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加強黨內監督_一、完善監督製度,做好監督體係頂層設計

一、完善監督製度,做好監督體係頂層設計

黨內監督是指在黨內生活中,按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從思想、組織、作風、廉政等方麵,對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紀黨規情況的監察和督促。我們黨曆來高度重視黨內監督。鄧小平同誌曾說過:“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黨章明確規定,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製度。我們黨的執政是全麵執政,強化黨內監督就要求做好監督體係頂層設計,體現在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強化黨內監督是為了保證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國家監察是為了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強化群眾監督是為了保證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同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協調起來,才能形成監督合力,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全麵準確地把握完善監督製度的總體要求

第一,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堅持自上而下監督與自下而上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製約著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健全黨內監督製度,既要強調加強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監督,又要強調黨員對黨的組織、黨員對黨的幹部、黨的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體現了自上而下的監督與自下而上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健全黨內監督製度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在黨內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支持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

第二,針對黨內監督實踐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明確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點。黨章規定,我們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內沒有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在我們黨內,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如果不能自覺接受監督,權力的行使就可能偏離正確方向。健全黨內監督製度,就是要抓住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這個黨內監督的重點和關鍵。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一定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麵的監督。同時,各級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都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三,領導幹部既要接受黨內監督,又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黨員幹部接受黨內監督和遵守國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並不矛盾。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政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必須有更嚴格的要求,更嚴明的紀律。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對違反紀律的黨員幹部,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堅決處理。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黨員幹部涉嫌觸犯國家法律,必

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增強法製觀念,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第四,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著基礎和核心的作用。黨內監督搞不好,黨外監督就很難開展。同時,加強黨外監督,也可以促進黨內監督,提高黨內監督的水平。我們要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充分發揮黨外監督的作用。要擴大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監督渠道,進一步完善政務、廠務、村務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眾的監督做到經常化、製度化。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認真受理、及時核查群眾舉報反映的各種問題,以保護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要通過全黨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使黨內監督與國家專門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緊密結合,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

第五,既要履行監督職責,又要遵守監督紀律,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監督製約和保護支持是相輔相成、有機統一的兩個方麵。加強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目的是使領導幹部少犯或不犯錯誤。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同時還要注意遵守監督方麵的各項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利。一是各項監督活動必須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按照組織原則和嚴格程序進行。黨員有權將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與黨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二是黨員有權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但不能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三是對被調查沒有發現問題的黨組織或黨員要及時予以澄清,消除影響。隻有嚴格遵守黨的監督紀律,保護好黨員幹部的合法權益,才能保證黨內監督健康有序開展,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二)堅持、完善、落實民主集中製

民主集中製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建設與改革發展實踐中始終堅持的根本組織製度和組織原則,是黨的活力源泉,是黨保持先進性的內在機製,是黨戰勝困難和抵禦風險的重要武器,也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根本保證。建黨90多年來,黨的民主集中製不斷發展與完善,增強了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生機與活力。

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係是民主集中製的生命線。我們黨是在始終堅持和發展民主集中製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壯大的。我們黨始終堅持和發展的民主集中製是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一方麵,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礎。隻講集中,不講民主,必然會出現個人獨斷專行、官僚主義作風。隻有充分發揚民主,讓大家各抒己見,使真理越辯越明,才能凝聚共識,達到正確的集中。另一方麵,集中是民主的指導和結果。隻講民主,不講集中,必然會出現極端民主化以及無政府狀態。隻有實行高度的集中,才能聚集各方麵的智慧和力量,實現真正的民主。正如毛澤東同誌指出:“什麽叫集中?首先要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的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因此,在科學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是深化了的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結果。

堅持和發展民主集中製是黨領導國家前進的可靠保證。縱觀中國共產黨成立90多年的曆史,我們黨踐行民主集中製的過程,也是不斷發展與完善民主集中製的過程,特別是通過擴大黨內民主,不斷探索擴大黨

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努力糾正違反黨的民主集中製的不良現象。正因為堅定不移地堅持和發展民主集中製,從而為我們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與改革發展的成功實踐提供了製度保證。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民主集中製是黨和國家穩步健康前進的內在要求。堅持民主集中製,就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同時進一步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製度和工作製度,防止和克服違反民主集中製的個人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現象。

與時俱進地發展民主集中製是中國政治生活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我們黨要全麵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全麵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肩負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重大使命,就必須適應時代要求和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與時俱進地把民主集中製堅持好、實行好、完善好,使民主集中製的內涵更豐富、表現形式更多樣、實施程序更嚴密,彰顯製度約束的“顯規則”權威,又嚴密壓縮化解製度權威的“潛規則”空間,努力造就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誌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隻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黨和全國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各方麵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形成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強大力量。

推進民主集中製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實現民主集中製的科學化,就是要增強黨內民主製度建設的嚴密性和科學性,避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組織係統出現紊亂。實現民主集中製的製度化,就是要夯實黨內民主製度,堅持操作性與約束性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創造性相結合,把現有製度中那些不好把握、不易落實的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化,簡略性規定細致化,含糊性用語明確化,號召性要求製度化,彈性大的條文剛性化。實現民主集中製的規範化,就是要保障黨內民主製度有效運轉,強化製度意識,加強製度執行監督,堅決杜絕有製不依、權大於製等現象。要堅持集體領導製與黨內生活民主化相統一。一方麵,黨員幹部要模範遵守民主製度和法律,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切實維護民主集中製;另一方麵,黨員幹部要模範帶頭參加黨內民主生活,尊重普通黨員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帶動普通黨員積極參與黨內民主生活,鼓勵普通黨員建言獻策,帶動形成民主集中製的良好風氣。

(三)健全、完善黨內監督法規製度

完備的黨內監督法規製度是健全的黨內監督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監督製度,做好監督體係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整合問責製度,健全問責機製,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麵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係。要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必須盡快建立健全完備的黨內監督法規製度。一是盡快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要全麵闡述黨內監督的方針、任務、內容、重點、方法、形式;較為明晰地確定負有監督責任與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在實施黨內監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關係、途徑等,為黨內監督走向製度化、規範化奠定基礎。二是製定相配套的專項法規、製度。建立健全監督製度,確定行為規範和監督依據。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製度,以規範黨員幹部的行為,並使黨內監督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究。三是做好對現行其他黨內監督法規的修訂完善工作。對有關監督條例進行量化、細化,增強其可操作性。

(本章完)