看法。確切地說,新章程規定了國際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作為其成員黨必備的條件以及相互間的關係,確立了國際組織內部的權力結構,從而使社會黨國際適合戰後各種條件的變化,而不同於戰前的社會主義工人國際。

社會黨國際章程規定“:社會黨國際的宗旨是加強成員黨之間的聯係並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協調成員黨的政治態度。”(SI:SII,1951, No 27-28)這是章程中最重要的、在後來的多次修改中從無根本性變化的規定。它實際上包含了三層意思:一方麵,它不言自明地表示,新國際決不是什麽國際指揮中心或司令部,它的職責不是硬性指派成員黨在重大問題或關鍵時刻應當采取的行動,而是在加強成員黨的相互聯係方麵發揮作用。但在另一方麵,它又表明新國際不是簡單意義上的“俱樂部”和“聯誼會”,國際組織存在的價值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由於它是統一意誌、共同主張和協調行動的代表者。因此,國際應當“協調成員黨的政治態度”。同時,它又規定這種協調必須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來進行。這就意味著以國際名義發表的意見或采取的行動必須最大限度地反映所有成員黨的共同觀點和願望;形成國際意見或行動的途徑不能單憑表決計票而須盡可能利用協商方式。這樣,極為精煉的表述已然規定了新國際的地位和作用,它的任務以及完成任務的方式,甚至相對規定了新國際的活動範圍和內容。而表述得如此精煉顯然又為實際執行留下了靈活掌握的餘地。從社會黨國際以後的實踐來看,國際在執行這一規定時越來越純熟,雖然某些成員黨之間會有尖銳的意見分歧,但國際不僅沒有因此解體反而愈來愈穩定。

在這方麵,社會黨國際與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後者問世於國際工人運動的大分化、大分裂之際,其本身又是由“伯爾尼國際”的右派和“維也納國際”的中派合並而成,其成員黨有的剛剛完成組織統一,有的則同在一國之內相互競爭,因此,實現社會黨人隊伍的統一和相對集中便成為必予重視的問題,其章程也就載明“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的任務是把處於分散狀態的政黨聯合起來,並爭取按照根據本章程的原則來實現國際社會主義運動的完全統一”。(布拉斯拉夫斯基:第330頁)同時,社會主義工人國際還片麵地接受第二國際破產的教訓,以為強調國際組織的權威地位便可解決成員黨之間的矛盾衝突,其結果便如同當時工人運動的其他國際組織如共產國際一樣,在章程中列入了國際組織可發布強製性命令的條款。所有這些都意味著社會主義工人國際試圖成為一種多少類似於國際指揮中心的機構,試圖對成員黨的內部事務和重大政策加以管束。而社會黨國際處於國際工人運動分裂已經穩定化且再次分化後的條件下,其成員黨大多已實現了在國內政治舞台上的組織統一,又有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無法履行指揮職責反而陷於瓦解的教訓在前,因而章程中關於國際組織的規定顯然不同於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就此而論,社會黨國際較之後者在組織上顯得更為鬆散。

但在成員黨的有關規定方麵,社會黨國際章程卻又表現出更為苛刻、嚴格的特點。一是在理論主張方麵。社會黨國際章程指明,“社會黨國際是謀求確立‘民主社會主義的目標與任務’宣言所闡述的民主社會主義的各國政黨的聯合組織”(SI:SII,1951, No 27-28)。這個日後以“法蘭克福宣言”而聞名於世的文件洋洋數千言,概述了社會黨人對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乃至國際問題的原則看法。隻有完全接受這些看法的政黨方能為社會黨國際的成員。而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章程中與此相當的規定則是:“凡是旨在以社會主義生產方式代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並承認表現在政治和經濟活動中的階級鬥爭是工人階級解放的手段的社會主義政黨,均可加入

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布拉斯拉夫斯基:第330頁)這種簡單的規定連同它從未提出過與“法蘭克福宣言”相當的綱領文件的事實,反而充分說明了社會黨國際對於成員黨的思想統一有著更高的要求。此外,在以後相當長的一個時期裏,社會黨國際在審查加入國際的申請或評判成員黨的資格時,還實際上嚴格執行了兩條取舍標準,即不予共產黨合作和主張並實行多黨製政治。例如:它曾以前一標準為根據開除了馬來亞工黨,(SI:SII,1966, No 9-10)又由於後一標準長期擱置某些非洲國家政黨的加入或升級申請。(SI:SII,1964, No 5)表現出社會黨國際章程苛刻、嚴格特點的第二方麵是有關成員黨資格的規定。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為了解決多數表決通過的問題,對各成員黨的投票權數作出了相當繁瑣複雜的規定和劃分,但其實質隻是按照成員黨的實力數量進行簡單的分類。而社會黨國際章程在此時雖未明確規定,但從行文中來看已有更複雜的分類:擁有全部權利的正式成員黨、在代表大會上隻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的谘詢成員和觀察員。在實踐中,社會黨國際往往將那些主要是東歐國家的流亡政黨列為谘詢成員,將那些歐洲以外地區自己要求加入國際、國際也願意接納但雙方在曆史傳統、意識形態和主要政策等方麵仍有一定差異的政黨列為觀察員。這樣一來,社會黨國際便又開創了流亡政黨無表決權的先例。相對於社會主義工人國際時期流亡政黨與合法政黨因政策方針和政治態度不同而發生激烈爭吵並使國際幾次險些分裂的情況而言,社會黨國際一是更加借重那些在國內合法生存、正在執政或曾經執政仍有再次執政可能的政黨。這些黨由於所處地位大致相同,確實也有更多共同關心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上也有更多的共同意見。二是更加注重自身的活動餘地,避免因流亡政黨由其非法地位而提出的極端主張對國際組織政策的幹擾和限製。

總之,社會黨國際章程中有關國際組織本身的規定同有關成員黨的規定相映成趣,在就整體而言組織鬆散的同時又爭取內部更廣泛的一致和統一,進而保持一種“形散而神不散”的格局。更確切地說,社會黨國際對成員黨內部事務奉行的“不幹涉原則”顯然是以成員黨之間相當高程度的一致為前提的。不符條件者或予以除名或不予接納,這是“不幹涉內政原則”得以貫徹的首要的組織保證。

與此相應,在國際組織內部的權力結構方麵也表現出類似的特征。在表麵上,社會黨國際奉行各黨無論大小一律平等,“一黨一票”的原則,因而顯得比按照成員黨實力大小分配票數的社會主義工人國際更加民主。但實際上,社會黨國際的權力更加集中,特別是集中在少數西歐大黨手中。例如,兩個國際都設立了第三級決策機構即執行局,社會黨國際章程規定執行局由理事會選定的10個成員黨的代表組成,而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則規定執行局由執委會成員中選出9人組成且“應盡可能代表更多的國家”。實際上這還表明前者突出政黨作用,後者更多地突出個人作用。再如,社會黨國際取消了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章程中有關執委會或執行局成員一旦在本國政府中任職便自行辭去國際組織中的職務的規定。這無形中增加了那些正在執政的、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活動積極的政黨領袖對於國際組織事務的影響。又如,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繼承了第二國際時期的傳統,其領導人大多出自規模較小的成員黨;而社會黨國際則反其道行之,領導人職務長期以來始終在英、法、德等大黨之間進行平衡分配。上述這些有形的規定或無形的規則使社會黨國際又能夠比較便利地采取行動和統一認識,再次突出了“形散而神不散”的特征。

1951年的法蘭克福大會通過的國際章程確實是一個精心構製的文件,它奠定了此後幾十年時間裏社會黨國際的組織基礎,也正像社會黨國際1957—1969年間的總書記卡西所說的那樣,“社會黨國際1951年通過的章程是一次嚐試,意圖從社會主義工人國際的實踐中汲取教訓,並解決現已落在某些成員黨身上的新的政府責任所帶來的問題。”(SI:SII,1964, No 18-19)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